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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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6日,办公厅以国办发〔2022〕号印发《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分充分认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正确把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规范有序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扎实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4部分。
指导意见

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改进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对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经同意,现就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
二、正确把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2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法、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公益。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明确购买的服务种类、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
加强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扎实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各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统一领导,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严格。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确保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门要加强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体系。
(四)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
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解读

2022年9月26日办公厅出台《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十二五”时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2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有序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建立健全购买机制、资金和绩效。各级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做好宣传引导,确保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预算

关于购买服务有关预算问题的
财预〔2022〕13号
党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会办公厅,全国办公厅,高,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改进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购买服务有关预算工作如下:
一、妥善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二、健全购买服务预算体系
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强化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控
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
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中华人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
五、实施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
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大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预算绩效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六、严格购买服务资金检查
使用购买服务预算资金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要加强对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检查,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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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未见

购买服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推广和规范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根据《中华人预算法》、《中华人采购法》、《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职能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公益,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第四条 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部门登记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和制度完善;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资产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新增或临时、阶段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门负责制定本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质和内容。
门制定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救、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与协调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履职所需辅助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后勤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采购要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采购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制度加强。第二十三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门负责购买服务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确保资金规范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第三十一条 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审计,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检查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体系。
第三十六条 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信息公开条例》、《采购信息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购买服务黑名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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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瘾成疾

不可以兼职注册会计师。因为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必须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员资格来执业,不可以兼职。但是,作为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是可以兼职的。只是不能以注册会计师的资格来出报告。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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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风并肩

事务所如下:

麦楷博平会计师事务所还行。麦楷博平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Bernstein&Plnchuk LLP)是其在纽约及中国设立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及财务咨询公司,向亚太区各行业客户提供上市审计、企业并购融资、上市战略咨询、公共关系咨询、财务尽职调查等专业服务。

简介:

MBP(麦楷博平)是麦楷集团在亚太地区的唯一分支机构,布局纽约及中国一线城市地标写字楼。中概股审计客户业务量排名前五,服务过超过70家上市的中国公司。

咨询业务增长迅猛,覆盖IPO、会计专家、内控审计、并购交易、商业咨询及跨界整合等。团队高管成员均来自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提供最高价比的专业服务。

中国五大城市的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重点学府,一半拥有研究生学历,精通中英文,解决问题快速精准。拥有注册会计师成员数量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同时拥有多名中国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国际内部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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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年华

我觉的是有用的,毕竟CPA每年都会有一些改动的部分内容,建议题主可以先使用旧教材等新版教材出来后再着重复习改动的部分,我是在泽稷报的班,他们那边都是正版的书,建议题主可以看一下。

根据往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发出官方看出,2022年注册会计师教材是在4月15日正式发售。

在购买教材的时候要[认准教材封面]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2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2 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 6 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

[认准出版社]

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均为其下属出版社

[怎么购买?]

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或者在省级注协自愿购买。

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包括:当当网、卓越亚马逊、京东商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天猫旗舰店 、经济科学出版社天猫旗舰店 、中财国培图书专营店。

正版教材中有一张增值服务卡,扫描二维码后可进行正版验证,也有教材核心内容串讲、往年试题讲解等免费内容。

[考试辅导用书]

有《应试指导》和《全真模拟试题》两个系列的辅导书,在购买教材的渠道均可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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