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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注册会计师> 最新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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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城旧梦凉城旧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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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之后不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那是没有用的,一年后就作废止了。一般都是先考注册会计师,再找个会计事务所靠留着,每年参加年检。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第三条规定,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像您这样不做年检最好去做一个年检,如果也没有做靠,不然可能会被销。

60评论

感冒了没人关心

题主,目前注册会计师到七十岁依然可以执业。
在之前旧政策规定里,注册会计师年满70岁不予年检,所以无法作为注册会计师继续执业。
但目前新的政策已经删除了对于年龄的限制,现行的《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关于年检中已经没有对年龄的要求。另外无论是执业和非执业会员,目前均没有年龄限制。

170评论

放手吧何必自欺欺人

苏州高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我国转变模式、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做好2022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如下:

一、联合年检集中办公时间自2022年月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凡在2022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参加高新区组织的联合年检。

二、联合年检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管委会12楼东),联系人:袁志强、徐洲。:68251888-1265。

三、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在3月20日后到高新区一楼大厅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并于4月30日前向联合年检办公室报送年检材料。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应在资料袋上注明所报送材料名称及公司年检联系人、。

四、高新区枫桥、狮山、横塘、镇湖街道;浒关镇、浒关开发区、通安镇、通安分区、东渚镇、东渚分区、创业中心、出口加工区所辖企业,其年检材料由各地收齐后,送交联合年检办公室。

五、对逾期不报或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将依法作出处理。对企业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的,联合年检各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

六、各企业在报送材料一个月后,分别到苏州海关(三香路558号511室)、高新区工商、高新区财政局等联合年检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联合年检请登陆苏州高新区网站:。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联系人及。

苏州外管:姜超(68240107); 高新区:顾红(68413095)

高新区国税:蒋玮(68247005-6373);高新区财政局:蒋周玲(68251888-1470)

高新区地税:朱爱民(680860);苏州海关:韩迎春(66081523)

高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袁志强、徐洲(68251888—1265)。

苏州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注:年检报送时间星期一、二、四下午1:30—4:30(报送地点: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大楼12楼经济发展和改革局东联合年检办公室)

关于2022年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

苏州高新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七部门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22年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有关工作如下:

一、202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采用书式年检和网上年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企业在按规定提交书式年检材料的同时,均需开展网上年检。2022年3月20日以后开始网上申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须在2022年4月30日前将书式年检材料报送联合年检办公室,同时将网上下载打印的经联合年检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年检报告书》送交联合年检办公室。

三、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址:;网上具体作请查询“在线手册:企业版”。苏州工商电子政务网网址:。

重要提示!网上申报时,应先企业注册,注册密码统一为八个

苏州高新区网上指定主管部门:

商务:苏州新区经贸局工商:高新区(虎丘)参加工商网年检

国税:苏州高新区国税局地税:市地税局四分局(新区企业选)

外汇:苏州市外管局(新区企业选)海关:苏州海关(新区企业选)

财政:苏州高新区财政局

企业应如实网上填报数据,联合年检网上资料将是今后各主管部门重要的法律参考依据。

苏州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联合年检报告补充说明

企业向联合年检各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

外经贸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全套)

(五)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工商行政部门

见苏州工商年检须知



(一) 年检报告书(一份复印件)

(二)财政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原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数据预审证明(财政出具)

外汇部门(以下均为复印件)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三) 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主报告(复印件)

(四)加盖注册会计师章、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复印件)

国税务部门

(一)年检报告书(一份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料袋上注明企业机编码(国税后6位)

海关

(一)年检报告书(一份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注:资料袋上注明企业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以旧版注册登记证原件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125评论

心酸涌上心头

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在每年年初年审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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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情范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高       顿    CPA     整           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

  第十一条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

  第十六条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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