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失真案例

深吻于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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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2022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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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大举措”,第一作者,2,《会计研究》
“合并会计报表若干理论问题探讨”,第一作者,5,《会计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与思考”,独撰,10,《会计研究》
“论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合并”,独撰,1,《会计研究》
“安然事件的反思”,第二作者,2,《会计研究》
“安然事件对注册会计师模式的影响”,独撰,2,《中国注册会计师》
“国际会计准则改革:回顾与展望”,第一作者,6,《会计研究》
“会计准则制定体系的嬗变”,独撰,8,《财会通讯》
“巨额冲销与信号发送”,独撰,8,《会计研究》
“财务舞弊症结探究”,第一作者,10,《会计研究》
“市场、与会计”,第一作者,12,《会计研究》
“HPL公司财务舞弊案及其启示”,第一作者,2,《财务与会计》
“南方保健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剖析”,第一作者,6,《会计研究》
“内审--揭开‘世通’黑幕”,独撰,6,《财务与会计》
“安达信对世界通信审计失败原因剖析”,独撰,6,《中国注册会计师》
“世通财务舞弊手法透视”,独撰,7,《财务与会计》
“施乐公司审计失败案例剖析”,独撰,7,《中国注册会计师》
“世通舞弊案的警示”,独撰,8,《财务与会计》
“南方保健审计失败案例剖析”,第一作者,8,《中国注册会计师》
“分业经营抑或混业经营”,独撰,10,《财会通讯》
“山登公司审计失败案例剖析”,第一作者,10,《中国注册会计师》
“提防收入确认陷阱:在线收入纵手法剖析”,独撰,11,《财务与会计》
“百时美施贵宝公司财务纵案例剖析”,第一作者,1,《财务与会计》
“收入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上)”,独撰,1,《中国注册会计师》
“收入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中)”,独撰,2,《中国注册会计师》
“收入纵的九大陷阱及其防范对策(下)”,独撰,3,《中国注册会计师》
“帕马拉特舞弊案及其警示”,第一作者,4,《财务与会计》
“腐败成本与腐败收益失衡的社会危害”,专访,6,《财会通讯》
“废品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剖析(上)---‘垃圾中的黄金’还是‘黄金中的垃圾’”,第一作者,6,《财务与会计》
“废品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剖析(下)---舞弊的根源及其反思’”,第一作者,7,《财务与会计》
“发挥专业判断,杜绝置换游戏”,独撰,7,《中国注册会计师》
“奎斯特通信公司的财务纵游戏”,第一作者,即出,《财务与会计》
“奎斯特财务纵案的治理背景及其启示”上,第一作者,8,《财务与会计》
“奎斯特财务纵案的治理背景及其启示”下,第一作者,9,《财务与会计》
“衍生金融工具与收益平滑游戏”,第一作者,10,《财务与会计》
“企业合并会计的经济后果分析”,第一作者,8,《会计研究》
“联邦会计的难点热点问题”,第一作者,11,《会计研究》
“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特征及预警信号综述”,第一作者,12《财务与会计》
“资产减值差异比较及其启示”,独著,1《会计研究》
“审计技术帕累托改进”,第一作者,4《财会通讯》
“扭转造假成本与效益失衡的重要砝码”,独著,5,《会计研究》
“泰科公司治理生态与财务舞弊案例剖析(上),第一作者,7《财务与会计》
“泰科公司治理生态与财务舞弊案例剖析(下),第一作者,8《财务与会计》
“盈余新动向:基于大陆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第一作者,《会计研究月刊》2022年04月
“CFO不等于UFO:CFO亟待精准定位”,第一作者,《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22年04月
“从耀眼明星到蒙羞于世:朗讯财务舞弊案例剖析”,第一作者,《财务与会计》 2022年04月
“上市公司报表粉饰新动向:手段、案例与启示(下)”,第一作者,《财会通讯》 2022年02月
“从微战略到大悲剧的蜕变:微战略收入舞弊案例剖析”,第一作者,《财务与会计》2022年01月
“上市公司报表粉饰新动向:手段、案例与启示(上)”,第一作者,《财会通讯》 2022年01月
“从SAS看财务报表舞弊风险因素有效分析”,独著,《中国注册会计师》11
“购买法和权益法结合下合并报表编制研究”,独著,《财会通讯》12
“OPM战略对财务弹和流量分析的影响”,独著,《财务与会计》12
“新会计准则的影响分析”,独撰,《财会通讯》01
“公允价值的十大认识误区”,独撰,《中国证券报》10
“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报表粉饰趋势透视”,第一作者,《新理财》,6;《第一财经日报》11
“财务报表分析的逻辑框架:基于微软和三大汽车公司的案例分析”,独撰,《财务与会计》,10
“公允价值变形记”,独撰,《财务与会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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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缚风

(1)本案例中的注册会计师和相关事务所承担了什么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答:本案例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被销,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警告,暂停其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
法律责任形成的原因是对琼民源2022年年报中利润和资本公积的大幅度增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均含有虚假、严重误导内容。

(2)本案例中的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你如果是他们,该如何做?
答:本案例中,风险其实很大。首先,琼民源每年都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其次,对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报告的时限要求过紧,不顾实际情况,要求事务所1月22日就结束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没有核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没有保持,在分析程序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出巨额增长的利润和资本公积令人疑惑时,没有增加审计程序;在琼民源关联交易众多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审计,揭露其隐含的风险;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审计报告出具日期,而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进行妥协。
从旁观者的角度来说,从后话来说,自然要注意以上几点,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对必要的风险点要深入追踪。

(3)要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杜绝类似“琼民源”案这种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是否需要、上市公司、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共同努力?
答:是的,需要、上市公司、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部分法律制度没有完善,琼民源事件促使《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出台;
其次,触发了会计师行业的脱钩改制,促进了会计师行业规则、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再次,为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制化,掀开了一个新的篇章;
最后,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问题等加速了国有股流通和股权分置解决的“热身阶段”。

(4)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关系?
答: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
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
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审计责任是审计人员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与揭弊查错为目标,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害,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后果。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
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而会计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他方损失,无论过错与否,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现代民事归责的一个基本原则。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除了要承担一般的审计责任,还对验资、财务报表等审计业务负有直接责任,但是通常情况二者只需查出问题但是均不必承担因为会计主体的自身帐务(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处理问题而带来的违规责任。三种责任根据违反的相关法律规程多应承担对于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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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梦

把我们课后习题的答案粘过来哈,呵呵~

  银广夏案例中,注册会计师的监控机制失效,导致其造假得逞
  在银广夏会计丑闻中,作为“经济警察”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银广夏的这次造假案中,注册会计师的确存在重大的过失行为。事实上,银广夏只是采用了一些简单的造假手法,就过了自称是“业务精湛和品行高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这可能吗?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愿承担欺诈责任,那你至少应该承担重大过失责任,最后的结局是担任银广夏的两位注册会计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据报道,在对银广夏的审计中,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行为包括:
  (1)没有到银广夏的天津子公司实地考察所谓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技术,只是简单地翻翻账本就相信了天津子公司高额利润的,事实上,创造高利润的天津分公司的机器设备根本没有完全运转起来;
  (2)没有运用有效的函证手段验证天津子公司向德国所谓的高出口额。其实,作为简单的取证手段,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只要向银行和海关查验相关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银行收款单和运输单据,就可以发现其造假;
  (3)没有对银广夏的其它子公司的利润造假事实进行认真核实等。最后,中国对负责银广夏审计工作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做出了关停的处罚决定,并对两位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和徐林文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里,给我们的启示是:作为企业反舞弊的第四道防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应该努力学习与借鉴国外先进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控制技术,以提高他们发现客户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能力。同时,注册会计师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风险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其、客观和公正,以提高审计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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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吻于唇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证券法》、《中华人公司法》、《中华人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手段也无法用司法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和完整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在审计原理和实务中用“重要”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重要”在我国审计准则中的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在实质测试中,重要水平可理解为可容忍误差。重要水平与审计风险、审计证据成两两反比关系,即当重要水平为低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一系列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同时在对审计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

  欺诈。我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欺诈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行为,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三、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很难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笔者认为,可结合我国审计实务,综合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心理及其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违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审计业务协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受益第三者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受益第三者或其合理预期内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重大过失应以其造成损失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普通过失则应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他并无过失或不能合理预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其工作底稿作为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因过失给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除其能证明本身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外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整理担民事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本身出于并无重大过失时,应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业务水平作为判断是否采信的标准。

四注册会计师因欺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应与提供虚假陈述或错报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具体司法活动中在判断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时可以借鉴审计实务的判断标准。在审计实务中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鉴证业务。若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就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其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表示其审计失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判断失败程度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可以按以下步骤注1:

  第一步:会计报表错报没有查出是否重大?若不重大,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重大则判断其有过失。

  第二步、内部控制失效了吗?

若内部控制失效了则判断注册会计师为过失。判断后看“符合测试应当揭示出来吗?”,若揭示不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能揭示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

若内部控制没有失效,则看“适用了实质测试程序了吗?”,若运用了实质测试程序,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若没有运用了实质测试程序,则认定为重大过失或欺诈。

  第三步、是否有欺动机?

若有欺动机则认定为欺诈;若没有欺动机则认定为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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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挽声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和适当。这里的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换言之,职业怀疑态度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证据进行批判评价。注册会计师不能假定“层是诚实的”,而应当考虑他们不诚实的可能。审计证据的充分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例如,对某个审计项目实施某一选定的审计程序,从2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要比从100个样本中获得的证据更充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具体来说,在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重大错报风险越大,注册会计师就应实施越多的测试工作,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范围内。例如,注册会计师对某电脑公司进行审计,经过分析认为,受被审计单位行业质的影响,存货陈旧的可能相当高,存货计价的错报可能就比较大。为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就要选取更多的存货样本进行测试,以确定存货陈旧的程度,从而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被高估。审计证据的适当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和可靠。相关和可靠是审计证据适当的核心内容,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审计证据要有证明力,必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相关。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怀疑被审计单位发出存货却没有给顾客开票,需要确认是否完整。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发货单中选取样本,追查与每张发货单相应的发票副本,以确定是否每张发货单均已开具发票。如果注册会计师从发票副本中选取样本,并追查至与每张发票相应的发货单,由此所获得的证据与完整目标就不相关。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必须结合具体审计目标来考虑。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①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是不一定与期末截止是否适当相关。②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质的审计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应收账款的期后收款情况,以获取与坏账准备计价有关的审计证据。③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存货实物存在的审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存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可靠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例如,注册会计师亲自检查存货所获得的证据,就比被审计单位层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存货数据更可靠。审计证据的可靠受其来源和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①从外部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从外部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由完全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或人士编制并提供,未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职员之手,从而减少了伪造、更改凭证或业务记录的可能,因而其证明力最强。此类证据如银行询证函回函、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相反,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由于证据提供者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或行政关系等原因,其可靠应受到质疑。此类证据如被审计单位内部的会计记录、会议记录等。②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如果被审计单位有着健全的内部控制且在日常中得到一贯地执行,会计记录的可信赖程度将会增加。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甚至不存在任何内部控制,被审计单位内部凭证记录的可靠就大为降低。例如,如果与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注册会计师就能从发票和发货单中取得比内部控制不健全时更加可靠的审计证据。③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例如,注册会计师观察某项控制的运行得到的证据比询问被审计单位某项内部控制的运行得到的证据更可靠。间接获取的证据有被涂改及伪造的可能,降低了可信赖程度。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其主观较强,人为因素较多,可信赖程度也受到影响。④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例如,会议的同步书面记录比对讨论事项事后的口头表述更可靠。口头证据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事实的真相,仅仅提供一些重要线索,为进一步调查确认所用。如注册会计师在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后,可以向应收账款负责人询问逾期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如果该负责人的意见与注册会计师自行估计的坏账损失基本一致,则这一口头证据就可成为证实注册会计师对有关坏账损失的判断的重要证据。但在一般情况下,口头证据往往需要得到其他相应证据的支持。⑤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注册会计师可原件是否有被涂改或伪造的迹象,排除伪证,提高证据的可信赖程度。而传真件或复印件容易是变造或伪造的结果,可靠较低。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上述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时,还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要例外情况。例如,审计证据虽是从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证据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审计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区分人造玉石与天然玉石,那么他对天然玉石存货的检查就不可能提供有关天然玉石是否实际存在的可靠证据。充分和适当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适当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例如,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注册会计师只需获取适量的审计证据,就可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和适当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例如,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与收入完整相关的证据,实际获取到的却是有关收入真实的证据,审计证据与完整目标不相关,即使获取的证据再多,也证明不了收入的完整。同样地,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的证据不可靠,那么证据数量再多也难以起到证明作用。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例如,如发现某银行询证函回函有伪造或篡改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作进一步的调查,并考虑是否存在舞弊的可能。必要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聘请专家予以鉴定。对于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决策方法。①确定情况:每一个方案引起一个、而且只有一个结局。当方案个数较少时可以用穷举法,当方案个数较多时可以用一般最优化方法。②随机情况:也称风险情况,即由一个方案可能引起几个结局中的一个,但各种结局以一定的概率发生。通常在能用某种估算概率的方法时,就可使用随机决策,例如决策树的方法。③不确定情况:一个方案可能引起几个结局中的某一个结局,但各种结局的发生概率未知。这时可使用不确定型决策,例如拉普拉斯准则、乐观准则、悲观准则、遗憾准则等来取舍方案。④多目标情况:由一个方案同时引起多个结局,它们分别属于不同属或所追求的不同目标。这时一般采用多目标决策方法。例如化多为少的方法、分层序列法、直接找所有非劣解的方法等。⑤多人决策情况:在同一个方案内有多个决策者,他们的利益不同,对方案结局的评价也不同。这时采用对策论、冲突分析、群决策等方法。除上述各种方法外,还有对结局评价等有模糊时采用的模糊决策方法和决策分析阶段序贯进行时所采用的序贯决策方法等。风险型情况下的决策分析。这类决策问题与确定型决策只在第一点特征上有所区别:风险型情况下,未来可能状态不只一种,究竟出现哪种状态,不能事先肯定,只知道各种状态出现的可能大小如概率、频率、比例或权等。常用的风险型决策分析技术有期望值法和决策树法。期望值法是根据各可行方案在各自然状态下收益值的概率平均值的大小,决定各方案的取舍。决策树法有利于决策人员使决策问题形象比,可把各种可以更换的方案、可能出现的状态、可能大小及产生的后果等,简单地绘制在一张图上,以便计算、研究与分析,同时还可以随时补充和不确定型情况下的决策分析。如果不只有一个状态,各状态出现的可能的大小又不确知,便称为不确定型决策。常用的决策分析方法有:a.乐观准则。比较乐观的决策者愿意争取一切机会获得最好结果。决策步骤是从每个方案中选一个最大收益值,再从这些最大收益值中选一个最大值,该最大值对应的方案便是入选方案。悲观准则。比较悲观的决策者总是小心谨慎,从最坏结果着想。决策步骤是先从各方案中选一个最小收益值,再从这些最小收益值中选出一个最大收益值,其对应方案便是最优方案。这是在各种最不利的情况下又从中找出一个最有利的方案,等可能准则。决策者对于状态信息毫无所知,所以对它们一视同仁,即认为它们出现的可能大小相等。于是这样就可按风险型情况下的方法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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