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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戴王冠手拿权杖占你为王欲戴王冠稳拿你心霸你为后
执业药师挂证处罚新规有以下几点:1、一旦查实执业药师挂证者,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2、在药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对外公示。3、在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4、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考取执业药师证书,不挂证也还有很多用处:1、当事人可以在药店售药;2、还可以自己开药店;3、可升职加薪;4、可个税专项扣除。《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第十九条执业药师指导患者使用药品,应当做到:(一)了解患者对医学和药品知识的掌握程度;(二)辅导患者如何正确使用药品;(三)确认患者是否已经了解指导建议;(四)提醒患者应该注意的事项。第三十三条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跟踪,特别关注处于药品监测期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陪我久最终掉头走
原国家药监局总局曝光多省份共计65名“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后,全国执业药师面临新一轮清理,不少省市陆续开展执业药师“挂证”、“挂靠”整治行动,同时将“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予以公告。以下为2018年部分省市关于执业药师“挂证”整治的通告:7月11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通告,将近期全省各级药监部门检查发现“挂证”行为的2名执业药师予以公告。7月2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通告,云浮市大参林药店有限公司郁南中山分店、云浮市云安区人和堂药店2家药店的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将依法撤销企业GSP证书,并评定其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6月29日,安徽六安市药监局发布公告,六安市金安区马头镇大药房、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珺健大药房、六安开发区百草药房等13家药品经营企业原执业药师已注销,截至2018年6月26日,企业未聘用新的执业药师,不再满足药品经营条件要求,该局依法撤销其GSP证书。6月4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通告,将近期全省各级药监部门检查发现“挂证”行为的7名执业药师予以公告。6月7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通知》,严厉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5月11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公告,将近期全省各级药监部门检查发现“挂证”行为的21名执业药师予以公告。
深埋孤海无尾鱼安居旧巷猫患者
肯定有风险,现在执业药师注册,药监局统一都是联网注册,到国家执业药师注册平台网上任何人都可以查到,你想分开挂两个证根本就不可能。有的地方你就算一个证挂靠,还有管的严的话,你注册药监还让你出具劳动部门的失业证明。你不可能真去开吧。如果在医院上班人家药监也可以查到,因为你是医院职工都有社保,所以不要冒这种风险了。
我知道是我不懂爱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申少铁)为完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国家药监局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于日前正式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强调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件,一经发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使用单位责任。未按执业范围、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带上你虚伪滚出我世界
正规单位人员的执业药师证不可以挂靠。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 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扩展资料: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参考资料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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