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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苇微微奈何情深一笑奈何微微倾城
一、存货问题
首先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解析: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实际上它就是收回存货价值的过程中所能实现的最终流量的净值。通俗的理解也就是最终能给企业换回来多少钱,(只不过用了特定的术语表述而已。)所以说有合同的存货是它的售价已经确定了,但是要让它能换回的也就是最终能得到多少钱,还是要经过等环节后才能实现,而要经过各个环节,那还将发生相关的费用支出的,所以存货的最终实现的收回的净值,就是以售价为基础扣减要变成净值所经过的环节的费用支出计算而得。所以不是可变现净值,只是计算可变现净值的基础。
二、融资租赁问题
1、融资租赁由于期较长,主要是因为付款期限较长,从而使得所要分期支付的租金全部费用要高于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费用,这一点对于我们来说是很好理解的,也实际上是给分期付款的租金计了一定的利息(这是内含利率,即货币的时间价值),那么这个一次性支付的租金额实际上就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这个现值可以根据内含利率的分期支付额的“年金现值”的计算而得)。那么分期支付租金总额与分期支付租金用现值法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就是“未确认融资费用”。
这一概念理解的关键点,“当前”与“折现”。那就是要将分期付款的总额与分期付款的现值(就是以后各期间所支付的金额折算成相当于现在(当前)支付的多少钱。)之间进行比较。考虑问题的立场一定要是“当前”时点上,如2022年,就是2022年的当前时点上,2022年就是在2022年的当前时点上。
未确认融资费用,就是因为融资租入的这种特殊方式而使得需要比正常租入情况下多支付的租金费用。由于其是分期支付的,所以在未支付租金时,是没有被确认的,所以就是“未确认融资费用”,这部分费用需要在分期付款时分期进行分摊确认的。
从上述可以看出“实际分期支付的租金总额”就是相当于“一次性支付租金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和内含的利息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之和。
从货币的时间价值来看,“一次性全部支付租金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就是本金,也就是应付本金,
那么这个应付本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其内含利率计算的租金额与分期每期支付的租金额之间的这个差额就是应确认的融资费用,
由于每期支付的租金中含有每期已确认的融资费用(内含利息费用),那么“应付本金的减少额”就是当期支付的租金扣除当期确认的融资费用后的金额,也就是按当前的立场上相当于实际支付的租金额。
应付本金余额,就是应付本金(当前立场折现额)减去每期应付本金减少额(当前立场相当于实际支付)后的余额。
2、你的这个问题的理解是不对的
解析:
如果你说所支付的租金中没有包含已确认的融资费用的话,那就是说你所发生租赁费用比租金还要高,也就说明你融资租入和固定资产比正常情况下的租入价格还要低。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是错误的理解。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金比正常情况下的租赁租金高,就是因为其中包括了“未确认融资费用”(也就是内含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而这部分实质上利息费用不应属于该固定资产的,而应是企业筹资和融资的一种手段,所以这部分费用应确认后,计入“财务费用”中,那么实实际际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租赁费用就等于租金减去已确认的融资费用。
三、折旧与减值准备
首先,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时时刻刻都发生的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只不过它的计提是以月进行的,也就是说月末计提时,也就是折旧的实质已经发生了,它的价值已经因磨损或消耗而减少了。这一点不难理解吧。月末或年终时只不是计录并计算了一下它的真实价值而已。
减值准备是每年年终了进行的测试中得出的结果,是其期末时账面价值大于与其可收回净值的而采取的措施。
从上面的解析中,我想你已经有了答案!
愿你学习快乐!
既知深爱是死罪又怎怕挫骨扬灰
融资租赁租金的计算公式是:每次支付租金=[租赁设备购置成本-租赁设备的预计净残值+租赁期间的利息+租赁期间的手续费]租期。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用户)的要求跟第三方(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然后由供应商出资来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在融资租赁期满以后,租金支付完毕,承租人会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但仍不能确定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融券的含义
提到融资融券,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杠杆。比如,原来你的资金是10元钱,但是想去买20元钱的东西,而这个时候我们缺少10元钱,这个缺少的10元钱可以从别处借,而杠杆指的就是这借来的10元钱,通常来讲,融资融券就是加杠杆的一种方式。融资,指的就是证券公司把钱借给股民去买股票,到期返还本金以及利息,融券指的就是股民借股票来卖,在一段时间以后按照规定将股票返回,并支付利息。融资融券仿佛就是一个放大镜,在盈利的情况下,利润会成倍的增长,亏损的是时候,亏损也会被放大非常多。所以融资融券的风险是非常高的。
融资融券的技巧
使用融资效应。假设你现有的资金是100万元,如果你认为某股票不错,就拿出手里的资金买入这个股票,并且将手里的股票作为质押,抵押给券商,然后再进行融资再购买这个股,当股价上涨的时候,就可以拿到额外部分的收益了。假设某股票带来5%的涨势,那么历来收到的钱只有5万元,但是融资融券操作却可以让你赚的更多,当然是在判断正确的情况下。
稳健价值型投资,中长期会更加看重后市,然后向券商融入资金。融入资金指的就是把你手中作为价值投资长线持有的股票抵押出去,这样根本不用追加资金就可以进场,然后再把部分的利息支付给券商就可以了,这样就能获取更丰富战果。
采用融券功能让下跌也能盈利。比如某股现在的价钱为二十元钱。通过各种分析,可以强烈预期到这个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会下跌到10元左右。那么你就可以向证券公司进行融券,并且去向券商借一千股该股,然后再用20元的价格去市场上售卖出去,可以获取资金两万元,那么在股价下跌到10左右的情况下,你就可以以每股10元的价格,再一次的买入该股1千股,然后给证券公司,花费的费用仅需要1万元。
哥姓坚名强字猖狂
一、 概念解释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 直租
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打个比方: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
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现实的业务情况关系可能更复杂,一般还涉及到资金方、担保方等的介入)
再来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很好理解了(、银监会的定义与此类似):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继续打比方:
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来看银监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金融租赁公司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2022年第3号
(根据会计准则,售后回租除了可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还可能被认定为经营租赁,后面讲。)
另外再多说两句,其实售后回租才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根据《202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22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9%。”我理解为目前国内企业的玩法主要还是把融资租赁业务当成单纯的以租赁资产为担保物的一种融资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
其他的模式比如联合租赁、委托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项目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混合性租赁等就不说了,基本的还是上面两点,其他的只是多了些混合和变化罢了。
二、 概念辨析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传统租赁)
刚刚上面我们提到《合同法》、银监会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其实《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融资租赁已有很明确的界定: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几乎相当于’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条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具体区别对照上面1)-5),满足其一就是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那5点就不详细展开了。(所以售后回租,满足上面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被认定为经营租赁,按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想讲两点重要的区别:
1)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因为传统租赁的出租人主要是自己拥有物产,想要出租牟利;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不拥有物产,只是提供资金支持,想获得利息回报)
继续打比方:
如果是经营租赁,实质上出租人我是将我拥有的一件物品(洗衣机)出租给你,可能在租之前我就拥有了这个洗衣机,只是不想用了就租给你用赚回点闲置成本;也可能是我一直就从事洗衣机租赁的业务,买了一堆洗衣机只为租出去赚钱……但不管怎样,我实质就是想靠“租物品”来赚钱,而你实质是想要以租的方式取得你想要的资产。其中租金是根据你占用我这个洗衣机的时间来计算的。
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我“借钱”给你,其实要买什么你说了算,我本来并没有什么东西而只有钱,只是帮你用这个钱买了一个洗衣机之后租给你用。你分期还我的租金实质上是占用了我给你融资的成本加利息,租金的计算是以你占有我资金(买洗衣机的钱)为基础,根据我们所约定的利率和你所占用的时间为依据计算的。
虽然最后都是我 “租”一台洗衣机给你,但一开始我买洗衣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一种是我自己买,一种是你叫我买)。
融资租赁本质上是金融交易,是“融资”(目的)+“租赁”(手段)
2)经营租赁中,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不需要提供这个服务。(融资租赁中的设备本来就不是属于出租人的,当然一般来说也不就需要提供维护的服务了。)
还是打比方:
经营租赁中,作为出租人的我,转移了洗衣机的使用权给你,同时我还要承担对洗衣机的保养、保险、维修等义务,哪天洗衣机坏了,我是有责任去维修的(出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称为毛租赁)。
但是融资租赁业务中,虽然洗衣机所有权是我的,但我是按着你的要求去买你要租的洗衣机,因此我对它的好坏不负有责任,也不需要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称为净租赁)。我只要保证这个东西交到你手中,你占有使用权就可以了。
(另外税法中只承认经营租赁是真实租赁,租赁费可以抵税;但是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能抵税,只能按照一般的资产提取折旧。具体如何纳税又是另外一个复杂的话题了,有机会以后再说)
2、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
(在这说声抱歉,我写这段的时候并没有仔细去研究,经评论提醒,我再去翻看合同法和相关文献的时候,得知其实分期付款中出卖人是可以保留所有权的。我还是先保留原答案作为一般情况的通俗辨别,分期付款详细的介绍我写在后面。)
最主要的区别:分期付款你是获得了所有权的,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还是在出租人手里,你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再继续打比方:
分期付款是你跟商店商量好把洗衣机卖给你,你只要分期把钱给商店,这个洗衣机就归你了。这时你不单拥有使用权,你还是拥有这个洗衣机的所有权的。
但是融资租赁中,虽然我也是想卖洗衣机给你,也是希望你压力不要那么大可以分期给我钱,但是我怕你拿走洗衣机以后却不还我钱了啊。所以我就留住这个所有权,再“假装”以租的名义给你用,等你把钱都还完了,再转移所有权;一旦你还不起钱我还是这个洗衣机的所有者,可以把洗衣机要回来弥补损失。
(这就是融资租赁产生的起因,保留所有权作为控制风险的手段)
(这里详细介绍分期付款及所有权保留)
1)分期付款
《合同法》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视为买卖合同中的特种合同,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由此我们得到了分期付款的简单定义,至少分三次付款才能适用《合同法》分期付款的规定。
另外《合同法》还对分期付款的违约情况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9条)
在这里期限利益丧失及合同解除的条例其实是为了保障出卖人的债权实现,因为分期付款其实等于是授予买受人信用,作为赊销的一种方式,存在无法收回价款的风险;同时一般来说,分期付款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受让时转移,更无法作为保障。
另外该条例“五分之一”的规定也是对买受人的一种保护,以避免出卖人滥用该条例。对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条也有进一步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2)分期付款的所有权保留
由于分期付款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33、134条:“(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由此可知,分期付款亦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不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但是该条例不适用于不动产,因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4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不予支持。”所以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房产的所有权也就不适用于该所有权保留的条款,房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
介绍完分期付款的所有权保留,那似乎上面与融资租赁在所有权转移上的不同就不成立了,只是再详细讨论这两者的不同以及找出两者中最大的区分点似乎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所以我还是等详细研究清楚了再来补充修改吧。
有一篇文献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的归属不同,所有权期待权不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交易主观意图不同;国家对合同主体资格要求不同”(欧阳良明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比较《法制与社会》202210:97-98)。当然这有几点我是不太认同的,比如期待权和交易主观意图其实是挺难简单界定的,但暂时没找到其他文献,就先供大家参考再一起讨论吧。
3、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
融资性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非常类似,特别是从目的来看,都是为了获得融资;售后回租的租赁资产,也类似于抵押贷款的担保物。这个话题讨论起来非常大,我只讲一点简单的区别吧。
售后回租业务转移了所有权,抵押贷款仅仅是设置了抵押权
打比方,又到洗衣机的例子:
抵押贷款,你需要钱花,你手上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于是你找到银行,让银行借钱给你,作为担保,你把洗衣机抵押给银行,还不起债的时候,银行有权利把你的洗衣机卖了抵债。此时洗衣机的所有权还是你的,你和银行只是一个债务关系,银行得到的只是洗衣机的抵押权。
售后回租,见上文概念解释,总之就是,你直接把洗衣机卖给了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资金,转移了所有权。
以上的所有比较,细究还有很多的不同点,我仅列举几条用以强化对概念的理解,其余的不同点请由大家自行查找。
通过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基本的特征是怎样的了。多说两句,虽然前面的例子一再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就是满足你融资的资金提供方,其实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一般都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会另外去找更多的融资渠道来支持这个业务。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银行借款。由于该业务有实际价值的资产,又有稳定的流(租金),未来再结合其他的业务其实可以打通多种融资渠道的,比如与银行的通道业务结合、保理、信托、险资、资产证券化等等,当然这是后话了;还有一点也是目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外债额度将境外的低成本资金用于境内项目的投放(这估计也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那么快的原因,希望对这方面认识比较深的人能讲讲)。
三、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类
讲这点题外话是因为还有很多人搞不清楚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其实在国内,以上两类公司都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只是公司类型不同,这里简单讲下。
按公司性质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三类(数据来源:《2022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1、金融租赁企业: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具体规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办法》。此类企业多是银行背景,股东资金优势明显,数量不多,截至2022年底共49家,但是业务规模庞大,在租赁业务中占据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2、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由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具体规定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办法》。因融资渠道相对多元化,资金实力较为雄厚,业务能力较强,且企业的数量最多,数量占比超过90%。
3、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受,具体规定参照《融资租赁企业办法》。
按股东背景分,又可以分为三类*参考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22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侵删:
1、银行系租赁公司。以国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为代表,其特点是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强,业务项目来源于银行内部推荐,客户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业务集中于飞机、基础设施等大资产、低收益的大型设备领域,业务类型以回租赁为主。
2、厂商系租赁公司。以中联重科、西门子、卡特彼勒租赁等为代表,其客户绝大部分集中于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对象一般为厂商自身设备,以直租赁交易结构为主。实际上是股东从事租赁服务的一个负债、投资、营销和资产的平台。
3、第三方租赁公司。以远东宏信、华融租赁为代表,他们为客户提供包括直租赁、回租赁等在内的、量身定制的金融及财务解决方案,满足客户的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四、最后再简单讲下什么时候适合用到融资租赁这种方式
你需要购置的东西寿命长、价格比较贵(大型机械设备等);你们公司短期资金压力比较大,能使用的资金规模小,想获得借款的资信和担保的要求又比较高(中小型企业)。这时没有办法一次性完成购置的需要,就可以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得到满足了(当然,利率也可能就会高于一般的银行信贷)。
夜袭学长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过程如下: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在满足资本化的条件下,应当计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等你来未离开
为规范企业对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本文从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出发,分析其对租赁业务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主要变化
(一)新增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经营租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租赁的识别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性原则,对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合同的分拆及合同对价分摊、租赁的合并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原租赁会计准则下,承租人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识别为经营租赁的,承租人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原租赁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三)完善与租赁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承租人方面,对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折旧和利息、流出等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作出了明确规范。在出租人方面,主要增加了出租人对其所保留的租赁资产相关权利进行风险的情况,融资租赁的损益、融资收益、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等的信息披露要求。
影响分析
(一)对财务信息的影响。一是提高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将经营租赁资本化。在取得一项经营租赁资产时,承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内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通常会导致承租人资本结构发生变动,同时提高资产负债率。二是财务指标恶化。承租人资产负债率的提高将导致其资产周转率、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恶化,这些财务指标的恶化将导致企业营运能力降低,加大融资成本以及融资难度。三是利润前少后多,流不变。利润和流的影响方面,由于在整个租金支付期内对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对租赁负债则按摊余成本计算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前多后少。因此,在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租赁协议前期承租人成本上升,利润将会下降,后期利润将会增加。由于新租赁会计准则只是账务核算方式的改变,所以承租人的流不会发生变化。
(二)对业务决策的影响。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由于企业不能依靠经营租赁实现表外融资,将会显著影响企业“购买资产还是租赁资产”的业务决策,预计承租人将更多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资产。
(三)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新租赁会计准则需要结合每项合同进行单独评估、测算,需要做出更多的诸如重估租赁负债中的选择权问题、租期问题等专业化判断,预计承租人核算成本将会有所上升。由于新准则将会显著改变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其考核评价指标也需要进行及时调整,预计其成本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增加。
相关建议
(一)充分做好前期准备。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准则执行过渡期,对租赁业务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如收集目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关数据,对现有租赁资产进行筛查登记,认真分析租赁结构和期限,估算预计将产生的影响;与出租人等利益相关方充分沟通,修订租赁合同条款以减少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冲击。
(二)加强信息解释沟通工作。新准则的实施预计短期内将给企业各项财务数据和指标带来较大变化,企业应加强与外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交流和沟通,告知财务数据变化并非由于企业自身经营能力的下降,防止财务数据和指标变化引发外界对企业运营发生重大变动的误解。
(三)灵活调整租赁安排和形式。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丰富租赁形式,跳出目前的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为主的租赁模式,通过充分分析和判断挖掘适宜企业自身的租赁业务模式,如证券化租赁、混合租赁、杠杆租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