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考试查雷同卷

短裤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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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风姐遇上胡一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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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雷同卷,就是经评卷专家组技术判定,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错同率达一定比例。对雷同卷的处理:取消考生(抄袭者和协助抄袭者)当年考试成绩,经调查违规违纪严重者两年内不得报考相应人事考试,有关考务人员要承担相关责任。考试机构、评卷专家组对雷同卷认定作弊有严格的科学依据,甄别误差率小于十万分之一,即就目前的考试规模来讲甄别系统不会冤枉任何一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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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你爸更疼你的男人比你妈更爱你的女人

我感觉先咨询下当地的卫生局比较好,考试中心的电话没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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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已不再是以前的那个菇凉

不会的。对错形态分布相似关键笔误相同多选题作弊雷同的判断和认定一直是困扰考试机构的一个难点,目前国内考试机构尚未确立科学有效的判定标准和方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自2001年开始客观题作弊雷同判定标准研究,并从2003年开始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应用。一、研究目的1、探讨作弊雷同指标随分数分布、题目样本、考生样本、选项类型等因素的变化规律。2、尝试建立作弊雷同判定标准的平均水平或常模。二、研究过程与结论1、概念界定假设需要比较A考生和B考生的两份试卷是否雷同,作答雷同的各项指标定义如下:总选同数:A卷和B卷选项相同的题数;总选同率:A卷和B卷选项相同的题数占总题数的比例;对 同 数:A卷和B卷都答对且选项相同的题目数;错 同 数:A卷和B卷都答错且选项相同的题目数;对同率A:A卷和B卷都答对且选项相同的题目数占A卷答对题数的比例;错同率A:A卷和B卷都答错且选项相同的题目数占A卷答错题数的比例;对同率B:A卷和B卷都答对且选项相同的题目数占B卷答对题数的比例;错同率B:A卷和B卷都答错且选项相同的题目数占B卷答错题数的比例;2、研究方法以2001年全国医学博士生英语入学考试和200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临床执业医师类别为研究对象,根据研究目标选取各类研究样本,分别对样本组内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两两比较,即每次从各组考生中任取2名不同的考生进行比较,两两比较的次数公式为: n(n-1)23、结论研究结果表明,1、在无作弊行为的正常常规考场情况下,错同率在在不同分数段具有一定稳定性,且接近选项的随机选择率。2、错同率与的稳定性不受考生样本、试题样本、考场规模等因素的影响。3、四选项选择题错同率平均值的高限估计为27,错同率的高限估计为70;五选项选择题错同率平均值的高限估计为24,错同率的高限估计为54。本研究建议,当两个考生的双向错同率在统计学意义上显著高于正常考场平均水平,而且具备作弊的客观条件时,考试机构可以认定其存在作弊行为。研究结果对于无直接证据下的多选题作弊判定具有参考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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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你你爱她你眼睛呢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实践技能考试答卷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元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五条(一)、(二)、(六)、(八)、(九)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五条(三)、(四)、(五)、(七)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颁发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已经注册的,注销注册。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自发现替考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不按规定销毁试卷的;(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四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试卷的;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或其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备用卷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区、考点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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