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责任审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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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夜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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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审计业务承接和审计规划
案例1 审计业务承接前期调查案例分析
案例2 晨风公司总体审计策略确定案例分析
第2章 购销业务审计
案例3 永锋公司应付账款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4 绿岛公司固定资产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5 大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6 蓝格公司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审计案例分析
第3章 生产与存货循环审计
案例7康泰公司存货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8 永晟公司生产成本审计案例分析
第4章 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
案例9 华兴公司负债融资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10 东安公司权益融资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11 瑞丰公司投资审计案例分析
第5章 损益形成与利润分配循环审计
案例12 宏光公司损益形成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13 申泽公司利润分配审计案例分析
第6章 货币资金审计
案例14 金荔公司库存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15 达美公司银行存款审计案例分析
第7章 期初余额、期后事项审计与审计报告
案例16 龙华公司期初余额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17 华光公司期后事项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18 迅捷公司审计报告案例分析
第8章 验资与经济责任审计
案例19 京江公司验资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20 黎夏公司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分析
第9章 审计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控制
案例21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案例22 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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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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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发行电话:010-62568479,发行地址:北京海淀区万泉河路66号,邮政编码100086。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实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系列丛书之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编审委员会。浙江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胡少先主编。

  要目:总论、审计报告的基本类型与格式、审计报告的编制、几种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

  2022年12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出版社发行电话∷010-62568479,发行地址:北京海淀区万泉河路66号,邮政编码100086。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实务--工作底稿编制》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系列丛书之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编审委员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石人谨、吕秋萍主编。要目:总论、审计计划阶段的工作底稿、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阶段的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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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案例─国外审计诉讼案例》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系列从事之四复旦大学学院博士生导师李若山教授编译。该书精选了国外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有较强借鉴作用的审计诉讼案例及少量其他案例,并针对每个案例结合我国的行业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总结了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启示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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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诚实

国外
随着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机会的增多,注册会计师越来越多的被卷入诉讼之中,然而注册会计师却一向避免表述他们的责任。莫茨和夏拉夫(RKz and HASharaf,11)认为,他们对“审计师应该承担发现错误和违法行为的责任所作的最不适当的说明”进行了否定,同时也驳斥了“不完全则无的强烈意味”,认为注册会计师有必要、也有可能肩负起更多的责任,认真考虑揭发舞弊和差错的社会责任。揭露舞弊和差错的责任担当是否合理,其评判标准“不宜采用以舞弊和差错的分类为基础或以完全否认任何责任为基础的规则”,应当“借助于职业界领袖们表述的意见和多年来的诉讼结果”,形成了一个“谨慎实务家”的概念。如果注册会计师像“谨慎实务家”一样,在计划和施行审计业务时必须保持“应有的审计关注”, “他就达到了职业标准,因而在这一方面就不会有更多的责任可究”。
审计学(Sullivan,JD 1985)通过案例对 60 年代中期以来的诉讼进行了描述,提出这是“社会变化和重新解释了普通法和联邦证券交易法,将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扩大引大量的、各种类型的第三者”产物。作者对根据普通法对第三者的责任变迁以及相关法律资料进行了翔实的论述。起初基于合同关系原则“制止了审计对可以预见的第三者负一般过失责任”,《侵权法修正说明(第二稿)》在解释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责任时区分了必然预见人和可预见人概念。2022年新泽西高等的一个案件将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扩大到可预见的第三者。
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陆续颁布了审计准则 SAS N1(1972)、N16(1977)、N53(1988)、N82(1997)和 N9(2022),描述了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N1 并不承认注册会计师具有揭发虚假和其他舞弊、差错的责任,认为依靠审计师的常规审计程序也很难发现者的舞弊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不满。SAS N16中提出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运用应有的审计关注,但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工作遵循了公认审计标准,就完成了自己的专业责任。SASN53要求注册会计师设计的审计工作应能为查出报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提供“合理保证”,并提供了广泛的舞弊审计指南。职业界承认注册会计师具有发现和揭露公司财务舞弊的职责,但是认为只能“合理保证”报表不存在因错误和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不能担保没有重大错误和舞弊,更不可能绝对保证发现由“欺诈和串谋”导致的重大舞弊行为。2022年 AICPA 颁布了 SAS N82“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 SASN99 总结提炼了更加有效的审计舞弊的思路和程序,进一步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和实施阶段保持对公司舞弊的关注。虽然相关的法律不断完善,公众和会计界之间仍然存在“期望差距”。

国内谢荣(1994)研究了市场经济中的民间审计责任。作者认为,审计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不明确审计的职业责任,就很难追究审计人员的失职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审计职责是一个由审计目标范围和审计行为依据所组成的二维职责域,其中第一维是由审计目标的内容所确定,第二维由反应审计行为依据的审计假设和审计准则所确定。而具体判断审计这则履行情况的则是依据审计准则要求为达到各项审计目标而制定的审计程序。职业责任范围由审计准则和审计目标两维空间共同作用下界定。审计职业责任的对象主要包括审计客户(公司及其股东)和第三者(与审计师没有合同关系的一切报表使用者)。谢荣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并对当时我国法律责任的现状进行了总结,认为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审计的法律责任有了直接或间接的阐述,但从总体来说,还较模糊,要真正提高审计责任意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法律进一步完善问题,审计职业界自身的技术准则及理论建设问题,社会公众的认识问题,还有法庭的审判实践问题。
毛岩亮(1999)认为,审计因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受托经济责任的发展而发展。民间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同样受到其所处的特定社会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直接制约。受托经济责任因授权而产生,是两权分离的产物,受托经济责任可以用某种标准加以计量。民间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民间审计是为了、评价受托者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接触其应付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受托经济责任的切实履行。在评价说托经济责任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依法评价和建设等四个原则。在谈到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时,毛岩亮认为,当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用于模糊、法律责任不明确、相互之间不衔接、出发尺度及力度不一等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刘燕(1998,2022)注意到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责问题法律界和会计职业界的理解存在重大差异,在公司财务舞弊案例中,注册会计师行业需要从法律界对责任的界定因素来考虑其在审计过程中应保持职业谨慎考虑舞弊风险;审计准则在舞弊案例中首先要受到司法评判,审计准则应该反映社会公众对这一职业的期望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期望差距使其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行业应致力于缩小期望差距。认为职业界和法律界应在明确第三人责任范围、注册会计师执业过失的具体认定、注册会计师过错与报表使用人损失之间因果关联系上来努力解决我国目前的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问题。
王利明(2022)认为,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同我国的立法界和界对民事责任认识不全面有关,并对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批判,指出目前的法律中对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诸多不合理之处,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认定和推定三个民事因素角度分析出目前的法律易造成重者轻罚、轻者重罚的不合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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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人千万遍待人如初恋

上市公司的连锁会计丑闻,已使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深陷其中。然而,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不但没有履行职责,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甚至为虎作伥,帮助安然销毁证据。
实际上,在很早以前就注意到并着手开始纠正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瓜葛问题。例如:若一个事务所长期服务于同一客户,就有可能和客户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它们会在进行审计业务的同时,再提供企业咨询等非审计业务。而非审计业务的收益,很可能会超过审计业务等。
前任阿瑟·莱维特曾经力主: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必须分拆。但此建议曾遭到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对此,SOX法案授予一柄尚方宝剑,严格限制会计师事务所那些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做法。
SOX法案规定: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业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业务。其中,明确列举了8类不适当业务被禁止,并授权的会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其他类业务作出禁止规定。
●强制实行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审会计师,或者复核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为同一公司连续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5年。
●限制注册会计师去被审公司任职。公司的现任CEOCFO等高管人员,若在一年内曾经受雇于会计师事务所并参与该公司有关的审计工作,则该事务所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审计工作。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备案制度。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会计委员会进行注册,并且要定期更新注册信息。
●针对安达信销毁审计档案的问题,SOX法案还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保管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由于此项措施的强制,到目前为止,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基本完成审计和咨询业务的分拆。例如毕马威的咨询业务分拆为毕博咨询;普华永道的咨询业务分拆后被IBM收购;因为分拆较早,从安达信分拆出来的埃森哲咨询得以从安然事件中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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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染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订责任。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中国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
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
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清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
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干预会计工作、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引诱、强迫下进行的,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刚要视情况而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提供绝对保证,因为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质量的担保人和保证人。
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既然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审计会计报表,那么责任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来负,从而有的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
委托人的配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开展特别重要。
如果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应由委托人负责。
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非常发达的国家,公认审计准则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赞同。
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就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取得合理确信(不论是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错报)。
由于审计证据的质和舞弊的特征,注册会计师仅能合理确信而不是绝对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诸报。
审计准则说明书第82号重申了合理确信的概念。
该说明书指出,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也可能出现不能发现重大错报的现象。
事后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并不必然意味着:(1)注册会计师没有获得合理确信;(2)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及判断不当;(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4)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
中国审计准则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
《审计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
《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
从中美两国关于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来看,审计准则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和发布的,不属于法规范畴,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其权威和公认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成长和壮大逐渐树立起来的,并最终得到和社会公众的承认。
中国审计准则虽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但经批准后施行,它属于部门规章,有关部门、企业、注册会计师及社会有关各方必须遵守。
尽管中外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对下述规定却是一样的,即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执业,能够合理确信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但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
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审计准则执业,导致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合谋舞弊。
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例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但后来有人向门作了检举,门依据国家法律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能借口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会计报表而拒绝承担造假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
谁的责任由谁承担。
与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只抓住注册会计师进行诉讼,而不去谴责和起诉进行会计造假的真正被告——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
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诉讼较多的国家之一,为了限制原告利用司法诉讼制度对无辜者的滥讼,国会出台了《2022年私签证券诉讼法案》。
该法案主要规定如下:(1)合并和累加责任(在此责任下,任何被告被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修改后的比例责任形式所代替。
在比例责任形式下,每个被告仅仅负责损失金额中根据受处罚的程度而计算出来的相应比例。
(2)某些特定条款对原告律师的申诉施加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的可能,使“职业原告”的泛滥和诉讼行为的过度有所收敛。
(3)“安全港”开始实施。
根据此条款,对那些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豁免权,不再承担联邦证券法下的基础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一个无意的失误或疏忽,或者未能出隐藏在账面背后的欺诈和舞弊,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在无法预知的时刻、对无法预知的对象承担金额无法预知的责任,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弄虚作假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风险更大。
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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