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发生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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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或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增强执业二保持执业谨慎三强化执业二、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三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21请你从审计实务的注册会计师从哪些方面展开行动来减少或避免诉亲您好,欢迎使用百度知道,我是百度旗下答主,接下来将由我为您解答,很荣幸为您服务,我将认真且仔细对待您的问题,打字和整理资料可能需要几分钟,请您耐心等待哦^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或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增强执业二保持执业谨慎三强化执业二、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三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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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像太阳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会计活动及会计欺诈的立法主要有: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会计法》、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刑法》,以及《中华人审计法》、《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证券法》等。​会计欺诈丑闻表面看,中国现行法律对制止、惩戒和杜绝会计欺诈的法律规范似乎已很健全。实际上,现行法律对会计欺诈的法律规制尚存诸多不足与弊端,主要表现在:
1、《会计法》及与此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都大量使用“可以”、“有权”这样一些单纯授权字眼,却没有关于这些权力如何运用、行使、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和机制的法律规定。被授权的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只是依法“有权”和“可以”对会计欺诈实施、处罚。该种权利的行使与否、如何行使、行使是否得当等,均无相应的规范和制约措施。这样,客观上形成了有关部门及其并无“职守”可供玩忽,以及无私可徇、无弊需舞的局面。基于此,法律上关于“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在实施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予以追究”的规定,起不到预期的、与督促效果。
2、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所在单位实施会计欺诈的实际权力过弱。在现行体制下,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并没有取得为法律所保护的、的行政和经济地位,单位负责人实际控着会计人员的劳动人事大权、掌管着财务会计人员的命运与升迁。会计人员在会计法意义上的会计权,根本无法作。企业负责人一旦指令或者暗示会计人员作假,会计人员立即就会陷于“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境地。现实中,大量会计欺诈由此而来。
3、《会计法》中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行为所规定的“限期改正”的法律规范,其责任起点太低,“后续”责任又难以作。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行为,极有可能隐含会计欺诈行为,或者本身就是会计欺诈,只不过因其系“未按照规定”、“随意变更”等,而披上了一层“非故意”的外衣。会计机关又不可能像“保姆照管婴儿”一样周到、细致地实施。如此一来,即使“好不容易”发现一些会计欺诈问题,还要先予限期改正,而后看其情况如何,再行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这种规定,客观上极大地放纵了会计欺诈。
4、《会计法》所规定的三千元(或者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会计欺诈的可得利益,不啻是九牛一毛。何况,当事人既为单位负责人或者会计,甚至作为会计单位本身,要避免“切肤之痛”、做到实际上不由私人掏腰包,或者争取即使“事发“也不”被罚”,又有何难?!所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便会计欺诈“东窗事发”,行为人个人遭受实际制裁的可能,微乎其微。会计的多年实践,早就已经证明了这点。
5、《会计法》所规定的处罚措施层次太多,刚不足。《会计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何谓“情节严重”,至今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有权的解释。
6、《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刑法》与会计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对应和衔接,刑法上并无会计欺诈罪或者形成、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犯罪处以刑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即使当事人再严重的会计欺诈行为,只要它不与其他罪名相竞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一句空话。实际上形成了一种“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在刑法上,会计欺诈应属行为犯,而相关的竞合行为(最典型的如偷税等)往往属于结果犯。如将会计欺诈与其竞合行为完全混为一谈,这对中国的会计法制建设是极为有害的。
具体讲,会计法上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样一些典型的会计欺诈行为,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样一些严重的会计欺诈行为,虽然优先作出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但如前所述,在《刑法》中,除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公司制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并无与《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与之衔接和可供适用。因此,即使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样一些典型、严重的会计欺诈行为,也不会遭受到刑事追诉。
7、会计单位负责人常常是会计欺诈的最大受益人,也常常是会计欺诈的主导人员。他们掌握着对会计人员的“生杀大权”。尽管《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但是,由于前述一系列原因,该条规定在实践中也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警示和制裁效果。
8、相对而言,《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其适用范围有限,其所规定的法律措施,更是软弱无力。
9、相对而言,《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一些规定比较明确一些。但是,《证券法》针对会计欺诈制裁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而且还在部门协调问题上平添了不少的麻烦。最高人民的关于受理证券欺诈案件的《》,在明确证券欺诈民事赔偿之诉可以立案受理的同时,却又为案件的受理及处理在客观上设置了诸多障碍;《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行使审计职能,但由于现行体制册会计师先天不足的致命弊端,注册会计师“回避无法回避者”、“衣食父母”更有多少“说不完的痛”,更不要说要依法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涉及会计欺诈的法律责任,还必须证明其确系“明知”或“故意”。而要证明注册会计师“明知”与“故意”,谈何容易?!即便现行《刑法》在此问题上已经作出了一些扩充的规定,规定注册会计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的现有规定,或者因其缺乏相应规定,大量的会计欺诈行为都将游离于刑事处罚的可能范围之外。
10、现行《会计法》中,尚无会计欺诈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会计核算中心及会计零户统管制度的推行,使会计欺诈在行政事业单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对于大量的各类企业而言,要依样画葫芦对各类企业实行会计统管,在现实条件下和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只能是一个梦想,严格意义上根本就行不通。完善中国会计法体系,加强对会计欺诈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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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初见终于长久

会计师初级(MAT)办公室整理:
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单处,也可并处。行政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包括警告、暂停执业、罚款、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赔偿受害人损失。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等。
另外附一下: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违约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当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
二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过失可按程度不同区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有的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对特定审计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三欺诈
欺诈又称舞弊,是一种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这两个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难界定,在,许多曾经将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解释为推定欺诈,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放宽了“欺诈”一词的范围,使得推定欺诈和欺诈在法律上成为等效的概念。这样,具有重大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进一步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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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针织

CFE是注册舞弊师的简称,是由注册舞弊师协会(ACFE)统一组织考试取得并颁发证书,课程收费:18800 RMB 。主要是侦察和预防各种舞弊行为该证书是反舞弊欺诈、舞弊审计能力证书。获得该资格证书能证明获得者在如下领域所具备的专业能力:
一欺诈的金融交易
二犯罪学和伦理
三欺诈的法律元素
四欺诈调查(核心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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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偎人颤

一、注册会计师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的措施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或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增强执业
  二保持执业谨慎
  三强化执业
  二、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三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约定书。
  四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尤为注意。
  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
  六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七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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