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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爱你好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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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和。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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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傻再笨也是我女人再穷再挫也是我男人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现代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六种形式:


  (一)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


  独资型会计师事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开业,业主负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规模较小,人员较少,主要服务于小企业。在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初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二)合伙型会计师事务年(普通合伙)


  这里的合伙指无限合伙。无限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逐渐由独资型向合伙型转变。


  (三)股份有限公司型会计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型会计师事务所也称会计公司。它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认购,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参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会计公司与一般商业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1)会计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均应是执业注册会计师;(2)股份交易仅限于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同业人员或公司内部进行;(3)必须投保过换赔偿保险等。专业会计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减轻注册会计师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大批注册会计师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并降低其在诉讼浪潮中个人承担的风险。在,大多数州的法律曾禁止以股份有限公司型会计师事务所开业,主要担心会计师可能利用公司组织形式逃避个人责任。2022年代以后,已有不少州允许公司形式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业。


  (四)有限责任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代,有60%的公司倒闭后引起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各无限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所面对的诉讼案件正成倍增长,付出的诉讼赔款占审计总成本的比例急剧上升。为保障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持续发展。有限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无限责任合伙制的区别在于偿债责任有所不同。无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偿债责任方面,不论是由于经营工作造成的负债还是由于作为合伙人和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违规造成的负债,每一位合伙人均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事务所的资产不足以时,每一位合伙人均有责任用其个人财产去清偿全部债务。而债权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当某一位合伙人或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因职业违规给事务所造成负债,而事务所资产又不足以清偿时,除有过错合伙人自己要承担责任之外,其它无过错合伙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这对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正从现在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制转为有限责任合伙制。2022年7月世界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安永、永道和普华三家事务所在纽约联合宣言:各会计师事务所从现行的无限责任合伙制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到2022年底,六大全部在完成转型。


  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为克服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某些缺陷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偿债方面有其特点:属于经营工作造成的负债合伙人要对事务所连带责任。而属于合伙人职业违规造成的负债有过错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若属于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违规给事务所造成的负债,则每一位合伙人都因为无过错而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体制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又要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


  (五)有限责任公司


  近来各州都通过立法,允许工商企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从而成为会计师可选择的经营形式。这种形式集中了普通合伙制和普通公司制的优点。有限责任公司制股东的债务责任类似普通公司制,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就缴纳所得税而言,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两个以上的以下特征,则以合伙企业对待,享受合伙制的税收优惠:(1)有限责任制;(2)股份可自由转让;(3)持续经营;(4)集中化。


  (六)职业公司制


  职业公司可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它为客户提供职业化服务。各州法律有关职业公司债务任的规定有限大不同。有的州规定职业公司与普通公司一样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州却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综合而言,现代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在向着有限责任合伙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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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终没有喜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二名注册会计师;

三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和。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

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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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陪自己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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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我一巴掌看我疼的多美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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