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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二者
存货审计,尤其是对年末存货余额的测试,通常是审计中最复杂也最费时的部分。对存货存在和存货价值的评估常常十分困难。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2)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具体的说来,存货监盘涉及:
(1)检查存货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评价存货状况,并对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测试;
(2)观察层指令的遵守情况,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程序的实施情况;
(3)获取有关层存货盘点程序可靠的审计证据。
这些程序是用作控制测试还是实质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结果、审计方案和实施的特定程序。
尽管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取代被审计单位层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的责任。
存货监盘针对的是主要是存货的存在认定、完整认定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注册会计师监盘存货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以确证被审计单位记录的所有存货确实存在,已经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拥有的全部存货,并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合法财产。存货监盘作为存货审计的一项核心审计程序,通常可同时实现上述多项审计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注册会计师在测试存货的所有权认定和完整认定时,可能还需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南鸢北折
通常,存货的重大错报对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会产生直接影响。
存货审计,尤其是对年末存货余额的测试,通常是审计中最复杂也最费时的部分。对存货存在和存货价值的评估常常十分困难。
要求实施存货项目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配较多的审计工时,运用多种有针对的审计程序。
(一)存货监盘的作用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2)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具体的说来,存货监盘涉及:
(1)检查存货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评价存货状况,并对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测试;
(2)观察层指令的遵守情况,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程序的实施情况;
(3)获取有关层存货盘点程序可靠的审计证据。
这些程序是用作控制测试还是实质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结果、审计方案和实施的特定程序。
尽管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这并不能取代被审计单位层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的责任。
存货监盘针对的是主要是存货的存在认定、完整认定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注册会计师监盘存货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证据,以确证被审计单位记录的所有存货确实存在,已经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拥有的全部存货,并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合法财产。存货监盘作为存货审计的一项核心审计程序,通常可同时实现上述多项审计目标。
需要指出的是,注册会计师在测试存货的所有权认定和完整认定时,可能还需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把你遗忘
期初数据审计有几条的,如下,看能不能帮到你
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
确定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反映对恰当会计政策的运用
实施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
(1)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2)评价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提供了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3)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
第一,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审计证据。
注意:
就存货而言,本期对存货的期末余额实施的审计程序,几乎无法提供有关期初持有存货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有必要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可能提供有关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①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②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③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
第二,对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注册会计师通常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方函证期初余额,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无法抹去
注册会计师在未能实地观察被审计单位上年存货盘点时,应实施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等方式来进行审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二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