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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冬冷泡沫半夏轻微凉
般要求: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如下:
A、异常诉讼或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
B、提前应用(在允许的情况下)对财务报表有广泛影响的新会计准则;
C、存在已经或持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难。
另外,注册会计师在第二时段期后事项或第三时段期后事项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而层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能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再有,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具体情况,但存在重大不确定,财务报表已经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披露,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还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财务报告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因此,财务报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蹲在厕所唱征服
由于审计报告日期是明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所负责任的最后期限,因此审计报告日期的重要就在于其关系到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审计责任和责任大小的截止时点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在审计实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不仅对审计报告日期的理解存在错误的认识,而且在审计实务中还存在错误运用的问题。如将审计报告日期误认为是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及“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的相互关系区分不清等。本文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期方面存在的误区从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误区之一: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和“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日”的关系混淆不清 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中注协编写的新《审计报告》准则讲解又补充解释到:“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而“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是指被审计单位当局确认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并对外公布已审计会计报表其中包括确认审计调整事项的日期。
但是,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往往是反过来的,即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往往总是早于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是由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总是在完成了第三级复核后就签发审计报告,而注册会计师则将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误认为就是审计报告日期,根本不考虑还需提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外签署会计报表的问题。规范的做法应该是,注册会计师把主任会计师已签发的即批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一同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了已审计会计报表,则注册会计师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审计报告日期通常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为同一天,或可能晚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的情形,而不会出现审计报告日期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日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计实务中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实际上是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所有复核程序,认为可以将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审计意见的日期,这个日期不等于就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署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来决定,但如果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日期和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日期在同一天,则日期可能一致。
误区之二:与“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的关系混淆不清 一些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期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之间的关系往往混淆不清,常常使得“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在审计实务中,由于一些注册会计师习惯于在审计过程中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声明书,而被审计单位当局总是注册会计师什么时候向其索要声明书,就签发什么日期,这就造成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声明书的日期常常早于审计报告日期的情形。
根据第23号《当局声明》具体准则的规定:“当局声明书的日期通常应当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某些交易或事项的声明书日期,可以是注册会计师获取该声明书的日期。”,这项规定说明了被审计单位当局声明书日期不是绝对固定的,因为当局声明书是审计证据的一部分,是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之一,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与审计报告日期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当局可能对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出具单独的声明书,这时,被审计单位所出具声明书的日期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前,也有可能在审计报告日期以后。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索取当局声明书前应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被审计单位当局的理解和支持,最好能够请被审计单位当局将声明书的日期签署到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会计报表公布日,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不同意签署滞后的日期或审计业务约定书没有约定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或审计报告日期无法准确预计,则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基本完成所有审计工作,并在向被审计单位当局征求对审计报告草稿和已审计会计报表草稿意见的同时提请当局签署当局声明书,这样,声明书的日期即可与审计报告日期相一致。当然,对于某些特殊交易或事项声明书的日期,仍然是被审计单位当局对其特殊交易或事项单独出具声明书的具体日期。
误区之三:对审计报告日期与“期后”和“日后”的关系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可见,《期后事项》准则所规定的“期后”是两个时间段。但是,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又规定,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由此可见,新《审计报告》具体准则已经取消了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所以,现行准则对“期后事项”在时间段上的规定仅是原准则所规定的前一部分,即现行审计准则所述的“期后”仅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的时间段。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解释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由此可见,如果审计报告日与被审计单位当局批准并签署已审计会计报表为同一天,则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与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在时间概念上实际上就是一回事,此时,“日后”和“期后”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含意。所以,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中,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将审计准则所规定的“期后 ”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日后”作同一含意的理解。但必须注意区分在审计和会计不同的专业文书中要按照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使用各自的专业术语。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期后”和“日后”仅是从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描述,在一般情况下,均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另外,该问题还提示我们注册会计师,在今后的审计实务中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不同的表述,而且要学会从审计和会计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有关问题。
误区之四:对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签署的日期模糊不清 第15号《期后事项》具体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获知的期后事项实施了追加审计程序,并已作适当处理,注册会计师可选用签署双重报告日期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的方法,即将原定审计报告日推迟至完成追加审计程序时的审计报告日。
但是,由于新《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所以,笔者认为,今后不应出现“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的时间段,也不会再有注册会计师因获知这段时间的期后事项而实施追加审计程序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也就不需要再因此问题的存在而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另外,在有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项目中,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而被审计单位已经在本期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重新编制了该前期会计报表,前任注册会计师可应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对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执行这项业务作出协商和安排,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在出具重新编制的审计报告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导致前期会计报表重新编制的交易或事项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但此时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使用原审计报告日期,以避免审计报告使用人误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该日期以后的会计记录、交易或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那1抹黯然的微笑
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增加强调事项段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相关要求。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提出的应对计划; (2)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指明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 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 2、重大不确定事项 当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理解不确定事项时,应当把握以下特征: (1)不确定事项的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 (2)不确定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在层批准财务报表日,不可能获得更多信息消除该不确定事项。 (3)不确定事项可能影响财务报表,并且影响并不遥远,可以预计在未来时日得到解决。 例如,被审计单位受到其他单位起诉,指控其侵犯专利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理。该诉讼事项是一种不确定事项。因为诉讼事项的结果依赖于的判决或原告采取的行动,不受被审计单位直接控制,也不以被审计单位的意志为转移。但该诉讼事项一旦被审理判决,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 3、其他审计准则规定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及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 有关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其他审计准则包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认为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规定,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条规定,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 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
你是我伤疤
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增加强调事项段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相关要求。该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提出的应对计划; (2)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指明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 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的披露。 2、重大不确定事项 当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理解不确定事项时,应当把握以下特征: (1)不确定事项的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 (2)不确定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在层批准财务报表日,不可能获得更多信息消除该不确定事项。 (3)不确定事项可能影响财务报表,并且影响并不遥远,可以预计在未来时日得到解决。 例如,被审计单位受到其他单位起诉,指控其侵犯专利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理。该诉讼事项是一种不确定事项。因为诉讼事项的结果依赖于的判决或原告采取的行动,不受被审计单位直接控制,也不以被审计单位的意志为转移。但该诉讼事项一旦被审理判决,可能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 3、其他审计准则规定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及其他审计准则规定的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 有关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其他审计准则包括: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认为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是适当的,且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层选用的其他编制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第十八条规定,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条规定,当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虽已解决,但对本期仍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可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这一情况。 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可能注意到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以前未就该重大错报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也未重新出具审计报告,但比较数据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重述和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这一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如果需要修改其他信息而被审计单位拒绝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说明该重大不一致,或采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