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注册会计师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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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因素:业务关系标准;财务利益标准;潜在诉讼标准;亲属关系标准;非审计服务重要标准。

1业务关系标准。

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前后是否与客户单位存在一定的组织或其他业务关系。在实施审计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业务关系上尽管已不存在,但我们仍然应该对其持谨慎怀疑的态度。此外,如果在实务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业务后即脱离原会计师事务所而到客户单位工作,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其在该项审计业务中没有保持。

2财务利益标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受资或投资关系,或者存在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我们应该关注其审计。被审计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投资者,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者,则注册会计师的将受到损害。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如或有收费,即审计收费根据被审的特定结果来确定,如按资产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审计费用。

3潜在诉讼标准

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客户之间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案时,事务所和客户保持客观的能力就存在问题。发生的诉讼形成会计事务所与破审计单位之间的对立,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

4亲属关系标准。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与披审计单位当事人有近亲关系,则有可能影响其审计。当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或虽不在被审计单位工作但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联系时,则认为可能会影响其执业的。

5非审计服务重要标准。

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客户单位提供的非审汁服务的重要来判断其审计。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了被审计单位和决策职能的工作,那就很有可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会有偏见,其审计受到损害。

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影响审计的五个因素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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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受太多没人给我温柔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关于对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的规定》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条例》的规定,按照省委、省的统一部署,为规范行政事业收费行为,对全省会计、审计、价格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现将有关问题如下: 一、会计、审计、价格、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一律按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附表如后)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收费条例》规定权限报批。二、为加强各类事务所有关收费的,各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持本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持收费许可证和有关收费文件,到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三、会计、审计、价格事务所、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均属事业收费,其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四、按照《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我省审计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可按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表一“国内企业、事业单位部分”执行。五、各事务所举办的短训班、内部资料等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六、根据清理小组的统一规定,本文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下发的收费文件与本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附件: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 为了统一我省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健全收费制度,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根据、《关于加强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其它省市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收费标准和办法。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各项工作规则,及时有效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规程,认真编制工作底稿,保证执业质量。二、执行业务收费,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分查帐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两类,其收费均应按照基本收费,劳务收费分别计算。基本收费按照超额累进计算标准执行,劳务收费按工时费用定额标准执行。(一)收费标准按委托单位经济质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1、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种联营企业收费标准,详见表一。 2、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涉外经济业务收费标准,详见表二。 3、股份制企业收费标准,详见表三。其中上市公司则可在此标准基础上,加收20-30%。 (二)劳务收费的工时费用定额标准按承办业务人员不同资格分为以下五类:(前期准备、整理资料不包括在内)。1、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每人每小时180元;2、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项目负责人:每人每小时160元;3、会计师和其它中级专业职务人员:每人每小时100元; 4、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每人每小时50元; 5、会计员及一般:每人每小时30元。 以上劳务收费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国营、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的业务。三、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以为计量单位并收取。但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委托的,可以收取外币,根据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折算。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于业务约定成立时收取50%,业务开始后或完成时收取另外的50%,如果工作开始后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解除约定,仍应收取50%的业务费用。办理属于基本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单位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延长工作时间的,误工期间应参照劳务收费标准酌情加收费用。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委托办理业务时,可按规定的业务收费标准酌情减收10-20%。六、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我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凡外省、市、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派员来我省执行业务的,应按本办法收取费用。本省会计师事务所与外国或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办理的业务,可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七、本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是业务收费下限,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压价竞争。但如某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执行本收费标准确有困难的,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可按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减收费用。对于某些委托人确有特殊情况,财力负担有困难或系公益事业等,经过协商,可在本收费标准20%的幅度内减收部分费用。八、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更多详细资料请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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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和规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的业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周生有资格担任发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但应由其所在的光辉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达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因此发达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对光辉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顾问费的义务,而周生的报酬应由光辉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支付。

(2)一般来说,完整的会计报表审计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审计人员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之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考虑自身在审计中能否保持应有的、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就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的有关事项与委托人进行商谈。本例中,发达公司一提出请求,光辉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做出任何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就立即同意接受业务委托的做法不妥。

(3)根据《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质、工作量的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的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同时,注册会计师不得以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招揽业务。因此,发达公司对光辉事务所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光辉事务所也不应因此降低收费标准。光辉事务所应按照服务质、工作量的大小和参加审计人员的层次来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4)《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回避。因此,光辉会计师事务所派注册会计师周生对发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年报审计的做法是不对的。应当委派其他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发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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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棒棒糖夺天下

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价格法》、《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指导价: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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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这一职业不错,但是具体待遇无法确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指导价: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 实行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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