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控制权在初级会计哪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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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满身骚味却说是体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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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质重于形式”会计核算原则在实际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未满以前,从法律形式上讲,所有者权并没有转移给承租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讲,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固定资产的控制,因此,承租人应将其视为自有的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费用。   2、自建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新制度规定,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实质上的完工)而不管其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形式上的完工)就可以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就应停止资本化,就应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在收入的确认方面较多运用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在确认商品收入时,其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其重视的是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证条款及时弥补,或未完成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又是合同所要求的,在这样情况下就不能确认收入。   4、关联方交易关系的确认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环境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视其为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其法律形式。如一家母公司同时控制了两家子公司,则不仅母公司和两家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两家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   5、合并财务报表的确认   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应依控制为基础确定分并范围、编制合并范围。这里所讲的控制,是指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是法律形式的控制,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的控制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合并财务报表,相反,虽然某一方没有控制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拥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该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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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屿时光

答: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取得商品控制权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客户必须拥有现时权利,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如果客户只能在未来的某一期间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益,则表明其尚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2)客户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
  (3)客户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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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默默悄悄想你

【一】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会计核算: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来区分。

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②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除企业合并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才涉及到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

【二】初级中的成本法、权益法: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比例还区分。如图

【三】我个人理解,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哪种核算方法,关键还是看能否对被投资企业产生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子公司投资不论比例都用成本法),也就是控股比例。 

总结:控股比例在20%-50%就用权益法,余下的都用成本法!(不用管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

初级中应该还没涉及到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只有通过出资这种方式吧,应该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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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知我没药你还下毒

视情况而定,可以记为负债、财务费用或者购进商品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22〕18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

三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一般有3种情况:卖方在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售后回购是否确认收入,应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及是否放弃对商品的控制而定。

第一,卖方在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

若回购价以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基础确定,表明该商品因增值而获得的收益归买方所有,因贬值而遭受的损失也由买方承担,但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买方无权对该商品进行处置。

若回购价已在合同中订明,表明商品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归卖方所有,与买方无关,卖方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无论是哪种情况,卖方均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种回购本质上不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应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此项业务。

售价与回购价之间的差价视为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售后回购业务按税法规定应视同,因此,商品售出时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回购时需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卖方有回购选择权。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具体分析每项交易的实质,根据行使选择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与否,确定是否作为收入核算。

在存在回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上,则可认为卖方很可能回购商品,应视同融资协议,比照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核算。若卖方回购的可能性在50%以下(含50%),即商品回购的可能性不大,则卖方可在商品售出时确认。

如果合同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卖方一般不会回购。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已转移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以及放弃对商品的控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稳健性原则,可在回购选择权期满时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与一般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卖方是否行使回购选择权,根据回购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回购日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时,卖方一般会回购;否则,一般不会回购。

第三,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权。

买方选择权回购是指购买方将商品买回后,有权在一定时期内要求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商品购回。对于买方选择权回购,卖方应根据买方行使该权利的条件以及商品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买方是否会行使该权利。

当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时,买方一般不会要求卖方回购,反之则可能要求卖方回购。卖方应对买方是否会要求回购做出判断,比照上述“卖方选择权回购”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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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恋人神经病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22)的规定: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题中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职工俱乐部”,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个条件(商品的所有权、继续权、控制权均未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所以,题中“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职工俱乐部”,应当按照自产产品的账面价值予以结转,不能按照自产产品的市场价值计入在建工程,即不确认收入的实现、不确认相关损益的实现。则,相关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初级会计实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而“中级会计实务”因违反了收入准则相关规定而属于错误的会计处理。
对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而言,对于此类存在错误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考试出题时,一般会予以刻意的回避。但是,如果考试中仍然出现包含该些内容的题目时,建议应试人员按照考试对应级别指定教材上的内容为准(即使该内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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