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公开谴责影响

我的冷漠全都拜你所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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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的条件 (一)股改完成半年以上;(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五)会计核算规范,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遵循谨慎原则。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六)流量正常,且最近三年以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注:本表未包含尚未披露2022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随着股改进程的推进和时间的推移,符合再融资条件的G股公司会逐步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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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掌乎烂你满口谎言的嘴

(三)、行政强制措施
除了上述行政责任承担以外,在行政责任的处理认定和执行的过程中,还会有一些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如出境机关阻止出境(税务机关、证券)、扣押(海关、税务)、限制权利或禁止处分财产(证券)等等。这些对高级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影响高级人员自身,而且会影响公司的运营。因此,高级人员一定要以身作则,遵守行政法规,降低相应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面对目前的经济的纷纭复杂的形势,为有效的规范市场中活动的人员的行为,国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行政措施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些措施的质上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还存在很多的争议,但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却是无可争议的。
这些行政措施很广泛,在很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都有规定,如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这些措施,具体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拆除、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行业禁入、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消任职资格等等。
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对于企业的高级人员也是适用的,会对高级人员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五)、来自行业组织的处罚
一般来讲,行业组织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一种民间非营利社会团体。在形式上种类比较多,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企业联合,经济组合等许多形式。
现代社会公共事务进一步增多,公共事务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于是各国纷纷开始放松管制,将一些权力交还给社会,因而出现了公共的社会化。对本行业的事务进行自律的行业协会,也就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了。行业组织作为社会中介行政组织的一个代表,在和公民之间充当着“杠杆”和“桥梁”:在二者总体利益一致但无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和对立的条件下,行业组织作为具有行政质的社团,发挥着平衡和中介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行业组织很多,全国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指经济领域的行业协会(由从事同一行业生产或经营的企业组成的团体),如证券业协会。二是职业协会(由从事同一职业的人组成的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等。
这些行业组织要对公共事务进行行政的,必有其合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权力来源。国外的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行业组织法规,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规范运行。如,专门设有《行业组织法》。有些行业组织还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管辖权和处罚权。在我国没有行业协会法,而现有的社团法规也不完善,致使行业组织很难行使自己应有的职能和权利。从我国的现行立法看,其权力主要来自于法律法规的确认、授予。
例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享有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的权力,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的权力,依法撤销、收回已获注册的会计师的证书的权力,拟定会计师执业准则权以及检查权。
当然,对于相应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法律直接赋予行业组织的还很少,在更多的情况下,行业组织是配合和执行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这其中,对于高级人员的影响也是不小的,上述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享有一定的依法撤销、收回已获注册的会计师的证书的权力。
(六)来自其他组织的处分
除上述组织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组织或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重要的作用,依法承担着国家的部分职能,因而具备了一定行政责任的处分权利。
这其中,最具代表的就是证券交易所了。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的法人。依据《证券交易所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对会员进行,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职权,因而被赋予了一定的行政处罚的权利,对上市公司和会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分。我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处分措施。具体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人员、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等。转自中国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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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太多借口我都觉得假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立案调查;
(6)最近1年以及最近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的其他情形。
目前就这七种情形,要是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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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吧念吧去找她吧

不能。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39评论

扯太多借口我都觉得假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证券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机构核准。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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