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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已死心以凉
摘要相关利益关系的影响及其他一、收费收费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以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在承接业务时,如果报价过低,可能导致难以按照适用的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的要求执行业务,从而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使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预先就收费的基础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2)向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收费的基础;(3)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4)由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已执行的工作。绝对禁止进行的收费项目(1)注册会计师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2)注册会计师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二、专业服务营销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或类似机构;(4)作出其他欺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扰等方式招揽业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三、礼品和款待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8以利益相关者模型从审计师自身和企业角度分析人事关系网可能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相关利益关系的影响及其他一、收费收费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取决于收费报价水平和所提供的相应服务。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以及在收费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执行任务。在承接业务时,如果报价过低,可能导致难以按照适用的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的要求执行业务,从而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遵守执业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使工作质量不受损害;使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除法律法规允许外,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防范措施主要包括:(1)预先就收费的基础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2)向预期的报告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收费的基础;(3)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4)由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已执行的工作。绝对禁止进行的收费项目(1)注册会计师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2)注册会计师为获得客户而支付业务介绍费。没有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收取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不得向客户或其他方支付业务介绍费。二、专业服务营销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机构或类似机构;(4)作出其他欺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扰等方式招揽业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三、礼品和款待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这是可能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吗?产生的职业道德问题是有关个人职业道德的素养,与之没有直接关系
流泪木偶
摘要审计报告不是必须,审计报告提交后,一般不允许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客户的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征得客户同意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在与客户沟通中说明注册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的局限;向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副本。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0定犯罪金额额额话,是不是必要要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原始凭证和审计报告你好如果客户不允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后决定是否适宜提供第二次意见。你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忘君笑
注册会计师是为审计而存在。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执照证明的是你具有对一家公司的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资质。它是属于审计的资质,而非会计的资质。注册会计师机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相关证照机构是,两者不能互通。
其次,如果你所说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是指在审计领域成为优秀的注册会计师的话,那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技术层面
这就是基础的审计能力,如何去证明每一个科目的CEOP六个方面,即完整、存在、机械准确、估值、权利、表达与披露。要学会逻辑的思考能力,如何从原始证据推理到CEOP六个方面,并用清晰的语言描述在底稿中。这个包含一些基本技巧,诸如Excel、盘点、估算等等。要熟知每一个科目的标准审计程序,熟知不能执行标准审计程序的时候,可以执行哪些替代审计程序,并且,要深入了解这些审计程序是如何满足证明一个科目的CEOP六个方面。在这个层面炉火纯青的标志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你可以创立一个特殊的审计程序满足所有审计需求,并且比标准的审计程序简单。
2、意识层面
现代审计的理论是风险导向审计,也就是说,在审计人员无法逐一检查所有凭证的情况下,通过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可能出现风险的科目安排更多的审计程序,而对不太可能出现风险的科目,适当减少审计程序。这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它的最终成果,是你需要学会“职业判断”,一方面从报表使用方考虑,你要了解哪些是“敏感科目”,另一方面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特点考虑,你要了解哪些科目容易出现错报漏报。往详细说,要了解客户所处行业的特点、客户经营模式的特点、客户内部控制的特点,并且要熟练的将这些特点投到财务报告上,知道符合这些特点的财务报告是什么样。通过比对会计师预期的财务报告和客户提供的财务报告,可以迅速的找到审计重点。
3、客户层面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最高处,是客户。它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客户的选择,另一方面上客户的后续沟通。客户的选择包括,从行业、企业、者素质、经营压力等方面判断一个客户的审计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提供审计服务。这个层面实际上才是审计是否会出现失败的重点控制环节。客户的后续沟通,即后续的关系,包括客户风险的再、重大审计事项沟通、客户关系维护等等。
4、坚守审计一个行业
隔行如隔山。每一个行业,其行业特点、内控特点、财报特点都完全不同。如果一个注册会计师总是审计处在不同的行业的客户,则不利于审计经验的积累。因此,如果想做优秀的注册会计师,请坚持将客户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行业。
梦归人
注册会计师需要
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客户对审计报告的用途是什么?例如客户是为了融资需要而聘请CPA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欺诈的动机?等等,在获得充分了解后评估审计的风险,根据评估的审计风险水平确定是否接续业务。
考虑专业胜任能力,如果不存在欺诈动机或其它可能改变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风险评估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评估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如果不能够在确保审计质量的情况下,在客户要求的时间内出具报告,可以考虑拒绝接受审计委托。
饥渴难耐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的损害,可能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
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
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
维护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重视,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
二制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三建立必要的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四及时向所有高级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问题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
维护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
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问题;
四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质和收费范围;
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
六将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
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及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第三十一条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客观、公正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职务。 第三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
第四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四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
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十三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
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五)作出其他欺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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