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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雾霖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评价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这些指令和程序是否包括下列方面:
(1)适当控制活动的运用,例如,收集已使用的存货盘点记录,清点未使用的存货盘点表单,实施盘点和复盘程序;
(2)准确认定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流动缓慢(呆滞)、过时或毁损的存货项目,以及第三方拥有的存货(如寄存货物);
(3)在适用的情况下用于估计存货数量的方法,如可能需要估计煤堆的重量;
(4)对存货在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移动以及截止日前后期间出入库的控制。
2.观察层制定的盘点程序(如对盘点时及其前后的存货移动的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有关层指令和程序是否得到适当设计和执行的审计证据。
(1)存货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尽管盘点存货时最好能保持存货不发生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存货的移动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盘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仍将持续进行,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控制程序,确保在适当的期间内对存货做出了准确记录。
(2)存货截止
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有关截止信息(如存货移动的具体情况)的复印件,有助于日后对存货移动的会计处理实施审计程序。具体的说,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注册会计师在对期末存货进行截止测试时,通常应当关注:
①所有在截止日以前入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截止日以前的会计记录中。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后入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也未反映在截止日以前的会计记录中。
②所有在截止日以前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包括在截止日的存货账面余额中。任何在截止日期以后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包括在截止日的存货账面余额中。
③所有已确认为但尚未装运出库的商品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且未包括在截止日的存货账面余额中。所有已记录为购货但尚未入库的存货是否均已包括在盘点范围内,并已反映在会计记录中。
④在途存货和被审计单位直接向顾客发运的存货是否均已得到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通常可观察存货的验收入库地点和装运出库地点以执行截止测试。在存货入库和装运过程中采用连续编号的凭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截止日期前的最后编号。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使用连续编号的凭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列出截止日期以前的最后几笔装运和入库记录。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运货车厢或拖车进行存储、运输或验收入库,注册会计师应当详细列出存货场地上满载和空载的车厢或拖车,并记录各自的存货状况。
3.检查存货。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检查存货,虽然不一定能确定存货的所有权,但有助于确定存货的存在,以及识别过时、毁损或陈旧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把所有过时、毁损或陈旧存货的详细情况记录下来,这既便于进一步追查这些存货的处置情况,也能为测试被审计单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准确提供证据。
4.执行抽盘。
(1)在对存货盘点结果进行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及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以获取有关盘点记录准确和完整的审计证据。需要说明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避免让被审计单位事先了解将抽取检查的存货项目。
(2)除记录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盘点结果进行的测试情况外,获取层完成的存货盘点记录的复印件也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日后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记录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存货的实际盘点结果。
(3)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检查程序时发现差异,很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在准确或完整方面存在错误。由于检查的内容通常仅仅是已盘点存货中的一部分,所以在检查中发现的错误很可能意味着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还存在着其他错误。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
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错误的潜在范围和重大程度,在可能的情况下,扩大检查范围以减少错误的发生;
③注册会计师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重新盘点的范围可限于某一特殊领域的存货或特定盘点小组。
5.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
(1)存货盘点范围。
①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②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单独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在存货监盘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取得的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有关资料,观察这些存货的实际存放情况,确保其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③即使在被审计单位声明不存在受托代存存货的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在存货监盘时也应当关注是否存在某些存货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迹象,以避免盘点范围不当。
(2)对特殊类型存货的监盘。
对某些特殊类型的存货而言,被审计单位通常使用的盘点方法和控制程序并不完全适用。这些存货通常或者没有标签,或者其数量难以估计,或者其质量难以确定,或者盘点人员无法对其移动实施控制。在这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存货的实际情况,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对存货的数量和状况获取审计证据。
6.存货监盘结束时的工作。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①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自己在存货监盘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对被审计单位最终的存货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进行复核,并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②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录。
无论层通过年度实地盘点还是采用永续盘存制确定存货数量,由于实际原因,存货的实地盘点均有可能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某一天或某几天进行。无论哪种情况,针对存货变动的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维护的有效,决定了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某一天或某几天执行的盘点程序是否符合审计目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l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对在期中实施实质程序作出了规定。
③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永续盘存制,层可能执行实地盘点或其他测试方法,确定永续盘存记录中的存货数量信息的可靠。在某些情况下,层或注册会计师可能识别出永续盘存记录和现有实际存货数量之间的差异,这可能表明对存货变动的控制没有有效运行。
④当设计审计程序以获取关于盘点日的存货总量与期末存货记录之间的变动是否已被适当记录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考虑的相关事项包括:
1)对永续盘存记录的调整是否适当;
2)被审计单位永续盘存记录的可靠;
3)从盘点获取的数据与永续盘存记录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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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过程中应用监盘最多的是存货的监盘。由于期末存货的数量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存货监盘可以有效地证实存货的存在和完整及存货的品质状况,所以监盘程序执行得好坏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息息相关。审计人员在存货监盘的理解和实施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审计过程中注意。存货监盘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对存货监盘程序没有足够的重视。在审计过程中,有时为了保证存货账面金额的正确,对其提供的有关盘点资料缺乏认真仔细的分析复核,便直接将获取的单位盘点资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从而产生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另外,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对在产品和异地库存货(存放在外地存货)的盘点,也容易产生审计风险。例如我们在对某生产日用消费品公司的审计过程中,对异地库的存货进行了盘点,该公司账面异地库存货数量进行核对,结果发现数量相差很大。究其原因发现异地库存放了大量兑奖用的存货,该部分兑奖用的存货兑奖时未计销项税,也未包含在公司账面金额中,而是作为生产的正常消耗进入了生产成本,这种情况仅凭财务资料是无从发现的,由此可见监盘的重要。对在产品由于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产品生产特点,使得我们在确定在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上有一定的困难,于是在财务资料正确的情况下以账面数量和金额作为审定数量和金额,这样也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再有就是多数情况下存货盘点比较艰苦,盘点也比较繁杂,使得我们容易产生畏难和烦躁情绪,从而放松对存货的盘点,这样也容易产生审计风碱。例如在对某公司异地库盘点时,当时仓库温度接近零下10度,存货品种繁多且数量大,加上有些存货的摆放并不是很整齐,可想而知盘点的难度和艰苦,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应有的监盘程序,逐项认真仔细地进行盘点,结果发现某种产品实点数比仓库账面数多300箱,经查,才知盘盈产品系已售代客户保存的产品。针对这一存货控制的弱点,我们提出保存物资数量应由财务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共同控制,不能只听保管员一面之词。
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注意既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做,又要把握侧重点,才能有效地控制审计风险。
制订存货实地盘点计划。计划的详细程度可根据被审单位规模的大小来定,当然制订盘点计划需要对被审单位的产品生产和储存有一定的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合理安排盘点时间,有的放矢。制订盘点计划时最好邀请被审单位领导参与,听取其意见,以便引起被审单位参与盘点人员重视。另外制订盘点计划时,审计人员应与被审单位协调,做好以下几项工作:①盘点时间最好选择在会计期末以前。实际上多数情况的监盘是在会计期末以后进行的,这就需要我们编制从盘点回到期末的存货余额调节表来证实期末存货余额的正确。②盘点参与人员的选择要有代表。供应、保管、财务、生产等部门的有关人员都应参与。③盘点期间存货应停止流动,并分类摆放。对生产企业,监盘日应选择生产间歇期进行。盘点计划实施前,审计人员要将盘点计划和指令贯彻落实到每一名参与人员。
采取恰当的盘点方法。①盘点前准备盘点表,同仓库保管明细账进行核对,由于仓库实行保管负责制,一般情况这种核对是相符的。②抽点样本量。企业盘点人员盘点后,审计人员应进行抽点,抽点的样本一般不得低于存货总量的10%。③审计人员应向被审单位索取存货盘点前的最后一张验收报告单(或入库单)、最后一张货运文件(或出库单),作为截止测试时的依据。④在产品的盘点。出于或生产上的要求,无法为存货盘点而中断生产的,就使得在产品的盘点十分困难。例如我们对某建筑陶瓷厂在产品的盘点,由于在产品陶瓷带有很强的行业生产特点,我们会同生产有关部门人员、相关专家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盘点方案进行盘点,窑内在产品基本是固定的,我们便在烧制出窑时盘点其数量,作为在产品数量,这样保证了在产品数量在某一时点上的真实准确。⑤异地库存货的盘点。如为外单位代为保管,不能亲自盘点时,一定要采取适当的替代程序,如发询证函、查看原始单据等;如为本单位保管,则一定要亲自盘点。否则,应考虑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⑥对一种存货有几个存放地点的,我们应尽量对其一次、连续不断的盘完,防止有关人员利用空隙,串通作弊。
存货监盘结果的表达与披露。对于存货监盘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一定要结合其他审计程序究其原因,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例如我们在对某锅炉厂索取的其已盘点资料显示其盘点过程中有盘盈、盘亏,但其费用时却未发现存货盘盈、盘亏记录,便进行详细,发现该厂存货盘盈、盘亏均直接通过领料单进入了生产过程,造成该月产品生产成本不实,盘盈存货成为账外物资。
由此可见,通过执行存货监盘程序,审计人员不仅可以证实存货的存在,对其完整和品质状况加以确认,还可以利用观察、询问等方法了解被审单位已售出、企业代保存物资的状况,防止以代保存物资充当库存物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财会[2022]4号 2022-2-15 中华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
第四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作出合理安排。
第六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可实行如下措施,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质特殊的存货;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七条 在复核或与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对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
(六)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
(七)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八)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九)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十)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一)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十二)盘点结果的汇总以及盘盈或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
第九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第十条 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二)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三)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检查存货的范围。
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一条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二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并确定这些存货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在检查已盘点的存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
第十六条 如果检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六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第五章 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十条 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如果首次接受委托,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后,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促膝邀杯
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 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
1、审阅
审阅是对会计料及其他资料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审核,以判断其真实和合法。通常,运用审阅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其有无涂改或伪造现象;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的签字等。
⑵审阅会计账簿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据以记账的原始凭证是否正确、齐全;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编制及账户的运用是否恰当;账簿记录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货币收支金额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等等。
⑶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按照规定以账簿记录为依据进行的;项目分类是否正确;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等等。
2、复核
复核是指对有关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按照其核算程序、计算要求和钩稽关系进行复查、核实。具体包括:
⑴复核各种原始单据所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其合计数是否正确。
⑵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记录是否与相应的原始凭证记录相一致。
⑶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与总账及对应的明细账记录相符。
⑷总账的余额是否与其所属明细账的余额合计数相符。
⑸总账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数是否等于其贷方余额合计数;总账各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是否等于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
⑹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是否与对应账户的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数相一致或相联系。
⑺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各报表之间的有关项目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与前期数据有关,是否与前期会计报表上的有关数据相符。
⑻外来对账单是否与本单位有关账户的记录相符,如不相符是否按规定调整一致。 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项目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注册会计师对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的监盘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对于的监盘可以事先规划,准备有关的记录表格或调整表格、实施突击的盘点,而对于那些隐藏可能小、体积庞大、质量较重的材料和固定资产则可以事先预告被审计单位,甚至要组织被审计单位有关参与人对监盘规划事项进行学习,然后按预定程序进行监盘工作。
由于监盘方法强调的是:盘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注册会计师只进行现场,但对于那些价值较高的物资,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进行抽点,必要时对那些使用较频繁的材料物资也应实施抽点。
监盘所取得的证据是为了证实以下几个方面的认定:①资产的实物形态是否真实存在;②对资产的监盘结果是否与账面金额相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节,其不一致的原因往往包括记录遗漏、短缺、毁损、贪污盗窃等等。运用监盘方法获取的往往是实物证据,它不能证实以下几项认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对资产拥有所有权,被盘点资产如何确定其价值,被盘点资产是否完整。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另外实施对实物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的审计程序。 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大量地运用计算方法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进行计算的目的是在于验证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字是否正确。注册会计师运用计算方法取证时,应采用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政策和选定的方法相一致,但在计算形式和顺序上可以按注册会计师认为最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进行,不一定要遵循被审计单位的原定方式和方法。 审计程序的分类
为了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会计报表审计全过程中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这些审计程序也称为审计方法。适用于审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当然,应根据需要),不受审计阶段的限制。实际上,根据现代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由于在不同审计阶段的目的不同,审计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⑴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据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每次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如何设计、运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计划审计工作。
⑵符合测试程序。它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及其运行的有效。在符合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大量运用观察方法和审阅方法,即审阅被审计单位有关内控制度的各种手册、文件,观察某一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当然还可以运用询问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或是注册会计师重新去执行某项控制程序。由于符合测试的范围和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有关,如果控制风险水平为很高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测试程序。
⑶实质测试程序。它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以及对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应用情况进行的分析测试。实施这类程序可取得证实当局会计报表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在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中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和计算等单个的程序,详细测试和分析测试各有其独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中必须执行实质测试程序。
由此不难看出,取得对内部控制制度了解的程序、符合测试程序、实质测试程序这三类程序的实施有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它们也分别体现了审计工作的进程。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复核根据需要可分别在不同审计过程中予以实施,是一种单项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和认定的关系
单项审计程序的实施可以获得多种认定有关的审计证据,同时,如果要获得用于证实同一认定的审计证据,也可以选用多种审计程序。例如:对应收账款函证的结果,可以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认定,也可以证明应收账款计价的认定;为了取得证实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证据,可以实施函证获取,也可以通过检查会计记录、核对有关资料来获取。
过于相信
在对货物进行盘点时应该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在开展货物盘点工作之前要明确盘点目的。围绕盘点目的制定相应的计划,以及做好人员分配工作。在进行盘点前,要对所盘点的货物类型有个大致了了解。不同的行业,对货物进行盘点采用的方法都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货物盘点包括静态盘点法、动态盘点法、局部盘点、全面盘点以及临时盘点等等。通常情况下,静态盘点和全面盘点都是同时进行的。
一、什么是货物盘点,以及进行货物盘点的目的
货物盘点,顾名思义就是对货物进行盘查,清点货物库存的实际数量。货物盘点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以及不同行业公司企业。不论营业生产主体的规模大小,货物盘点是加强货物的必要手段。通过对货物进行盘点,可以及时掌握货物的实际情况,保证货物帐目与实际数量相符合。通过货物盘点,可以查明货物数量的溢缺情况。对于货物质量,货物储备是否充足或是否存在积压等情况,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由于货物被长期存放,有可能会发生残损霉变、虫蛀鼠咬等情况。货物盘点能够及时发现,并做出相应的处理,避免发生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二、关于对货物进行盘点提出我的一些个人建议
要对货物进行静态盘点,首先要保证盘点对象处于一个相对静止的状况。通俗的说,就是停止所有货物的进出,对现有的货物数量进行全面的盘查清点。在对货物进行盘点前,首先要明确盘点目的。根据盘点货物的库存情况,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其中包括盘点时间、盘点货物仓库、生产车间是否停产等。根据盘点货物的种类,提前准备好对应的保管卡、记录表以及盘点库存表。对货物进行盘点要分配好人员,同时确保货物保管员以及主管部门人员在现场,这样可以保证货物盘点工作高效,有秩序地进行。可以先查阅相关货物的库存记录表,了解要盘点的货物类型。假若盘点物资涉及到危险事项,应当提前制定相对应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盘点现场的安全。对货物进行盘点时,可以通过保管员获取完整的存货明细清单,对于重要的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对于一些摆放在角落里,堆积灰尘较多的一些存货,要重点关注,除了清点数量,还要查看货物质量。
法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存货监盘》第一章第一条,主要说明本存货监盘的含义。《中华人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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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的规定,在审计过程中可以采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检查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1、审阅审阅是对会计料及其他资料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认真的阅读和审核,以判断其真实和合法。通常,运用审阅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审阅原始凭证时,应注意其有无涂改或伪造现象;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业务负责人的签字等。⑵审阅会计账簿记录时应注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据以记账的原始凭证是否正确、齐全;记账凭证反映的会计分录编制及账户的运用是否恰当;账簿记录的内容是否与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货币收支金额是否正常;成本核算及其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等等。⑶审阅会计报表时,应注意: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按照规定以账簿记录为依据进行的;项目分类是否正确;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应予揭示的问题做了充分的披露等等。2、复核复核是指对有关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所反映的内容,按照其核算程序、计算要求和钩稽关系进行复查、核实。具体包括:⑴复核各种原始单据所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其合计数是否正确。⑵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记录是否与相应的原始凭证记录相一致。⑶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和记账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与总账及对应的明细账记录相符。⑷总账的余额是否与其所属明细账的余额合计数相符。⑸总账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数是否等于其贷方余额合计数;总账各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数是否等于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⑹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是否与对应账户的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数相一致或相联系。⑺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各报表之间的有关项目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与前期数据有关,是否与前期会计报表上的有关数据相符。⑻外来对账单是否与本单位有关账户的记录相符,如不相符是否按规定调整一致。监盘监盘是注册会计师现场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项目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注册会计师对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的监盘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对于的监盘可以事先规划,准备有关的记录表格或调整表格、实施突击的盘点,而对于那些隐藏可能小、体积庞大、质量较重的材料和固定资产则可以事先预告被审计单位,甚至要组织被审计单位有关参与人对监盘规划事项进行学习,然后按预定程序进行监盘工作。由于监盘方法强调的是:盘点工作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注册会计师只进行现场,但对于那些价值较高的物资,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进行抽点,必要时对那些使用较频繁的材料物资也应实施抽点。监盘所取得的证据是为了证实以下几个方面的认定:①资产的实物形态是否真实存在;②对资产的监盘结果是否与账面金额相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并进行调节,其不一致的原因往往包括记录遗漏、短缺、毁损、贪污盗窃等等。运用监盘方法获取的往往是实物证据,它不能证实以下几项认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对资产拥有所有权,被盘点资产如何确定其价值,被盘点资产是否完整。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另外实施对实物资产的计价和所有权的审计程序。观察观察是注册会计师实地察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采用观察方法可以获取环境证据。它只能帮助注册会计师对被审事项整体合理进行评价,而对具体的各项认定不能提供最直接的证据。同时,注册会计师对于观察中所发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实施审计。查询及函证查询是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就被审事项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查询方法往往地获得口头证据,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是需就同一事项对不同人员进行查询,以确定各种口头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取证方法。对于被函证事项应由被审计单位签名确认,然后由注册会计师亲自投递函件并收悉回函。如果没有回函或者回函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计算计算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在会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需大量地运用计算方法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进行计算的目的是在于验证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中的数字是否正确。注册会计师运用计算方法取证时,应采用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政策和选定的方法相一致,但在计算形式和顺序上可以按注册会计师认为最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进行,不一定要遵循被审计单位的原定方式和方法。分析复核分析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而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分析复核方法可以获得有关项目存在异常变动的证据。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重新考虑所采用审计方法的适当,必要时应追加审计程序,以获取更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实施分析复核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简易比较、比率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和趋势比率分析方法,同时应考虑数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预期关系,如果不存在预期关系,不应运用分析复核。关系分类审计程序的分类为了获取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会计报表审计全过程中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这些审计程序也称为审计方法。适用于审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当然,应根据需要),不受审计阶段的限制。实际上,根据现代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由于在不同审计阶段的目的不同,审计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⑴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根据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每次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解的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如何设计、运作方式,以便充分合理地计划审计工作。⑵符合测试程序。它是为了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及其运行的有效。在符合测试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大量运用观察方法和审阅方法,即审阅被审计单位有关内控制度的各种手册、文件,观察某一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当然还可以运用询问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或是注册会计师重新去执行某项控制程序。由于符合测试的范围和控制风险估计水平有关,如果控制风险水平为很高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很少的甚至可以忽略符合测试程序。⑶实质测试程序。它包括注册会计师实施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以及对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应用情况进行的分析测试。实施这类程序可取得证实当局会计报表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在对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中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和计算等单个的程序,详细测试和分析测试各有其独特作用,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中必须执行实质测试程序。由此不难看出,取得对内部控制制度了解的程序、符合测试程序、实质测试程序这三类程序的实施有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它们也分别体现了审计工作的进程。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复核根据需要可分别在不同审计过程中予以实施,是一种单项的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和认定的关系单项审计程序的实施可以获得多种认定有关的审计证据,同时,如果要获得用于证实同一认定的审计证据,也可以选用多种审计程序。例如:对应收账款函证的结果,可以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认定,也可以证明应收账款计价的认定;为了取得证实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证据,可以实施函证获取,也可以通过检查会计记录、核对有关资料来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