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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学长
货币资金审计的要点:
库存监盘的要点。
(1)审计目标:验证库存存在。
(2)监盘范围:企业各部门保管的所有,包括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零用金、找换金等。
(3)监盘时间:一般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进行,两处(含)以上的应同时盘点。
(4)监盘方式:突击检查。
(5)参加人员:出纳员、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
(6)清点要求:由出纳清点,注册会计师现场。
(7)注意事项:
①若有充抵库存的借条、代保管的工资、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监盘表”中注明或作出必要的调整;
②对未能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监盘的,则需在监盘日确定监盘余额,然后倒推计算、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③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中的库存数额应以结账日实有数额为准(理解)。
银行存款的实质程序
复核加计→分析程序→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函证→抽查大额收支→截止测试→评价列报
银行存款的核对与分析程序
(1)核对: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
(2)分析程序:①分析比较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收入与实际利息收入的差异是否恰当;②评估利息收入的合理;③检查是否存在高息资金拆借;④确认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存在;⑤利息收入是否已经完整记录。
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账户的发生额进行审计,通常能够有效应对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层或员工非法侵占货币资金等舞弊风险。除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对银行存款账户的发生额实施以下程序:
(1)分析不同账户发生银行日记账漏记银行交易的可能,获取相关账户相关期间的全部银行对账单。
(2)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的真实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被审计单位的协助下亲自到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在获取银行对账单时,注册会计师要全程关注银行对账单的打印过程。
(3)选取银行对账单中记录的交易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
(4)浏览银行对账单,选取大额异常交易,如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相同金额,或分次转出相同金额等,检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有无该项收付金额记录。
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证实资产负债表中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通常应由被审计单位根据不同的银行账户及货币种类分别编制。具体测试程序通常包括:
(1)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
①取得被审计单位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必要时,亲自到银行获取对账单,并对获取过程保持控制;
②将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与银行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③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2)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①检查调节表中加计数是否正确,调节后银行存款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
②检查调节事项。对于企业已收付、银行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相关收付款凭证,并取得期后银行对账单,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银行是否已于期后入账;对于银行已收付、企业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期后企业入账的收付款凭证,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必要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③关注长期未达账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
④特别关注银付企未付、企付银未付中支付异常的领款事项,包括没有载明收款人、签字不全等支付事项,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函证银行存款余额的实施要点。
函证银行存款余额是证实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存在)。
(1)函证目标:①了解企业资产的存在(存在);②发现企业未登记的银行借款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完整)。
(2)函证对象:向被审计单位在本年存过款(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所有银行发函,其中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
提示: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银行存款及其往来信息对报表不重要,且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3)函证方式:积极式函证。
(4)函证时间:资产负债表日后。
歌声打动
货币资金审计是指对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及其结存情况的真实、正确和合法所进行的审计。加强货币资金审计,评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货币资金结存数额的真实和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合法,对于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揭示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财经法纪,以及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即期偿债能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库存监盘的要点。
(1)审计目标:验证库存存在。
(2)监盘范围:企业各部门保管的所有,包括已收到但未存入银行的、零用金、找换金等。
(3)监盘时间:一般选择在上午上班前或下午下班时进行,两处(含)以上的应同时盘点。
(4)监盘方式:突击检查。
(5)参加人员:出纳员、被审计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
(6)清点要求:由出纳清点,注册会计师现场。
(7)注意事项:
①若有充抵库存的借条、代保管的工资、未提现支票、未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在“库存监盘表”中注明或作出必要的调整;
②对未能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监盘的,则需在监盘日确定监盘余额,然后倒推计算、调整至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③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项目中的库存数额应以结账日实有数额为准(理解)。
银行存款的实质程序
复核加计→分析程序→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函证→抽查大额收支→截止测试→评价列报
银行存款的核对与分析程序
(1)核对: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的余额是否相符。
(2)分析程序:①分析比较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应收利息收入与实际利息收入的差异是否恰当;②评估利息收入的合理;③检查是否存在高息资金拆借;④确认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存在;⑤利息收入是否已经完整记录。
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发生额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账户的发生额进行审计,通常能够有效应对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层或员工非法侵占货币资金等舞弊风险。除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对银行存款账户的发生额实施以下程序:
(1)分析不同账户发生银行日记账漏记银行交易的可能,获取相关账户相关期间的全部银行对账单。
(2) 如果对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的真实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可以在被审计单位的协助下亲自到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在获取银行对账单时,注册会计师要全程关注银行对账单的打印过程。
(3)选取银行对账单中记录的交易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记录进行核对;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选取样本,核对至银行对账单。
(4)浏览银行对账单,选取大额异常交易,如银行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相同金额,或分次转出相同金额等,检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有无该项收付金额记录。
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证实资产负债表中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通常应由被审计单位根据不同的银行账户及货币种类分别编制。具体测试程序通常包括:
(1)取得并检查银行对账单。
①取得被审计单位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必要时,亲自到银行获取对账单,并对获取过程保持控制;
②将获取的银行对账单余额与银行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③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确认是否一致。
(2)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①检查调节表中加计数是否正确,调节后银行存款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一致。
②检查调节事项。对于企业已收付、银行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相关收付款凭证,并取得期后银行对账单,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银行是否已于期后入账;对于银行已收付、企业尚未入账的事项,检查期后企业入账的收付款凭证,确认未达账项是否存在,必要时,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
③关注长期未达账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
④特别关注银付企未付、企付银未付中支付异常的领款事项,包括没有载明收款人、签字不全等支付事项,确认是否存在舞弊。
函证银行存款余额的实施要点。
函证银行存款余额是证实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是否存在的重要程序(存在)。
(1)函证目标:①了解企业资产的存在(存在);②发现企业未登记的银行借款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完整)。
(2)函证对象:向被审计单位在本年存过款(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所有银行发函,其中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
提示: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银行存款及其往来信息对报表不重要,且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3)函证方式:积极式函证。
(4)函证时间:资产负债表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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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财会[2022]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公司法》和《中华人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作规程和会计信息;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有关部门的严格。
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风险;
(六)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法规及银行机构的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重要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法规的错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条 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和相关内部控制;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制;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评价交易前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控制难以奏效,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作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
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验证、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及时发现舞弊与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
第三十四条 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
(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
(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
(四)关键人员的素质;
(五)银行机构的程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层沟通。
第五章 实质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程序。
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
(一);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和完整;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 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机构规定的流动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计划;
(九)银行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法规;
(十一)银行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层的计划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
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法规
最美的意外
前几年我国提出要将注册会计师人数增加到30万人,而到目前为止,我国有注册会计师25万人,还存在人才缺口,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金融行业,对于注册会计师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根据中注协发布的数据可以看出,注会的持证人数并不是很多,虽然报考人数很多,但是注会每年的缺考虑却很高,根据考生反映,今年部分考场的缺考率达到了60%。注会的持证人数并不是很多也跟其中的持证概率有一定的关系,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持证概率是10%-20%。这也就拉高了注会的含金量。所以说注会达到市场饱和其实还差很远。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注册会计人才缺口近30万,在未来2022年我国需求的15类人才排行榜中,注册会计师位居榜首。
注会目前的发展前景
证书不一定要进入事务所发展。在中国,拥有一张CPA证书在金融业的许多分支、许多机构,都是起点要求。看着身边人人都是CPA的时候,自己一个人没有CPA,这怎么也说不过去。另外最重要的关键是:CPA的知识是一切知识的基础,基础不兴,怎么去做上层建筑?另外,随着企业年审取消、企业验资取消,许多小事务所失去了赖以为生的主要收入来源,产生了一大批CPA急需谋求职业转型。
注册会计师可以去哪些企业就职
1、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
毫无疑问,按照执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要是最大和最迫切的。
2、国有大中型企业
中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高级财务人员的中坚需求者,对CPA持证人非常重视。拥有CPA证书在企业内部的晋升非常迅速。企业甚至会安排部分资金奖励在职学习和获得CPA证书的员工。
3、500强等跨国公司
财务部、审计部就不多说了。据称,近2022年来,500强公司的CEO中约有三分之二出身财务。洛克菲勒、皮尔·卡丹、巴菲特等都是财务会计出身。
4、咨询公司
麦肯锡、贝恩两人都是财务专业出身,各自创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咨询公司,声名卓著。
5、投资银行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并购、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行需要的专业技能就是财务和法律,如果既考过CPA,又考过司考,那就是投行最喜欢的人。
6、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业务雇员全是会计。他们的主要技能是会计。一般银行行长递给你的名片上,除了行长职务外,最得意的头衔就是CPA或高级会计师。
7、机关
中国、、、、银监会等诸多主管经济工作的机关目前招考的不少岗位都要求候选人拥有CPA证书。
8、其他智力服务机构
譬如标准普尔、穆迪等评估公司,评级公司,甚至律师事务所,都更喜欢有法学背景的CPA人才加入,因为法律和财务是永远结合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