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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的业务是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注册会计师主要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企业的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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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些以此为由,认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判决由合伙人个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地承担民事责任,能否地应诉和起诉,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几个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定条件:1有的名义;2有的意志;3有的财产;4有的目的;5有的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关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法律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完全具备上述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定条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地起诉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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掐指一算菇凉你命里缺我
对你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疑问以及相应的回答:
1、你考取了注册会计师证,可能还没有办理注册那你是非执业注会吗,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满两年就可以申请注册同时还得有两个注册会计师的证明,具体表格在中国注会协会的网上有,可以下载。
2、如果你没有申请注会或者不够条件,也可以申请非执业注会在考试合格后就可以直接申请没有从业年限等的限制
3、不管你是执业还是非执业的注会,都在接受继续教育才能保证你的证书永久有效每年48小时
至于接业务方面就需要你自己和你的合伙人一起努力了这方面有很多的人为因素和环境条件,没有具体的套路和规定,我不太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