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4868
大声点
中注协最近发布《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对CPA的考试正式出台了新的政策规定,你必须通过新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才能取得全科合格证。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走出去”战略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新要求,加快行业国际化人才培养,助推行业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经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中注协今天发布《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改革。
改革方案提出考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体现胜任能力评价要求的考试制度,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提高,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国际普遍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相趋同,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阶段,即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第二,调整考试科目。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的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公司战略与风险、经济法、税法等6科。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第三,调整成绩有效期。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
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
根据改革方案,新的考试制度于2022年开始实施。同时现行考试制度在2022年仍继续实施一年。2022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考试制度或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新的考试制度实施后,现行考试制度下考生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将自动转换为新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公司战略与风险2个科目的合格成绩。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22年。
所以,我觉得你现在就考虑在太原的事务所,还是去大城市为时尚早。当然,对于一个注册会计师来说,还是在大城市的事务所有发展前途。
我们只是朋友啊
楼主 是要这个吗?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
2022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国令第十三号公布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 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门备案。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审批机关重新。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制定,并报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指导、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
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
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同意后报门批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同时废止。
尖酸嘴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
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
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一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 三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
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门备案。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审批机关重新。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纳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的行为。
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制定,并报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经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执行本法规定的业务,其资格认定和对其、指导、的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同意后报门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条例。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长发及腰没人要
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是指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责表、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单位,是指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和实行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准则办理。
第二章 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原则。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
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如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后,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在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首次接受委托涉及的会计报表期初余额,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注册会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的期初余额、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能力和,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原则。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应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美国范
为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审计质量,和中国于日前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的,提高证券期货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根据《中华人证券法》、《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某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单位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条 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六条 相关机构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该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相关机构重组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七条 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同一相关机构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在同一年度达到五年的,可以由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延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延期后被轮换的,在两年以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15日以前向中国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会计部、会计司以及负责被审计相关机构的中国派出机构报告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填入中国网站会计部“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数据库”。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派出机构应当检查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中国、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除签字注册会计师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设有相关机构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该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以上有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优质注册会计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