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销售折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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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人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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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问题支付的赔偿款的账务处理:
  1、如果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企业已确认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收入,但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2、如果是由于产品质量而引发了购货方相关的损失而支付的赔偿,对该笔赔偿金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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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至古稀暮年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退回的四种情况 :

1、一般情况下的退回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由方退款给购货方,并且购货方未享受过折扣或折让,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购货方享受折扣的退回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货方退回的商品已经付清了款项,并且享受了折扣,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附有退回条件的退回

附有退回条件的商品主要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方式,该商品退回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退回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购货方把商品退回来调换同类商品或者其他商品,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折让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为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

对于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商品收入。

2、已确认收入的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销货退回与折让有两种核算方法,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

1、直接冲销法:即在销货退回与折让时予以确认,而不论其是否发生在的当期。这种方法不符合配比原则,导致讷三当期收入和就嘏账款,适应于销货退回与折让不经常发生且数额较小的企业。

2、备抵法:在确认收入当期合理估计销货退回与折让的数额并计入“备抵销货退回与折让”账户,该账户是“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账款的减项备抵法适应于销货退回与折让频繁发生且数额较大的企业,如出版公司。

如采用备抵法的困难是如何合理而可靠地估计销货退回与折让,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如果方未来的义务和未来退货的数额不确定,则推迟确认收入。FASB第48号准则确定了存在销货退回时收入确认的标准,如果不满足这些标准,必须迟确认收入:

(1)价格是固定的或在日是可以确定的;

(2)购买方已经或将要向方支付货款,商品再出售时不会产生或有义务;

(3)购买方对方的义务不会因商品失窃或损坏而改变;

(4)购买方与方在经济上相互(购买方有自己的固定设施和职员);

(5)对方退回商品再出售的业绩不承担足够的义务;

(6)未来退货的数额可以合理估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销货退回与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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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负当初我

对应收债权出售的融资情形进行分析并举例予以说明。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其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时,根据协议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按协议企业从银行实际取得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银行 (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退回和折让、折扣)
坏账准备(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金额)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四个科目如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某某单位(企业不再拥有收款权)
或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售出应收账款金额与上述借方前四个科目如为贷方差额)
2、对该笔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退回及折让、折扣可能会与协议中预计的不相同,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是等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退回及折让)
财务费用(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货退回等企业按规定出具红宇发票)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冲减协议中预计将发生的退回和折让、折扣)
第二种是大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企业应将实际发生的折扣、销货退回等高于协议中的部分再补付给银行,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退回等,高于原预计金额)
此时“其他应收款-银行”出现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支付给银行一笔资金。
(2)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退回等金额高于原预计金额部分)
贷:银行存款
如果没有与银行结算,则“其他应收款-银行”保留贷方余额。
第三种是小于协议中预计的金额,这时银行应将多收回的部分还给企业。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实际发生的退回等,小于原预计金额)
(2)借:银行存款(收到银行退回的未发生的销货退回等部分的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举例:某企业2022年1月1日将80万元应收账款出售给某银行,该笔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4 000元。银行按应收账款面值的3%收取手续费,并按应收账款面值的5%预留暂扣款,以备抵可能发生的折扣、折让或退回,到期银行无论能否收回货款,企业不再承担与该项应收账款的责任。企业实得资金736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出售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736000
其他应收款-银行(800000×5%)40000
财务费用(800000×3%) 24000
坏账准备 4000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 800000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 4000
(2)1月至2月,银行共收到772 000元,发生折扣15000元、折让和退回12022元。其中对折让和退回按规定出具了红字发票,可以冲减的销项税额为2040元,而折扣不符合扣除销项税额的规定,则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15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不敷出 1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04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29040
(3)3月1日,企业与银行最后结算:
借:银行存款100(40000—15 000—12022—2040)
贷:其他应收款-银行 100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中对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白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规定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时,与应收债权相应的风险并没有转移,企业就这笔应收账款仍应计提坏账准备。其会计处理为: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出售所得资金)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尽管该笔应收账款已经出售但风险没有转移所以不冲减应收账款。同时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此项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收款期限及回款情况。虽然计入短期借款,但依笔者理解在债权没有到期前,企业不必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这段时间的利息银行已从收购款中扣除。
2、发生销货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银行收回的应收账款可能高于、低于或等于原借给企业部分。
(1)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等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2)如果收回的应收账款高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应将多收部分转入企业账户:
借:短期借款 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如果收回的货款低于原借给企业的部分,银行应要求企业偿还,如果企业账户有资金,银行会根据协议将这笔资金直接从企业账户扣除,如果暂没有资金供银行扣除,则这笔资金仍作为短期借款予以保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银行存款或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4、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银行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举例:某企业2022年1月1日将10万元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银行按应收账款面值的6%收取手续费,企业实际从银行取得9万元,收款期限为4个月,并规定如果到4月30日银行不能收回该应收账款,企业要偿还原融资部分,并支付银行利息(假定按月息6%)。此项融资应收账款的风险仍由企业承担,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90000
财务费用 6000
贷:短期借款000
2、如果该笔应收账款发生3 000元的折扣(不存在可以扣除的销项税额),银行收回的货款为97000元:
借:财务费用 3 000
银行存款 1 000
短期借款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3、到期银行没有收回货款,企业偿还该笔资金:
借:短期借款 000
贷:银行存款000
如企业没有资金偿还该笔借款,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但下月末及以后没有偿还的每个月月末需支付1 536元(000×6%)的利息给银行:
借:应收账款1 536
贷:银行存款 1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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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于枕边

(1)以折扣方式货物:
  三种折扣:
  1)折扣(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额中减除折扣额。
  2)折扣(会计称之为折扣):折扣不能从额中扣除。
  3)折让:折让可以从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货物:
  以旧换新,是纳税人在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额。
  (3)还本:
  还本,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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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迷

1、折扣(商业折扣)不同:如果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额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发生应税行为务的价款与折扣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以折扣后的额计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折让不同:按照折让后的额计税。一般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折让,税法承认。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可以从额中减除折让额。

(1)确认收入:

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发生折让,先红字冲减折让金额(分录同上,金额为折让负数金额)

扩展资料

折让和折扣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本质上的区别,尤其在增值税处理上更是不同。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折让是指销货方的已售货物由于质量或品种上的原因、事后又不作退回处理,而是在价格上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减让。

这是一种降价处理行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质论价”的原则,销货方应视作收入的减少,即可以冲减额。而折扣(注:本文指折扣)则是指在赊销和商业信用的情况下,为鼓励购货方早付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

很显然,折扣的目的是要尽快取得货款,本质上属一种短期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即销货方的筹资代价。因此,折扣不应冲减额,这点与折让正好相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折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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