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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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我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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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医生要做产前筛查,首先你要经过系统的学习,特别是产前筛查要求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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烛灯下的橱窗

公卫执业医师考点:孕产期保健条例   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的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等孕产期的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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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了心脏凉了时光

产前检查指从生产到分娩整个孕期所有的检查项目,通过定期产前检查可了解胎儿发育情况,包括胎儿畸形、宫内缺氧,是否需进行医学干预,亦可了解孕妇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因怀孕引起的疾病,如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其次,指导孕期营养和用药、指导孕妇心理。规范和系统产前检查是保证母儿安全和健康的重要环节,是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通常整个孕期产前检查次数约9-11次,高危妊娠如双胎、多胎、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等高危孕妇需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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