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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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描淡写的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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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审计课本 总共22章。
第一章审计概述
第二章审计计划
第三章审计证据
第四章 审计抽样
第五章信息技术对审计的影响
第六章审计工作底稿
第七章 风险评估
第八章风险应对
第九章 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第十章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审计
第十一章 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
第十二章 货币资金的审计
第十三章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第十四章审计沟通
第十五章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用的工作
第十六章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十七章其他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十八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十九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第二十二章审计业务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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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开暮落

第一篇 审计基本理论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审计的起源与发展
一、审计产生的客观基础
二、审计的发展
三、我国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审计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审计的定义
二、审计的特征
三、审计的分类
第三节 审计的对象、职能与作用
一、审计的对象及目标
二、审计的职能
三、审计的作用
四、审计与会计的关系
第四节 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
一、审计组织
二、审计人员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章 审计准则与审计责任
第一节 审计准则
一、审计准则的含义与作用
二、国际审计准则
三、我国的审计准则体系
第二节 审计质量控制
一、审计质量控制的含义与目的
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
第三节 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一、职业道德规范的含义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审计法律责任
一、审计人员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
二、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审计人员审计法律责任的规避和解除
第三章 层认定与审计目标
第一节 治理层、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一、治理层、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治理层、层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层认定
一、层认定的含义
二、层认定的类别
第三节 审计目标
一、审计总体目标
二、审计的具体目标
第二篇 审计基本方法
第四章 审计计划与审计风险
第一节 审计计划
一、审计计划的含义
二、审计计划的分类
三、审计计划的作用
四、审计计划的编制
第二节 审计的重要
一、审计重要的定义
二、重要的运用
三、重要水平的评估
第三节 审计风险
一、审计风险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第五章 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
第六章 审计程序与审计抽样
第七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
第三篇 审计基本技能
第八章 资产审计
第九章 负债审计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审计
第十一章 收入审计
第十二章 成本及费用审计
第十三章 终结审计与审计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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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过了就不要回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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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誓山盟易会分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 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 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 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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