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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纸我看上你了
不会认定为雷同,只有同一考场(不一定是同一间教室)相同的才会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也就是你说的“同考场打小抄”。
不同考场之间、甚至是跨地市、跨省的雷同,会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但是在实际中,这三四十题你们填的一模一样的机会很小,雷同卷是整体判断,如果其他题不一样,也不会认定为雷同卷
根据《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我不温柔但独一无二
我给你个案例参考一下,应该会有所帮助的
法律专家认为,在我国出台考试法之前,此案对有关问题的认定、对解决教育类升学考试及职业资格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022年8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吉林民警孙振国状告司法考试成绩无效决定的诉讼请求。这起备受关注的试卷雷同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孙振国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12月15日,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发函,称“在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评卷过程中,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你省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的试卷为雷同试卷,被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提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请对上述应试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本人……”该函所附《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违纪人员名单》中包括孙振国。
2022年1月22日,孙振国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所作“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决定,并要求公布并确认其各科实际成绩等。
双方争议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孙振国的诉讼请求。孙振国不服,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
上诉人孙振国称:
作出确认考试成绩无效决定,其依据仅仅是试卷答案信息点高度雷同,而“答案信息点高度雷同”并非等于或约等于“考试作弊”。雷同是巧合还是违纪的结果?如果是巧合,应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认定为违纪,则应有证据。
《处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无违纪则不受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处理办法》,“当年考试成绩无效”所针对的只能是违纪行为,上诉人并无违纪。
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决定是越权行为,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是作出确认国家司法考试考生考试成绩无效行为的合法主体。
孙振国试卷答案雷同、考试成绩无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孙振国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准确,标准明确,程序合法。
根据《处理办法》第10条,“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不是作出此项决定的行政主体,亦未对孙振国作出该决定。
同时,履行了公布孙振国考试成绩的职责,不应公布和确认孙振国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所谓各科成绩。
综上,被上诉人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终审判决
二审合议庭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
是否具有确认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行政职权。
如何认识不同考生试卷答案雷同的现象。
将雷同卷作违纪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认为:根据《实施办法》,作为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定授权主管机关与实施机关,负有对国家司法考试的职责,并有权制定相关规章,制定的《处理办法》,应予参照。
关于试卷答案雷同可否视为违纪的问题,鉴于目前国家司法考试中存在的有关违规违纪情况相对复杂,以及司法考试有效手段的相对缺乏,在有一定技术规范可循的情况下,根据评卷专家组的意见,适用《处理办法》认定雷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作出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取消其两年内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诉讼请求,经查,该决定的作出机关并非,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此项请求不予审理。
关于孙振国提出的要求公布其实际考试成绩的诉讼请求,因孙振国的考试成绩已被确认无效,故此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同时指出,确认考生成绩无效时,应对被处理者本人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说明事实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与途径。本案中,在作出此项认定时,未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故其作出认定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当,应予纠正并予规范。但鉴于上述不当并未给上诉人(原告)造成实体权益侵害,据此,一审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后,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雷同”标准
二审中上诉人提出自己的试卷与他人雷同,仅是巧合;且“雷同”不等于《处理办法》中的“一致”。
被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的答题卡、试卷(四)、他人的相应答题卡、试卷(四)以认定“雷同”,并未认定有其他违纪行为。
认为,试卷雷同即《处理办法》第10条第1款(3),即“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主要错点”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同时,这里使用的是“一致”,在表述上也不够精确。
据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司法考试答案雷同认定标准》(下称《认定标准》),主、客观卷雷同的认定标准为“高度一致性”。
细心的人会发现,《处理办法》和《认定标准》在用词上不尽统一。
一般来讲,不同考生的试卷不可能一字不差、完全相同。分析《处理办法》第10条第1款(3),应重点把握“主要错点”。由于“主要错点”的不确定性,所以可以认为《处理办法》中的“主要错点一致”实际上就是《认定标准》中的“高度一致性”,即雷同。所以,试卷雷同属于《处理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雷同”认定之后,接着的法律问题是:在无直接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违纪时,“雷同”是否应受以及受何种处理?
雷同是一种客观结果。从《处理办法》看,实际上是将雷同视为特殊形式的违纪,并规定了处理措施。
一个必然的疑问是:这种规定是否合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考试法,所以,对此问题,并无上位法依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
那么,《处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科学呢?
客观地讲,恐怕谁也不能否认被冤枉的情形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处理办法》即使存在不科学之处,但因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在掌握标准上也有明确的技术规范可循,在目前所能具备的条件下,这样的规定是公平的。
也正是考虑到上述因素及上引规章没有偏离立法宗旨,才予以参照,并据此作出了正确的判决。
毕竟我叫女汉子毕竟我叫男子汉
雷同试卷处理与成绩复核
笔试结束后进行雷同试卷鉴定,认定为雷同试卷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客观题采取机器评卷,主观题采取网络评卷,不受理除缺考、违纪、零分外的成绩复核申请。考生申请复核成绩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申请成绩复核。
待我长发及腰少年娶我可好待我脚踩高跟少年娶我可好
一般不会 下面是摘的别人的 我理解了下意思就是说 错误雷同有题目雷同和试卷雷同 如果你跟那人的错误相同率只要不是百分之90一样 一般都没问题 而且如果你的试卷被判雷同你的监考老师也有责任 所以一般90%都没问题的 假设几个考场如果同时收到同一份答案 大家都会自己再修改 即使那样 判雷同卷的可能性也很小。 祝你成功!
下面是粘贴的别人的 你可以看看
雷同卷,即两张以上卷面的相似程度超过某个百分率时,即被判为雷同.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规定的雷同率是93%,由读卡机在读考生答题卡的同时做出初步判断后,人为进行核对和筛选.我们都知道读卡机的作用不只是判断出一个考生选择部分的分数,它还担负着计算某一道题目所有考生的答对率,如此以来,读卡机能很容易的分出雷同卷.
读卡机的读卡程序基本上是十个考场的答题卡为一组,叠加成一落,进行一次性的激光扫描.而不是像某些考生猜测的,一张一张判断.我们在考试的时候,老师会要求你用规定的铅笔,按照正确的方式涂卡
由于答题卡的十个考场一组,所以,在这十个考场内的考生如果雷同达到93% 即判做雷同.
例如,某一题的正确答俺是A,某两位考生同时选择了相同的错误答案B,那这一题即为雷同.如果某两位考生一个选择了C,另一个选择了B,即不算雷同.如果两张试卷的雷同率为93%,则两张时间按0分处理.
雷同还分为考场雷同和考点雷同,机器只是做出初步的判断,一切的最后判断均用人工完成,即,即使是雷同的卷子,机器是不给出0分的,但是软件会将两张试卷记录,待有关人员核实.
大学英语四级的雷同卷多出在北方城市,以及南方中部城市.每年大约有2%雷同卷.
雷同卷的判定从开始到结果非常烦琐,如果某一考场判有雷同卷,那该考点的负责人将负有连带责任,所以,每年的雷同卷里最终只有10%的卷子判为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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