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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歌古寺
时间的含义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的含义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注册会计师何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因此当提及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时,在某些情况下指的是审计程序的实施时间,在另一些情况下是指需要获取的审计汪据适用的期问或时点。
时间的选择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的选择有关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的选择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注册会计师选择在何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问题;第二个层面是选择获取什么期间或时点的审计证据的问题。第一个层面的选择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权衡期中与期末实施审计程序的关系;第二个层面的选择问题分别集中在如何权衡期中审计证据与期末审计证据的关系、如何权衡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与本期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关系。这两个层面的最终落脚点都是如何确保获取审计证据的效率和效果。
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期中或期末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程序。这就引出了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选择实施审计程序的时间的问题。一项基本的考虑因素应当是注册会计师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程序,或采用不的方式,或在层不能预见的时间实施审计程序。
虽然在期末实施审计程序在很多情况下非常必要,但仍然不排除注册会计师在期巾实施审计程序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在;坍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初期识别重大事项。并在层的协助下及时解决这些事项;或针对这些事项制定有效的实质方案或综合方案。当然,在期巾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也存在很大的局限。首先,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仅凭在期中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中以前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例如,某些期巾以前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期审计结束时尚未完结;其次,即使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能够获取有关期中以前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从期中到期末这段剩余期问还往往会发生重大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期中以前发生的交易、事项的延续,以及期中以后发生的新的交易、事项。从而对所审计期问的财务报表认定产生重大影响;再次,被审计单位层也完全有可能在注册会计师于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之后对期巾以前的相关会-Jti己录做出调整甚至篡改,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发生了变化。为此,如果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针对剩余期问获取审计证据。
却再无逢时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注册会计师在确定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包括控制环境、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错报风险的质,以及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具体来说,如果某些控制活动可能仅在期中或期中以前发生,而之后可能难以再被观察到,则应当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选项B正确,如果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低水平即错报风险的质,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选项C错误,对于被审计单位发生的重大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程序,而不是在期末以后实施实质程序。选项D正确,如果控制环境良好,注册会计师可以更多地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请看选项C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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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
第十三条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是指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和类型。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实施控制测试以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通过实施实质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包括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
不同的审计程序应对特定认定错报风险的效力不同。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选择审计程序。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对通过实质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和可靠的要求越高,从而可能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综合运用。
第十五条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特征以及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如果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信息的准确和完整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节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
第十七条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注册会计师何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期中或期末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程序。
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程序;或采用不的方式,或在层不能预见的时间实施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初期识别重大事项,并在层的协助下及时解决这些事项;或针对这些事项制定有效的实质方案或综合方案。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针对剩余期间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在确定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控制环境;
(二)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
(三)错报风险的质;
(四)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二十一条某些审计程序只能在期末或期末以后实施,包括将财务报表与会计记录相核对,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作的会计调整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发生了重大交易,或重大交易在期末尚未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交易的发生或截止等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在期末或期末以后检查此类交易。
第四节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是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数量,包括抽取的样本量,对某项控制活动的观察次数等。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确定的重要水平;
(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计划获取的保证程度。
随着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但是,只有当审计程序本身与特定风险相关时,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才是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电子化的交易和账户文档进行更广泛的测试,包括从主要电子文档中选取交易样本,或按照某一特征对交易进行分类,或对总体而非样本进行测试。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使用恰当的抽样方法通常可以得出有效结论。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样本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对总体实施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同,出现不可接受的风险:
(一)从总体中选择的样本量过小;
(二)选择的抽样方法对实现特定目标不适当;
(三)未对发现的例外事项进行恰当的追查。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运用不同审计程序时,不仅应当考虑各类审计程序的质,还应当考虑测试的范围是否适当。
未能解情愁
存货监盘的要点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的方法、步骤,各个环节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盘点期间的存货移动、存货的状况、存货的截止确认、存货的各个存放地点及金额等。①存货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尽管盘点存货时最好能保持存货不发生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存货的移动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盘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仍将持续进行,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确定被审汁单位是否已经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控制程序,确保在适当的期间内对存货做出了准确记录。②存货的状况。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存货的状况是被审计单位层对存货计价认定的一部分,除了对存货的状况予以特别关注以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把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存货的详细情况记录下来,这既便于进一步追查这些存货的处置情况,也能为测试被审计单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提供证据。③存货的截止。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注册会计师在对期末存货进行截止测试时,通常应当关注:所有在截止日以前人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截止日以前的会计记录中;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后入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也未反映在截止日以前的会计记录中。所有在截止日以前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包括在截止日的存货账面余额中;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后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包括在截止日的存货账面余额中。所有已确认为但尚未装运出库的商品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包括在截止日的存货账面余额中。所有已记录为购货但尚未入库的存货是否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会计记录中。在途存货和被审计单位直接向顾客发运的存货是否均已得到了适当的会计处理。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存货验收入库、装运出库以及内部转移截止等信息,以便将来追查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记录。注册会计师通常可观察存货的验收入库地点和装运出库地点以执行截止测试。在存货入库和装运过程中采用连续编号的凭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截止日期前的最后编号。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使用连续编号的凭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列出截止日期以前的最后儿笔装运和入库记录。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运货车厢或拖车进行存储、运输或验收入库,注册会计师应当详细列出存货场地上满载和空载的车厢或拖车,并记录各自的存货状况。特殊情况的处理(1)由于存货的质或位置而无法实施监盘程序。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①存货的特殊质。被审计单位存货的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这样的情况包括:存货涉及保密问题,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利用特殊配方或制造工艺;存货系危害物质,如辐化学品或气体。对具有特殊质的存货实施审计,通常需要依赖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采购、生产和记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通常情况下,还可以向能够接触到相关存货项目的第三方人员询证。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例如,对于危害物质,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生产、使用和处置存有正式报告,注册会计师可通过追查至有关报告的方式确定此类危害物质是否存在。 ②存货的特殊位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位置也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如在途存货。如果此类项目仅占存货的一小部分,通常可以通过相关凭证加以查验。对于存放在公共仓库中的存货,可通过函证方式查验。(2)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①不可预见因素。有时,由于不可预见因素而可能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是:①注册会计师无法亲临现场,即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到达存货存放地实施存货监盘;②气候因素,即由于恶劣的天气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或由于恶劣的天气无法观察存货,如木材被积雪覆盖。对于上述情况,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良好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改变存货监盘日期,并对预定盘点日与改变后的存货监盘日之间发生的交易进行测试。对于无法亲临现场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委托其他适当人员实施存货监盘。②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如果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检查日或重新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存货交易。(3)委托其他单位保管或已作质押的存货。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被审计单位将存货存放于其他单位,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向该单位获取委托代管存货的书面确认函。如果存货已被质押,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债权人询证与被质押存货有关的内容。对于此类存货,通常还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计记录和可能设置的备查记录。如果此类存货比较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其对委托代管存货或已作质押存货的控制程序,并考虑对此类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或聘请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监盘程序。(4)首次接受委托的情况。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①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②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③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④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不解前尘事
注册会计师在未能实地观察被审计单位上年存货盘点时,应实施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等方式来进行审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二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