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辉注册会计师处罚

半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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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已沦陷久暖挚爱久伴深爱有你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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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是2022-04-15在上海市崇明区注册成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G区292室。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230093863509T,企业法人黄锦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343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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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依偎到海枯石烂牵起手到天荒地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是2022-02-20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注册成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武昌区中南路7号25层A07、A07-1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2260908237711,企业法人黄锦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北分所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许可项目、经营范围与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范围一致)。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22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1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4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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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是谎言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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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人独憔悴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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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美梦

利安达自2022年成立以来,经过2022年的长足发展,先后在、哈尔滨、珠海、沈阳、长春、天津、济南、深圳、大连、长沙、杭州、郑州、成都、上海、秦皇岛、厦门、武汉、重庆、青岛、昆明等主要城市设有20多个分支机构或战略联盟,系具有相当规模的会计集团网络之一,拥有了一大批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客户网络。2022年度业务收入约4亿,进入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前十名的行列。
利安达本着守法自律、客观公正、薄利重义、优质高效的宗旨,不断加快规模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步伐,努力与国际会计师行业接轨,培养了一批熟悉国内外会计、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队伍,目前利安达已经具备了在审计、会计、税务、财务、投融资及咨询等领域,特别是便利地为客户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提供满意的、全方位、全球的专业服务,并且仍在继续扩大服务范围。
董事会简介
董事长:黄锦辉
现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主任会计师,法表,首席合伙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中国注册税务师;黄锦辉先生先后在亚、欧、美、非等40多个国家工作、学习和考察过。具有丰富的国内外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企业并购重组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先后担任近十家大型及特大型国有企业和十多家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的主审审计师;黄锦辉先生目前担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会员商会监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首都企业家俱乐部常务理事和监事、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和党委委员、北京市中介组织人士联谊会副会长、欧美同学会商会理事、中外商界名人乒乓球会副理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中小企业协会项目评审与咨询专家、北京市海外联谊会理事、北京市商会留学人员商会理事、北京市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联谊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科技金融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新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等十多项社会职务,目前还担任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
黄锦辉先生荣获了多项殊荣,2022年9月荣获组织部等六部委授予的“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并颁发“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奖章;2022年12月荣获部等五部委授予的首届“优秀中国特事业建设者”奖章,并颁发荣誉证书;2022年、2022年和2022年连续三年被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委授予“优秀党员”的光荣称号;2022年11月荣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授予的“北京市优秀会计工作者”的光荣称号;2022年荣获北京市建国门街道工委、北京市建国门街道办事处授予的建国门街道2022年度“真情传递”风采人物和北京市东城区委、区、区总工会授予的北京市东城区“五一”劳动奖章;2022年3月被北京市直机关工委确定为北京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候选人;2022年7月被评为2022年度“中国经济十大新锐人物”;2022年10月,获得首都参与奥运、服务奥运先进个人获奖证书;2022年10月,被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评为“2022年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2022年12月,被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授予第五届“北京市优秀青年企业家金奖”称号;2022年8月,获得“改革之星-中国改革十大创新人物”称号;2022年9月,由亚洲国际名优品牌认证中心等多家单位共同评选并授予“亚洲品牌十大创新人物”荣誉称号。
副董事长:张艳
现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长、合伙人兼珠海分所所长,中员,毕业于黑龙江省财贸学院会计系、国际东西方大学EMBA,审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曾执业于黑龙江省林口县、牡丹江市审计局和珠海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并担任珠海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长期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和经验,主持了多家大型企业的上市审计和专项审计。
副董事长:姜波
现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兼辽宁分所所长;民盟成员,毕业于财经大学,研究生学历,高校讲师职称,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曾执教于辽东学院,并先后担任丹东江城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丹东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丹东中朋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等职务。2022年加盟利安达,担任辽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目前担任辽宁省经济文化促进会理事、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辽宁省资产评估师协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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