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四章

我想抓紧你就是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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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你说谁给你勇气不爱我女人你说谁给你机会离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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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已经进入了2022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冲刺阶段,这也意味着考试战役即将打响,《会计》作为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大科目,2022年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发生的变化其实并不大,共14章,除了新的官方教材从599页增长到了680页,整整涨了81页之外,有的删除了部分内容,有的修改了一些内容,有的进行了重新调整,今天在这就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2022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变化,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第一章 税法总论

删除

税收体制

新增税收收入划分

新增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税率调整

取消不动产分期抵扣政策

增加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政策

增加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增加税收优惠内容

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第三章 消费税法

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增加永续债的相关处理

铁路债券利息减半征收

公益捐赠,用于脱贫攻坚全额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超额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

增加税收优惠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

细化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

明确一些税目

公益捐赠相关问题

增加办理2022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规定

增加三个纳税申报填写及说明

第六章 城建税与烟叶税

基本无变化

第七章 关税与船舶吨税

基本无变化

第八章 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立法内容较大改变

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立法

第十章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基本无变动

第十一章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

车辆购置税立法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实务

变动内容表述

第十三章 税收征管法

新增八税收违法行为和检举办法

九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第十四章 税收行政法制

部分表述变化

以上就是2022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变化分析,希望2022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的考生能重点关注一下,在最后的冲刺阶段能充分利用起来,尤其是发生修改变化的部分,一定要重点关注,这往往就是考试的考点,所以现在就赶紧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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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婚礼你缺了席

备考2022年注会《税法》科目首先要了解一下它的考题题型题量,单选题考查24道,1分一道共24分;多选题考查14道,5分一道一共21分;案例分析4道,6分一道共24分,其中第一题如果用英文回答可以多加5分;综合题2道,共31分。总的来看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占比比较平均,所以大家在备考时都要予以重视。

其次,我们要知道2022年注会《税法》要了解考察内容,注会《税法》一共考察14个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实务,第十三章税收征收法,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最后,历年注会考试对于新增的知识点都会重点考查,在备考过程中要重点复习,所以我们要了解一下今年的大纲变化。今年主要变化的章节有:第二章增值税法主要变化是增值税税率,第三章消费税法变化不大,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变化比较大,主要变化是税收优惠适用时间以及新增税收优惠政策,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由于近几年个税改革一直在持续进行所以第五章的变化非常大,还有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都是变化比较大的章节。这些新增的内容也是历年的考试重点,非常有可能出现在案例题和综合题中,所以在备考时要认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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逗比你好萌萌

是的,没有初级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一样都是执业资格考试,不像会计职称一样有初、中、高级之分的请参见: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人发〔1999〕4号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22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业务满两年者,在202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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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浅念

【导语】在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结束之后,很多考生正在等待12月下旬注会成绩的公布,而有的考生则是已经投入到了新一轮的复习当中了,2022注册会计师六科最为重要的就是合理进行时间的安排,有的耗时比较多,有的理解难度比较大,总之难度各异,那么2022注册会计师六科如何安排?哪个科目耗时最多呢?接下来就带大家合理安排一下。

1、会计:耗时最久

CPA里最基础,最重要,最难的就是《会计》这一科了。经过无数学霸们的总结,终究得出的结论是,一般情况下,会计所需要的温习时长至少为350-400小时。主张我们均匀每个月的温习时刻至少约为66小时,均匀每天温习至少约2小时。

依照三轮温习的重要来排序,基础阶段至少198小时,强化阶段至少132小时,冲刺阶段至少66小时。而在这门科目里,第七章长期股权出资与合营,第八章财物减值,第十四章金融工具,第二十章所得税,二十六章企业合并,二十七章企业兼并报表,第二十三章财务报告,第二十四章财物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要点章节,我们一定要多花点时刻。

2、审计:最难了解

之所以《审计》这门科目需要的时刻为一是教材不流畅难懂,二是缺乏实践审计经验的同学初学之时,难度较大。所以经过多年学霸们的总结,这门科目所花费的时刻为至少300-350个小时。第二,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关于大多数的考生来说,这块内容太过生疏了。主张均匀每个月的温习时长至少约为58个小时,每天均匀温习相同至少约为2小时。

3、财管:刷题是关键

《财管》作为CPA三科里最为特殊的一门,它的时长组织和前面两科略有不同。财管这一科最重要的是刷题。主张均匀每个月温习至少53小时,每天至少温习5小时。

在考点上,第二章财务报表剖析和财务预测,第八章企业价值评估,第十一章长期出资是要点章节,特别第八章,要给予满足的注重,多花点时刻。

4、税法:常识点多,且杂,有必要及早温习

依照学霸专家们总结的300小时来看,主张每月温习至少75小时,每天温习至少5小时。

要点线,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这里特别要注意个税的调整,我们一定要密切重视个税变革的新闻,主张多花点时刻;

小税法线,常识点多,能够利用碎片化的时刻各个击破。

5、经济法和战略:内容不难,可是回忆背诵需要花时刻

经济法和战略是公认的较为简略的两门科目。经济法的温习时长至少为220小时,战略至少为200小时。

经济法主张每月温习至少73小时,每天温习至少5小时;战略主张每月温习至少66小时,每天温习至少2小时。

经济法的要点一般是第三章物权法,第四章合同法,第六章公司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第九章收据。

战略的要点章节是第二章战略剖析,第三章战略挑选,第四章战略实施。曾经会更垂青风险,不过近几年来,考试的要点更多地倾向了战略。

以上就是2022注册会计师六科安排的详细情况,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当然也希望大家能够稳扎稳打,在重难点知识指引下,高效刷题,大家在备考伊始,就需要重点关注起来,确定好自己此次备考的科目,通过对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考情分析,推测2022年可能发生的变化,祝大家成功!

140评论

悔梦毁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行业高端人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即: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三级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等级认定条件

  第五条三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年检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六条二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者;

  二个人上年度业绩达到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2倍以上的;

  三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

  四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合格,地方税协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七条一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者;

  二个人年度业绩达到上年度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6倍以上的;

  三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实务作能力和一定的注税学术研究成果;

  四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

  五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八条特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

  (二)提交一篇关于行业发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并通过论文答辩;

  (三)通过一门外语考试。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50倍、10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省级分所、子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15倍、6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第三章培训、考试和考核

  第十条除三级注册税务师外,其他各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和晋级均须经过中税协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分别为税收筹划和纳税审核,以实务作为主线,涵盖相应税法,财务与会计,相关法律等内容。

  特级注册税务师加试论文答辩及一门外语考试。

  第十二条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

  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考核的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其中特级注册税务师加分项目为社会荣誉和研究生(或同等)学历;一级注册税务师加分项目为社会荣誉;

  二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社会荣誉、学术成果等,其中社会荣誉和学术成果为加分项目;

  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

  第十三条等级注册税务师的培训、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本着自愿原则,由注册税务师申请,填写《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一),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同意,本所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地方税协。

  第十五条地方税协负责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公示和。

  地方税协将三级注册税务师名单上报中税协备案。

  第十六条地方税协受理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申请表后,对其表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上报中税协;同时指导并组织初审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参加相应等级的全国统一培训和考试。

  第十七条初审合格的注册税务师须使用中税协统一发放的安全盘(U盘)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由中税协进行考核。

  中税协将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名单反馈给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地方税协,由地方税协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三级注册税务师和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三)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

  (四)年检合格证明;

  (五)能说明个人成长经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情况的业务自传(800字以上);

  (六)近两年的纳税审核类业务报告两份;

  (七)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三级注册税务师的人员不需提供本条第(五)、(六)款所列材料。

  第二十条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应向中税协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证复印件;

  (三)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

  (四)年检合格证明;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有关奖励证书复印件、出版相关专著部分复印件、发表在一级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论文及文章的复印件;

  (六)能说明个人成长经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情况的业务自传(1500字以上);

  (七)近两年的税务筹划类业务报告和纳税审核类业务报告各两份及相对应的客户认可评价材料四份;

  (八)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协对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地方税协会长办公会对书面考核意见及考试成绩进行综合审议,提出人员名单,上报中税协。

  第二十二条中税协对地方税协上报的二级注册税务师的人员名单和初审结论进行审议。

  中税协必要时可以对名单的人员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中税协对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中税协对书面考核意见及考试成绩进行综合审议,作出综合审议结论并提出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中税协将审议通过的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中税协召开会长办公会对等级注册税务师人员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中税协将取得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名单向社会。

  第二十八条中税协向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颁发等级证书。

第五章等级

  第二十九条中税协负责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的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条中税协负责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和。

地方税协负责二级注册税务师、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和。

  第三十一条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每年须接受相应等级的培训教育;每两年在考核合格后,由中税协在等级证书上加盖有效期印章。

  第三十二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对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应加强,并结合年检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的,考核审验不予通过;对弄虚作假取等级或取得等级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相应等级,并向社会。

  第三十三条注册税务师等级证书由中税协统一制作并颁发。

  第三十四条中税协建立等级注册税务师的信息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或从非税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转入的注册税务师,首次申请等级认定的,两年内可同时申报任一等级。注册税务师上年度从事涉税服务业务的业绩可作为本人上年度业绩。

  第三十六条对、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在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其等级认定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注册税务师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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