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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中级会计> 中级会计职称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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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独你未爱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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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能帮到你!赶考在线根据最新教材分析,2022会计中级职称教材大体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一些章节有增添,专业词汇的改变,下面是各科会计中级职称教材的改变,请广大考生注意一下:
《经济法》的内容在2022年进行了部分调整
1:经济法方面
根据2022的法律变动修改了会计中级职称教材的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法;
2:税法方面
根据财税【2022】106号文件修改了增值税。而除此以外的其他章节主要是措辞上的修补。
《财务》较2022会计中级职称《财务》教材相比,变化不大。
1: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时对股东人数的要求发生变化;
2:会计中级职称《财务》教材第四章删除了企业资本金制度的知识点;
3:第四章发行普通股股票的筹资特点发生变化;
4:会计中级职称《财务》教材第八章剩余收益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其他基本上都是对2022年教材的不妥之处进行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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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似梦

中级会计通过了学位证书写错了可以去财政局修改。

会计师指具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会计人员。

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根据现行会计职称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

中级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1、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2、本科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第二本科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4、硕士学历,从事会计工作1年以上。

注:会计工作年限是指申请人在取得规定的学位之前和之后的会计工作时间之和。

22评论

旧古人

题主,你所在考区是不是会计信息采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应该是同步了采集的照片。
你可以修改会计信息采集的照片,报名的照片应该可以同步显示。

59评论

菇凉你火辣少年你高冷

观点网讯:3月16日,住房和城乡发布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的决定。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修改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制度、具有质量部门及相应质量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建立质量制度、具有质量部门及相应质量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不断提升信用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部门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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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人

3月16日,住房和城乡发布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的决定。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修改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制度、具有质量部门及相应质量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建立质量制度、具有质量部门及相应质量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不断提升信用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部门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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