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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辈子你怎么爱我下辈子我还给你
2022年注会报名费用预测非官方信息,仅作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方为准。
注会报名地区
2022年注会报名费用
2022年注会报名费用预测
北京
在北京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报名费60元科
预计2022年北京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上海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天津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河北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山西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辽宁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黑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安徽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福建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湖南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四川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贵州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宁夏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重庆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陕西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广西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将延续2022年注会报名费用政策和额度。
上海
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5元
天津
报名费标准按天津市主管部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
报名费标准按每人次20元、每科次50元收取。
山西
报名费标准按每人次10元、每科次50元收取。
辽宁
考试报名费每科45元。
吉林
报名收费每人每科65元,同时收取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共计每人每科75元。
安徽
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同时收取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考务费按每人每科10元。
福建
报名费每科55元。
湖南
专业阶段的收费标准每科交纳报考费90元,综合阶段考试考生报考的收费标准交纳报考费100元。
四川
报名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统考收费标准的》川价费[2022]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等相关规定,每科收取费用65元。
贵州
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费为每科65元,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费为130元。
宁夏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宁夏考区报名费为40元科。
黑龙江
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费为每科65元,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费为130元。
重庆
报名费每科100元。
河南
收费标准每科交纳报考费55元。
甘肃
分科收取报名费,专业阶段50元科,综合阶段100元。
陕西
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报名费为40元科。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报名费为160元科。
广西
注册会计师每科55元。
我早恋我骄傲
详情点击:2022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
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定于4月23日至5月14日举行。现将有关报名事项如下:
一、报名方式:2022年报名采取网上预报名、现场缴费确认的方式。
请各位应考人员在报名前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守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报名简章》等有关内容(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 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应自觉遵守。
二、报名时间:
(一)网上预报名时间:2022年4月23日20:00至5月14日中午12:00;
(二)现场确认时间:
1、市直:2022年4月24日至5月14日(五一节假日及公休日休息);
2、区市:2022年4月24日至5月12日(五一节假日及公休日休息);
(三)报名确认点作息时间: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4:00
三、报名要求:
(一)网上预报名,现场缴费确认:今年取消现场报名,考生登陆青岛市会计信息网站()点击“青岛市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开始网上预报名,并下载打印《2022年度青岛市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登记表》(A4纸打印),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持打印的《报名登记表》,(新考生要持学历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A4纸)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原件以及复印件(A4纸)),到选定的报名点现场缴费确认。
(二) 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请点击网站右侧的“青岛市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进行查询。
四、缴费方式:现场收费。
考生必须到网上预报名选定的报名点完成现场缴费确认手续。报名人员分科交纳报名费,我市的报名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收费标准执行,每科55元。
五、报名确认地点:
市区名称 报名地点
即墨市 即墨市振华街136号教体局路南50米88551670
胶州市 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财政局窗口(新城区)82206039
82206383
胶南市 胶南市阳光大厦行政服务大厅85166700
莱西市 莱西市财政局会计科(莱西市烟台路98号)88483300
平度市 平度市行政服务中心(平度市红旗路福州路交叉口处)88397371
开发区 青岛理工大学一号教学楼167房间(开发区长江中路2号)86876527
保税区 保税区综合服务中心大厅11号窗口86766905
城阳区 城阳区文化局图书馆东,行政服务中心对面(城阳区和阳路325号)87866153
87761525
崂山区 崂山区财经中心一楼服务大厅 (苗岭路18号)8097
809886
李沧区 李沧区行政服务大厅(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87637476
市直 青岛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青岛市登州路23号) 82729707
你出现我不会感到不安恨时间我怎忍不住思恋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官方还未公布。以下内容是我们根据2022年的情况对2022年注会报名费用做出的预测。
提示:2022年注会报名费用预测非官方信息,仅作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方为准。
注会报名地区2022年注会报名费用2022年注会报名费用预测
北京在北京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报名费60元科预计2022年北京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上海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天津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河北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山西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辽宁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黑龙江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安徽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福建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湖南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四川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贵州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宁夏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重庆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陕西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2022年广西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费用将延续2022年注会报名费用政策和额度。
上海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5元
天津报名费标准按天津市主管部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报名费标准按每人次20元、每科次50元收取。
山西报名费标准按每人次10元、每科次50元收取。
辽宁考试报名费每科45元。
吉林报名收费每人每科65元,同时收取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共计每人每科75元。
安徽报名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同时收取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考务费按每人每科10元。
福建报名费每科55元。
湖南专业阶段的收费标准每科交纳报考费90元,综合阶段考试考生报考的收费标准交纳报考费100元。
四川报名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统考收费标准的》川价费[2022]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等相关规定,每科收取费用65元。
贵州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费为每科65元,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费为130元。
宁夏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宁夏考区报名费为40元科。
黑龙江专业阶段考试的报名费为每科65元,综合阶段考试的报名费为130元。
重庆报名费每科100元。
河南收费标准每科交纳报考费55元。
甘肃分科收取报名费,专业阶段50元科,综合阶段100元。
陕西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报名费为40元科。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报名费为160元科。
广西注册会计师每科55元。
心有何用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022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制度进行人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机制,通过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财政预算补助、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社会筹集等措施,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征缴社会保险费和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社会保险费中支取。
第二章 征缴
第九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缴费单位依照国家和省人民规定改制的,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等)。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
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其本人所有,在其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后一次地领取,并享受国家和省人民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申报的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实际缴纳情况。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缴费单位实际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不设置账簿的;
(三)账簿账目混乱、原始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计算的;
(四)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资料或者销毁账簿、凭证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分立、合并、被兼并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确继续缴纳的责任,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征、少征、漏征;在征收税费过程中发现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缴费单位,应当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江苏省门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做好个人账户的记录和工作;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失业保险缴费清单,反映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保存缴费和支付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向缴费单位发送一次缴费清单。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的建设,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互联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为缴费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 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征缴违法案件。工会组织依法参加检查。工商行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二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报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并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保守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缴费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由此侵害缴费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缴费单位的工会、缴费单位的上级单位和缴费个人,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和稽查,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服务。当事人提出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审计;在对有关单位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社会保险费情况列为审计内容。发现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督促其足额缴纳,并将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监察机关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职责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保证社会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参保个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缴和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依法强制执行。人民可以依法书面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划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国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和采取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企业,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
外籍员工和、澳门、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账户记账比例和计发标准,由省人民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gt故人心易变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现将2022年度第二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事项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11月14日上午 9:00-11:00会计基础;
11月14日下午 13:30-15:30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11月14日下午 16:30-18:00 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报名时间
本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8月16日—9月13日(过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
(一)报考人员请登录成都财政会计网或进行网上报名。上网后请认真阅读有关报名文件,了解网上报名流程和注意事项,然后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二)8月16日至9月16日为资格审核时间(过期不再补审),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信息表填列和照片上传后,在3个工作日内,携带打印好的报名信息表和免试审核所需的会计类专业学历证(或学位证)或《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选择的报名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三)8月16日至9月20日为网上缴费时间(过期不再补缴),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报考人员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手续完毕后,报名程序完成并有效。
四、免试科目和条件
1、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理财学。
2、已取得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者珠算五级证书的考生,可免试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
五、收费标准
按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22]124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卷(科)50元。
六、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限于新的考试大纲。
七、考生凭身份证和缴费成功后打印的报名信息表(含报名序号),于11 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到选择的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附:报名地点详细地址 报名地点 地 址
成都市财政局窗口 草市街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028-86265511
86917652
锦江区财政局窗口 武成大街91号锦江区政务中心内 028-86751475
青羊区财政局窗口 通锦桥路192号 028-87674521
金牛区财政局窗口 沙湾路65号区政务大厅内 028-87705590
武侯区财政局窗口 置信北街3号武侯区政务中心内 028-85058028
成华区财政局窗口 一环路东三段148号 028-843316
高新区财政局窗口 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区管委会3楼 028-85157916
高新西区天目路2号1楼政务大厅内 028-87825623
龙泉驿区财政局窗口 龙泉中街聚新楼7楼 028-84858355
青白江区财政局窗口 怡湖西路177号 028-83306511
金堂县财政局窗口 赵镇玉龙街25号 028-84980313
双流县财政局窗口 电视塔路二段36号6楼 028-85804371
温江区财政局会计
服务窗口 光华大道三段海科大厦1号楼10103房间 028-82727531
郫县财政局窗口 南二环路口郫县政务大厅(电信大楼1楼) 028-87930820
新都区财政局窗口 静安路439号政务中心4楼 028-893175
大邑县财政局窗口 甲子路县财政局1楼 028-88224119
蒲江县财政局窗口 桫椤路上段73号2楼 028-88550791
新津县财政局窗口 武阳西路163号 028-82526812
市财政局窗口 滨河小区政务中心1楼 028-61929024
彭州市财政局窗口 天彭镇东北市街号 028-83888812
邛崃市财政局窗口 东环路106号 028-88761752
崇州市财政局窗口 永康西路405号政务中心1楼 028-82313229
优质注册会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