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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已散尽
考虑违反法规行为的影响:
1如果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恰当反映。
2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中对该违反法规行为做出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如果认为违反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希望帮助到你。
眉角在笑
根据会协〔2022〕8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
第五条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九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要求的;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三) 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四) 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五)对客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事务所合法权益的;
(八) 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机构或其的;
(九) 利用与司法机关、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第十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第十一条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二)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四) 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五) 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六) 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七) 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进行监控的。
第十二条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 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没有心别再拖
我国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人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困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注册会计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等。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民事责任又包括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第土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犯有刑律禁止的行为(如欺诈).将会受到刑事追究(如判处一定期限的徒刑)。
旅行者走
行政处罚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不包括( D)。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通常指违法人员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指定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前者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如贩卖盗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则是指非法行为中的工具。
4、责令停产停业。指暂停生产经营或资格,如责令违规营运的饭店、酒店停业整顿。
5、暂扣或者销许可证、暂扣或者销执照。例如,交警对违规驾驶人员销或暂扣驾驶执照。
6、行政拘留。这只能由机关执行,对于一些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员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属于兜底条款,例如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我会久伴
可以取得资格证书。作废的只是单科成绩,不影响其它科目和以后的补考,放心好了。(或者监考老师并没有给你真正做作弊处理呢,呵呵。)以下是注册会计师考规,会计初、中级考也是参照此规定执行的。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办考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参与考试的任何违纪、作弊行为人,均应依照本规则予以处罚。
第三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的处罚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二)在考试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三)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码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准考证号码;
(五)不服从监考员的,故意哄闹、扰乱考场秩序;
(六)其他违纪行为。
第六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考或顶替他人考试;
(二)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外协助考生答题;
(三)在考试中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
(四)在考试中主动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
(五)在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
(六)有本规则第五条 (一)、(二)、(三)、(四)款行为,经监考员批评、警告后仍不改正;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凡有本规则第五条 (一)、(二)、(三)、(四)款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批评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有本规则第五条(五)款违纪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 凡有本规则第六条 (一)、(二)、(三)款作弊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前款作弊作为,且情节严重的,并处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凡有本规则第六条(四)、(五)、(六)款作弊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 对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条 款的违纪、作弊行为,比照本规则中类似的条 款处罚。
第十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的处罚决定,考试组织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视情况违纪、作弊行为人所在单位,建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减轻处罚:
(一)主动说明违纪、作弊事实;
(二)主动协助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他人的违纪、作弊问题;
(三)有其他改正表现。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销毁、藏匿作弊证据或伪造虚假证据;
(二)包庇、串通作弊人员;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作弊或通同作弊;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五)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六)干扰、妨碍考试组织机构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当确认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五条(五)款违纪行为和第六条 作弊行为时,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立即停止其考试并带出考场。监考员在其答题卷分数栏内及答题卡页首空白处签注“严重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填写《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一式两份),由考点主考签署意见后连同答题卷、答题卡及有关证据一并报送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时,监考员必须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录应考人员的违纪、作弊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规则和《应考人员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记录情况,对违纪、作弊行为人拟定处罚决定,经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报送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认真受理对违纪、作弊行为的举报工作,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意见报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备案。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举报的违纪、作弊行为以及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将根据质严重程度责成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查实处罚或直接查实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第十七条 本规则同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举办的与本行业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2年5月15日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财考字[19]16号文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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