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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暖光刺伤我眼
根据文件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一次作为会计年检的依据。取得会计证当年不用继续教育。
根据财政有关文件规定,凡持有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满一年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必要学时的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的接受与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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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必须要在注册地的财政局或者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在其他地方进行的继续教育如果是本省范围内的是承认的。跨省就不承认。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的接受与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是不再以24小时计算,而改为每年要修够24个学分再计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2】18号文)具体列出了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关于学分的折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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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为了会计人员更加便捷、灵活的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有些市区推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课程为24课时。学满课时并通过考试即通过本年度继续教育。
有以下情况的可免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
1正在普通院校或在成人院校参加国家人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
2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当年;
3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包括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并取得合格证书当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将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时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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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视同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一)视同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办法》(2022年12月10日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22]19号),符合下列条件,并在2022度取得相应合格成绩或学历(学位)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相应年度的视同继续教育:
1、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2、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
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以上是北京的规定,按照规定你是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
希望帮助到你!望采纳!
信息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身上草莓哪来的昨天蚊子咬的嘛
百练会计为您解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1)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
(2)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地接受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会计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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