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5213
枪决
办 公 室
主要职责:1、协会印章,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督办、归档及打印。
2、负责协会办公用品的采购及财产。
3、负责协会召开会议的会务和接待工作。
4、拟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起草有关会议报告、文件,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5、组织、编辑《天津注协通讯》,负责汇编行业综合法规,重大改革的调查研究。
6、负责办理党、团、人事教育、工会组织的有关事务工作。
7、负责协会的保卫工作。
8、办理协会财务会计事项,、检查、指导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布置全市事务所年终决算、审核、汇总全市会计报表。
9、会计之家有关事宜。
注 册 部
主要职责:1、贯彻实施和中注协有关执业机构及人员的规定,拟定行业机构和人员的服务、办法,做好执业机构、执业人员个非执业会员的统计、分析工作;
2、完成执业机构(评估机构)的审批工作;完成人员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
3、完成机构审批后的网上申报及执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4、做好“两师”的注册申报和发证工作;
5、做好“两师”的年检等相关工作;
6、做好“两师”的转所和转会工作;
7、完成“两师”的非执业会员入会审核、发证和日常收费工作;
8、做好涉及到本岗的有关举报、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9、完成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和作工作;
监 管 部
主要职责:部主要任务是负责、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促进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
考 试 部
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天津地区的考务工作。
2、负责组织天津地区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3、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天津地区的有关考务工作。
4、负责承办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交流会。
培 训 部
主要职责: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1、拟定行业培训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办理中注协委托“三院”培训事项;
3、制定行业“两师”后续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确定师资、征集制作教材,组织实施培训;
4、审核事务所自行培训资料,对其开展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同时提供师资等服务;
5、审核事务所“两师”后续教育培训档案,对“两师”后续教育进行年检;
6、组织全市非执业会员培训工作有关事宜;
7、组织注册会计师考前培训;
8、对全年后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9、召开后续教育委员会,听取意见及建议,发挥其指导作用;
10、组织市注协业务培训工作;
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业标准工作
1、组织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准备颁布的新专业准则的研讨并将通过征集事务所的修改建议汇总上报中注协;
2、转发与专业标准相关的业务文件;
3、对事务所在执业中遇到的专业标准问题提供咨询,遇共问题及时召开研讨会或发布《专业技术提示》;
4、征集、确定专业标准研究课题;
5、组织召开专业标准委员会;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舞尽一曲桃花曲终人散唱尽一场离歌回忆无言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10]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权利和义务
遵守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规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继续教育
编辑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办法[11]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适用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该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该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该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22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
第八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条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中税协、地方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
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来源:考试大纲
(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七条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
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十八条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
舞尽一曲桃花曲终人散唱尽一场离歌回忆无言
摘要会计师(高级)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需在中总协会计师高级专业能力认证项目试点授权机构进行培训报名,并在机构指导下进行考试网络报名。报名时需准备以下材料:1、填写会计师高级专业能力认证项目报名申请表;2、提供本人身份证,高级职称证书、中级职称证书,国内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国外专业会计师团体如CIMA,AICPA,ACCA,AIA,CFA等职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中级专业能力证书等原件及彩色扫描件;3、提供本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2张电子版照片要求:JPGJPEG格式,410×530像素,文件不大于200KB。 铂略财务培训的会计师(中级)课程培训计划到底怎么样?来听听专业的相关解答吧。会计师高级容易考吗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19中总协会计高级信息采集会计师(高级)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需在中总协会计师高级专业能力认证项目试点授权机构进行培训报名,并在机构指导下进行考试网络报名。报名时需准备以下材料:1、填写会计师高级专业能力认证项目报名申请表;2、提供本人身份证,高级职称证书、中级职称证书,国内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国外专业会计师团体如CIMA,AICPA,ACCA,AIA,CFA等职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中级专业能力证书等原件及彩色扫描件;3、提供本人近期2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2张电子版照片要求:JPGJPEG格式,410×530像素,文件不大于200KB。 铂略财务培训的会计师(中级)课程培训计划到底怎么样?来听听专业的相关解答吧。会计师高级容易考吗
何尝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明之一,日常使用中注意保存。其信息,证书丢失损坏可补。
领取证书后,请及时登录“河北省财政信息网”中的“会计服务(河北省会计信息网)”,在“会计人员信息验证查询”中查看自己的信息,特别是基本信息(照片、姓名、别、身份证号码、现所在地行政区划等)是否正确。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自取得从业资格证次年起,按照在网上查询到的“现所在地行政区划”所属地财政局会计部门要求,参加每年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登记注册(一般在下半年进行)。
有以下情况者,需提供资料原件,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请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资料及时到行政区划所属地的门登记注册。
①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省注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凭培训证明登记注册;
②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凭考试通过成绩单登记注册;
③取得国家承认会计类专业(会计、审计、财务、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大专以上学历,在校学习期间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凭毕业证书登记注册;
④财政局会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持证人员平时可自行登录“河北省财政信息网——会计服务(河北省会计信息网)”查看“继续教育记录”和河北省会计人员的信息,同时也可在该网页的“保定市”网页中查看我市会计工作动态。
持证人员因工作和生活地点发生变动,请及时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区划调转到新工作和生活所属地的门进行,在网页的“河北省会计人员”中打印调转表。省内调入调出:直接在网上打出调转表,持调转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到调入地门办理调入手续;跨省调入调出:需在原行政区划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再到现工作和生活所属地的部门办理调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