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17411
怎么能说我虚情
未来在IPO审核中增加关注审计质量,反馈中将关注与审计重要节点相关的过程,将问责机制覆盖到会计师执业的全过程。
一个企业要想登陆资本市场需要“过五关,斩六将”,从券商保荐人到注册会计师,再到律师,最后才是发审委。在经过层层把关后,质量优质者方能上市。可即便如此,首次公开发行IPO造假事件仍屡见不鲜。
最具典型的是胜景山河、绿大地、新大地等,除了保荐机构受到质疑外,在上市审计中屡屡暴露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推至风口浪尖。尽管每次被揭发的造假公司都被严格处罚,会计师事务所也无一例外遭到处罚,但这并未有效遏制层出不穷的造假事件。造假频发的背后,究竟是谁之过?
从专业度而言,会计师的审计能力远远高于券商投行的保代们,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责在于核查公司财务状况,如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漏税或虚增收入等造假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在长达数月的审计中,往往会对公司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的财务状况进行‘翻箱底’式的核查与计算,对于每一个审计项目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如公司有任何财务造假行为都将难逃会计师的火眼金睛。”记者曾听一位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如此坚称。
但为何新股发行市场中财务造假问题仍屡见不鲜?
首先,这与会计师自身职业守和素养有关。从以往的造假事件中不难看出,一些拟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粉饰痕迹十分明显,但会计师非但没有指正公司造假行为,反而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帮助隐瞒公司潜在的或是已经存在的财务危机。
其次,与现有的商业模式有关。据记者了解,拟上市公司花钱聘请会计所为其做审计,有时候其不得不向拟上市公司妥协。在进入IPO程序后,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拟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报告。至于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要修正,主导权仍握在拟上市公司手中,会计所只能提供意见。而按照现行的制度,无论IPO项目上市情况如何,被否与否并不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相应的审计和验资费用,这也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滥竽充数的条件。
此外,与违规处罚力度有关。虽然每次造假事件被揭发后,公司自身和中介机构都会受到的严格处罚,但处罚的力度并没有预期大。通常中介机构因造假受到的处罚,都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只要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没被撤销,通报批评或是罚完款后便可以继续造假,这让其造假行为屡罚不止。
不过,据记者了解,在此前的券商保代培训会上,层强调,未来会在IPO财务审核中增加关注事务所审计质量,反馈中将关注与审计重要节点相关的过程,将问责机制覆盖到会计师执业的全过程。对在审公司存在财务疑点的,要求事务所质控部门出具相关事项的复核报告,对明显存在财务异常问题的企业,要求另请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复核。“对屡教不改或多次踩踏政策红线的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可以撤销其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一位与会人士曾对记者表示。
有帮助记得采纳,谢谢!
曲散人中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202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2年4月《最高人民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最高人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却一纸,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给,以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
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和部修改《最高人民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样卑微
一、上财务报告造假的动因
一 利益驱动是财务报告造假产生的根源
尽管我国上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但财务
报告造假问题依然没有根本改变。究其原因, 一是
上当局由于受利益驱动而采用一系列会
计手段对财务报告进行造假, 如利用关联方交易,
虚构经济事项, 虚增经营业绩等屡见不鲜, 随心所
欲地任意调节会计事项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目的
是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场竞争条件下, 在证券场
这个重要舞台展示企业的良好形象, 在场竞争中
处于有利地位。因此, 上当局就想方设
法地提高业绩。二是上内部业绩评价制
度作为内部重要环节, 是评价各个部门、各级
人员的标准。没有业绩评价标准, 就没有争优
创先, 奖勤罚懒, 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得不到实现,
而这种业绩评价制度的缺陷正好为财务报告造假提
供了土壤, 会计数据通常是上各级人员
奖金、工资和职务提升的依据。如果本年度不能实
现下达的各项指标, 奖金就会减少, 工作岗位
也可能丢掉, 所以, 这种短期目标行为为财务报告
造假提供了动机。
二 治理结构的缺陷使财务信息供需主
体没有形成
治理因现代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
产生。按照我国《法》规定, 治理结构是
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而目前的情况是, 经理层行使
经营权, 直接指挥并控制会计部门的核算与财务报
告的编制, 掌握了充分的内部信息; 股东控制权以
股权为基础, 我国上股权高度集中, “一股
独大”现象普遍存在, 大股东凭借优势股权可以直
接从内部获得较为详细可靠的信息, 而中小股
东由于股权比例小, 对的经营状况来说是个局
外人, 只能从间接渠道获得信息, 这种信息的不对
称完全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信息不对称会
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投资者如果仅以财务指标来判
断投资对象, 那么最终选择的投资对象很可能是与
期望相违背的造假者, 因为造假的财务报告比真实
披露的财务报告更具“竞争优势”; 二是由于财务
报告造假, 通过场传递的上信息就会失
真, 那么投资者通过场评价机制来制约被投资上
就会失效, 因而被投资上在股上
“成功”后就可能肆无忌惮地从事高风险的活
动。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 所以财务报告造假的实
质是人为造成信息的不对称, 以获取超额收益。
从财务信息的供给方来看, 经理层和大股东控
制了上财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 他们是不同
层次的信息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当财
务信息因为契约的履行而获得协调利益分配功
能时, 尽可能地对其进行修正, 以不公平地占有契
约方的利益, 从而引发财务报告造假的风险。在我
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 上大部分是由国有企
业改制而来, 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
做, 董事会和经理层高度重叠, “内部人控制”问
题相当严重,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财务报
告的真实可靠, 但由于“一股独大”使监事会形同
虚设, 监事会的职能弱化, 没有真正实现设立
监事会的初衷。
三 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是助长造假
行为的添加剂
目前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在会计场上委托者、受托者和被审计者的博弈
中, 会计师事务所是弱势体, 来自于发起人或控
股股东的经营者, 事实上集决策权、权、
权于一身, 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这不但使
内控失效, 也使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
人, 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 完全成
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此, 会计场
上出现了委托者出钱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财务报
告的怪现象, 其审计结果必然是委托人意志的体
现, 虚假行为不可避免。这种扭曲了的聘任制度,
往往助长了“拿人钱财, 替人消”的心态, 不仅
危及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 而且无法以独
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股东和社会公众的责
任。
四 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为造假提供可
乘之机
有关法规规定不够严密, 使上财务报告
造假有空可钻, 如已颁布的《股票发行与暂行
条例》、《公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中规定了股票上必须揭示的会计信息内容,
但对于其中具体作上的问题留有空白, 有关法律
法规贯彻不彻底, 有法不依, 无法可依, 部门
和中介机构执法不力的现象较为严重, 同时我国的
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 体系尚未理
顺, 政出多门, 制度和政策不统一、不协调, 使得
在披露时无所适从, 给上财务报告造假
提供条件。、银行、、税务局等多个
部门都参与证券场的政策制定, 难免会出现交叉
的情况, 形成了政出多门的局面, 也为政策与制度
的协调带来了困难; 有关法律法规缺位, 影响了对
会计信息等相关财务信息质量的, 使财务会计
的透明度不高, 会计信息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发挥。
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首先,
我国法律对于者的约束力不强。例如《会
计法》中对于失败或不作为基本上没有什
么法律责任涉及, 即使有涉及, 其作也很差。
因此执法时对于查出的造假事件的处罚就有很大的
弹, 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其次, 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
排, 并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安排, 这使得造假收益
远远大于隐的“败露成本”。
二、防范上财务报告造假的对策
一 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和人员的薪
酬制度
上当局在制定内部业绩评价标准和
经营目标时, 应深入实际进行调查制定可行的
方案。因为上大股东对人员的业绩评价
多是财务指标, 这必然会助长经理人员的道德风
险, 粉饰财务报告。所以, 要解决这个问题, 上
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进行修改, 比较流行
的做法是采取股票期权计划, 这个计划避免以工资
和奖金为主的传统制度下的各级人员的短期化
行为倾向, 将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利益
在一起。
二 完善治理结构, 打造有效的财务信
息供需主体
首先, 加强股东等财务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
动机和能力。针对我国上目前存在的治
理结构问题, 应通过立法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上公
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的
办法, 进一步完善《上规则》、《上股权
分置改革业务作指引》等规则, 为上规范
地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指引, 逐步实现其全流
通。只有完善产权制度, 才能使股东所追求的
资本收益最大化, 才能形成其与层之间经
济上的契约关系。其次, 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
引入董事, 董事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
的重大决策和战略方针发表意见, 并负责董事
提名, 高级人员的聘用和报酬, 发挥作
用。第三, 打造有效的财务信息供需主体。机构投
资者是证券场的投资主体, 也是证券场的需求
主体, 它对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 因为机构
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是不同的, 机构投资者更注重
投资而不是投机。我国机构投资者只占总投资开户
数的1% , 因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当务之急。
同时, 财务报告由上提供, 上是财务
信息的供给主体, 防范财务报告造假的关键之一就
在于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内部审计责
任, 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
三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
改革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在“内部人控制”
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 建议由或证交所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 并委托其对上进行审计,
劳动报酬由聘用单位支付, 这样上与会计师
事务所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往来, 防止因二者之
间关系过于密切而丧失审计的。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治理信用缺
失, 限制关系竞争, 提高造假成本, 净化其执业环
境。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目的, 是对受托单
位公开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
计过程中没有遵循通用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 会
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 而且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这样, 注册会计师
就会认为提供劣质的审计服务是不值得的, 因此,
应尽快制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规则及有关惩
戒办法, 披露注册会计师的客户名单, 让社会公众
行使权; 建立信用记录, 将不诚信的注册会计
师列入黑名单中, 这些激励与约束措施, 对当前会
计场上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竞争、竞相压价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警示, 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
执业质量。
四 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首先, 应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靠和
相关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的质量特征。从我国
现实情况看, 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 盲目侧
重会计信息的相关, 就会增加财务报告造假的可
能, 所以, 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更为重要。其
次, 尽量减少会计选择的余地, 尤其是对收入
和费用的确认, 计量应尽可能明确、规范, 以减少
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第三, 规范合并报表范
围。合并报表范围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规范, 许多
任意改变合并报表范围, “并盈不并亏”的现
象司空见惯。因此, 压缩合并报表的利润纵空
间, 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提炼一下应该够了。
落日阳光残留这你们的余温
COSO是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 of Sponso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的英文缩写。 2022年,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协会、财务经理人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会计师协会联合创建了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旨在探讨财务报告中的舞弊产生的原因,并寻找解决之道。两年后,基于该委员会的建议,其赞助机构成立COSO委员会,专门研究内部控制问题。
你本是命
摘要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行业发展总体向好,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行业和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党、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遏制财务造假,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经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11老板肆意授权审计助理代签注册会计师名字如何?您好,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我这边马上回复您~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不断拓展,行业发展总体向好,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行业和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党、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遏制财务造假,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经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哦
优质注册会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