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证券申请条件

分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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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畏安凉无非冷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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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注册会计师都可以审计上市公司,要有证券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才可以审计上市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  财会〔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因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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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不住的沙和他

1、对注册会计师个人已经没有证券资格与非证券资格的区分了,只要你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就可以在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2、会计事务所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既可申请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申请注册前发生合并行为的,自合并后工商登记日至提出申请日已满1年;合并之前有一方已具备本条其他各项条件的除外;
(三)申请注册前3年内未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
(四)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五)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人。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0人;
(六)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八)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累积职业风险基金不少于300万元。
3、如果是由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由法的许可证,当然从名称上无法区分,更直接的办法是到中国的网站上查阅,中国网站上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录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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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落漫天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财会〔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因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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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灯凉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财会〔20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因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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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掉过去珍惜现在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核准有以下六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初步审核
  二、审核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号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 [2022]62号 《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22]273号
  三、条件
  中华人法人; 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上; 无外资方股东股权; 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或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的函,其高级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有公司章程; 有健全的内部制度; 中国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申请者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负责对材料的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审核完成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机构部。
  五、申请材料及要求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章程; 内部制度; 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中国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一份留存我局,复印件须为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篇研究报告必须是最近两年内机构或拟申请执业资格人员在正规的杂志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文章类型除了证券类研究报告外也可放宽到包括金融类和经济类研究报告,如是后者,则应提供未发表的证券类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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