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注册会计师在对a公司

这次我真旳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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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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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为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委托后,A注册会计师发现甲公司业务流程采用计算机信息控制,审计项目组成员均缺少这方面的专业技能。A注册会计师了解到某软件公司张先生曾参与甲公司计算机信息的设计工作,因此聘请张先生加入审计项目组,测试该并出具测试报告。在审计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相互复核所执行的工作,并在工作底稿复核人员栏签字。在复核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就此问题专门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始终没有得到回复。考虑到该项业务的高风险,在出具审计报告后,A会计师事务所专门指派未参与该项业务的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实施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要求】指出A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审计项目组)在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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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开好了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股民甲应提出如下诉讼理由:


  ①股民甲遭受了损失;


  ②A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


  ③A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是不实报告;


  ④股民甲遭受了损失是因为使用了A注册会计师的不实报告引起的,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免责理由不正确。


  按《司法解释》,甲股民在审计报告公布后购买了丙公司的股票,并且遭受了损失,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按《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注册会计师依据未与股民甲构成合约关系提出免责要求,不属于免责范围。


  3注册会计师免责情形如下:


  ①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丙公司的会计资料错误;


  ②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丙公司开户银行提供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未能发现其虚假;  ③已对注意到的丙公司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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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和你好好的在一起

(二)XY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A和B注册会计师负责对其2022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车
并于2022年3月8日完成外勤审计工作.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应于2022年3月25
日提交审计报告·XY公司2022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利润总
额为10000万元,A和B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水平为100万5元
A和B注册会计师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
)XY公司在2022年度将固定资产折日计提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年数总和法并在会
报表附注中作了充分技路,A和B注会计师认为这种变更是合理的
和B注册
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
额为60万元的客户甲公司未复复函外,其他客户均已及时复面,由手近外结且,A和B
注册会计师未按原计划向甲公司发出第三二次询证函函,面是运用其他程序加以验证
3)xY公司2022年7月进行短短服要要投资。要项项投资成成本为30万元元由于于证市下
跌,至22022年12月31日市价己降为480万元。对此项投资的市价,xy公司在资产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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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你的唯一好不好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审计实务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22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和权属的变动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碱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22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22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22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22年7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事项10:注册会计师在审验甲方以净资产6000万元投入A公司时,发现净资产6,000万元属于出资各方在甲公司整体评估价11,720万元的基础上部分折股确认的价值总数,没有量化到、具体到相应的资产上。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净资产部分折股、股东确认净资产投入价值与评估价值不一致时,容易出现净资产投入与不折股净资产分割不清引起的虚假出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整体资产评估后净资产和净资产折股部分的分割情况,以及出资各方对净资产折股部分的价值的确认,取得出资各方确认的与净资产折股部分相关的资产、负债的交接清单和价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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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心塌地不要臉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指南及举例
如果集团和组成部分审计是由不同的委托人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不同的委托人分别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受甲集团母公司委托,对甲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及集团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同时,甲集团所属子公司乙公司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因此A事务所是应该与D公司签订业务约定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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