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报名提供材料

博你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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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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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职业会员转为注册会计师,除了要提交纸质资料向省注协报送以下材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按规定填写一式两份,另交1寸登记照一张);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相关考核文件复印件(会协字[]454、财会协字[]42号、会协[94]152号、(94)财考字第2-106号)、非执业会员应提供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及所在事务所意见; 4、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5、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校验);省注协报送以下材料: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按规定填写一式两份,另交1寸登记照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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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昨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要求:

  (一)须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

  1、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申报》附件9);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承担认定工作当年(2022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请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复印件)(见附件2)和全年月(2022年1月至每批次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前一月)职工平均人数证明(见附件3)。

  (二)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除以上专项审计或鉴证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外,另加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鉴证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如2022年7月19日补充要求提供一式三份,其中二份按省市《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要求,合订于企业申报材料中,另一份单独提供,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三)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在提供资质证明材料时,给同一批次多个企业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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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末日是真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有5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股东、合伙人条件: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成为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成为股东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三)申报材料: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见参考格式)。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见参考格式)。3.XXX股东、合伙人情况表(见参考格式)。4.XXX股东、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注册会计师证书所有记录页,同时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指非股东、非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下同,见参考格式)。6.XXX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7.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书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8.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原件(有限责任事务所提供)。 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原件(合伙制事务所提供)。10.验资证明(有限责任事务所提供,要求提供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1.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要求提供有关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查询事务所名称是否包含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字号,若包含,应取得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证明。申请人在会计行业网上( )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财政厅窗口(以下简称财政厅窗口)当面提交规定格式和内容的申请材料。财政厅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内容。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由财政厅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省财政厅会计处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会计行业网"上予以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在会计行业网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持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将事务所登记后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报送省财政厅,同时领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五)承诺时限:省财政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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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敷衍灵魂

1、资格初审:网上审核

国家考试网上审核是在考生提交报名申请以后,考生注册好后,提交了选报职位,审核单位就会收到选报申请。一般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考生是否职位要求,并给予反馈。

网上审核注意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录用考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网上审核一般分为两种审核状态:

审核通过。即可进入后续报名确认(上传照片和缴费)等后续程序。

审核不通过。审核不通过分为,材料不齐全(补充材料再行提交),条件不符(不能再报考该职位,需在报名期间改报其他职位)。

2、资格复审: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是在面试前进行。笔试通过的考生,可在面试资格复审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面试确认和提供证明材料。一般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报名登记表(可在国家局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手填并粘贴1寸彩照片(与报考时提供的照片一致,另附同版2寸照片3张,背面用圆珠笔注明考生姓名,并用曲别针夹在一起),有关要求见附件;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已取得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各学历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外语等级证书复印件等;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须按照具体身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学生证复印件、由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如因学校放假等原因无法盖章的,请事先通过电话告知我会,并将推荐表复印件先行邮寄,原件盖章后邮寄。

社会在职人员: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

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须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同时期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如所在单位未制作工作证,须在同意报考证明中注明现工作情况)

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开具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我会同意后,可在体检或考察前提供,但须填写并邮寄《关于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承诺书》(附件提供)。

目前处于待业状态的人员: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附件提供)。报名时有工作目前待业的,还须提交由报名时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复印件和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回国后参加工作或待业的,同时按“(2)社会人员”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大学生村官: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省级门统一制作,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提供由共青团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复印件。

扩展资料:

进入资格范围的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录用考试报名表》和《报考诚信承诺书》,本人1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笔试准考证,本人学历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属在职人员报考的,提交有用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介绍信一份;

属派遣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就业推荐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属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其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允许报考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各一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2年应届专科毕业生还需提交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生源地证明材料一份;

要求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师资格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英语证书的职位,考生提交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通过司法考试尚未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持司法局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资格;

要求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考生提交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一份;

在我省区(县)级以下机关工作五年(含试用期)以上的区(县)级以下机关报考上级机关职位的,提交单位开具的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一份;

周村区委办公室机要职位的报考人员,除提交相应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组织部一局颁发的适用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机要职位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考试报名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面试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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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出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有关专业部门。
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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