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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之
2022年8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周斌同志拟任长沙市雨花区培蕾小学大队辅导员 。
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局委员会
关于调整区教育局领导班子分工的
雨教发〔2022〕1号
区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及局直属(二级)事业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区教育局领导班子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党委书记、局长 王青春
主持区教育局全面工作。负责高考自考、成考工作,分管区考试中心、教育公共服务中心。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李长青
负责区属学校规划、建设、群团、工会工作;负责“三定三抓”、创业富民、“两帮两促”等工作;主管基建规划科、区教育工会;分管素质教育基地。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符前勇
协助书记分管党务、思想政治、宣传、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人事、建议和提案办理、信访、群工、联点群众工作站等工作;主管办公室、政工人事科。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谢述飞
负责纪检监察、采购、审计、教育信息化工作;负责绩效考核、行政效能、阳光服务、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治理“小金库”、治理乱收费等工作;分管机关党支部、综合科监察、审计、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党委委员、区主任督学 朱紫彪
主持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安全维稳、综合治理、学前教育、民办教育、教育行政执法、教师培训、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局长抓好考试工作;主管教育督导室、民办幼教科,分管综合科(安全、综治)、区教育后勤中心。
党委委员、副局长 黄春艳
负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工作,负责财务、文明创建、两型社会建设、社会创新、教育外事、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禁毒、环保、科技、国防教育等专项工作;主管基础教育科、学生科团委、计财科;分管区教科所、会计核算中心、艺体科中心。
党委委员 李宏伟
负责安全维稳、综合治理、“511工程”等工作。
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局委员会
2022年3月9日
明眸少女
男 2022年7月出生 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经济师, 中员。
曾任宝钢教委职工大学政校教师、宝钢企管处法务室主办、宝钢法务室合同法务主管、宝钢集团法务部合同处主管、宝钢集团法务部合同处副处长,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处长,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现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男,2022年2月出生。华东冶金学院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中员。曾任宝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资产业务主办、主管,物资采购财务主管,宝钢股份有限公司财会处会计组综合主管、公司稽核组组长、审计处副处长、审计部副部长、部长。现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创新部部长、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男 2022年10出生 西安交通大学无线电技术本科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中员。
曾任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研究室副主任。上海宝钢软件公司部门经理,上海宝钢研究院(技术中心)项目负责人、副院长,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现任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技术总监,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红颜
孔逸忻:主持局行政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分管机关政务、财务审计、行政审批和法制建设工作。分管综合督查处(行政许可服务处)、法规监察处和开发区分局。
王绍前:主持局党组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党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三个文明”建设、群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优化办和盐都分局。负责分工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黄 平:分管城南分局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及市政工程规划审批,协助分管行政审批、规费征收工作。分管工程规划处和市勘察测绘院。负责分工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王宏程:分管规划编制、建设用地选址和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审批,负责局技术进步、规划政策编研、行业协会和技术编研服务工作。分管用地规划处、规划技术处(总师办)和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分工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李仁俊: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建设、信访工作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分管效能监察、规划执法工作。分管监察室、亭湖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支队。
张亚钊:分管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和城南分局范围内选址定点以外的各项规划工作。分管城南分局和市规划展览馆。负责分工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王海林:根据市委安排任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不参加局内工作分工。
唐孝岗:副调研员,协助党组分管党建、扶贫、社区共建、文明创建、招商引资、群团、老龄、关工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及以上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十方念
CPA是注册会计师简称。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ractising Accountant、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公会,如加拿大的CGA ,的AICPA,澳大利亚的澳洲会计师公会,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而不是中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严肃考试纪律,加强防范和打击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等违规行为;
日前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积极协调下,、工业和信息化部、部联合下发,决定建立国家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舞弊协调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整治运动,切实维护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和秩序。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提高国家经济信息质量、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诚信社会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综合治理注册会计师考试环境的必要和紧迫,特别是要认识到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工作所面临的复杂和艰巨。
各省级门、无线电部门及机关要设立本地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舞弊协调工作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作、加大防控力度,做到周密设计、精心部署、分工负责、通力协作、联防联动、快速处置、依法严惩。
对各部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要求,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精心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加强监考、督查,严肃查处使用无线电设备舞弊的考生;
对发现的疑似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的舞弊或串通舞弊,立即无线电部门检测、确认;对于违反治安或涉嫌犯罪的,交由机关依法查处。
各地无线电部门要组织相关监测力量,对重点防范区域严密监测,对发现的涉嫌舞弊的无线电信号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暨中注协负责人提醒广大考生,不要加入有关非法团伙组织的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的网络,遵守考试纪律。
参考资料来源:经济日报-维护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和秩序
被生活炙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的指导和。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六)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
(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和;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条 会员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会员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对会员负责。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
(二)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六)制定内部制度;
(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工作;
(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协助工作,对负责。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选举产生,向会员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
(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向会员报告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二)秘书处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制度和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和门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