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第九章导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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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是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机构组成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协调。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会员或行业)服务,为市场经济服务;会员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对会员的;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和本会会员,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转所,协助办理机构设立有关事宜;
(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协助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考试;
(七)依法、境外、省外社会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我省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八)开展行业宣传,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指导各市行业机构的工作;
(十一)开展国际、国内业务交往活动;
(十二)办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三)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资格的,经申请批准为本会的非执业会员;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和经注册在机构执业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对本会惩戒提出复议或申诉。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自觉维护行业的声誉,维护会员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经会员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全省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全省会员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全省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应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负责。其职权: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特邀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它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更换或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有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全省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门主管领导审定。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委员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
The ShaanXi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ICPA。
The ShaanXi Insti 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Valuers,缩写为SICPV。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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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淡我不爱你了宝贝别说傻话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22年11月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CICPA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全国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国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和外国的本会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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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想一个拥抱便到云荒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章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九条第二款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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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冷淡淡无心栽柳寻寻觅觅不复笑颜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章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第十九条第二款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11评论

我是懒神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会员的行为准则,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即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四川省财政厅的、指导,同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执行,制定实施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和协会工作制度;
(三)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
(四)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五)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组织实施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优化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四川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者,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事务所工作,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会员入会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六)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自律相关规定;(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及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的相关办法,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事务所已注销、被撤回设立许可或被财政机关撤销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预备会员:
(一)大学财经类专业二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两科以上的业务助理人员。
预备会员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会员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本会发展规划;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六)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会员,应提前10个工作日会员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的执行机构,在会员闭会期间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会员负责。其职权:(一)召开会员;(二)向会员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决议;
(三)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六)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七)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八)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及岗位的设置、年度工作报告及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须由会员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相关协会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更换及罢免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应清正廉洁、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履行理事职责,并充分反映会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要求。
会员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执业会员资格且为会员代表;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执业经验;
(三)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四)近三年内本人无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不良执业记录;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没有受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和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守;
(六)具有一定的责任感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八)符合换届选举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会员理事应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项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任职自动终止:
(一)执业会员理事不再继续执业的或转所到省外地区执业的;
(二)非执业会员理事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三)本人辞去理事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理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罢免其理事职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的;
(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受到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的;
(三)利用担任理事职务的便利为本人或本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因个人行为致使本会或本行业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副由四川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主管行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在部分市、地、州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根据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设立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业委员会的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支出为:
(一)本章程规定的行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资薪酬;
(三)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公用经费;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三十八条经费按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SCICPA。
第四十条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活动,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川省内分所。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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