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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下窗畔
这块一般有相应的补贴标准,人力资源师一级属于高级技师;二级属于技师,三级属于高级技工,四级属于技工。
这是湖南关于此类政策的简要介绍,具体你可以查询所在地的文件资料:
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22]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国家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备注:很多单位不按照此政策执行,因为钱还是由单位自己出。
唱给自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在京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
人社部发[2022]2号
经同意,从2022年 1 月 1 日起,规范京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现如下:
一、规范京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党、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的京外单位和党、各部门及全国会办公厅、全国办公厅、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京外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的退休人员含仍由管理的京外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
二、全面清理部门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的项目,将京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生活补贴、节假日补贴等其他收入,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统一归并为 退休人员补贴 。
三、京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所在地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现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所在地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实际发放额高于所在地规定的事业单位相应层次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由单位采取一次性冲销或分步冲销的办法妥善处理。
所在地尚未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京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照执行所在地规范津贴补贴时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
四、今后县级以上人民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和标准,应同时抄送所在地京外事业单位。
五、规范京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原水平部分,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结合单位现行财政补助水平情况通过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申报解决。其中,在职人员政策外津贴补贴奖金 或绩效工资 平均水平相当于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5倍以上的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六、规范京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各单位一律不得在统一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有关部门 单位 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将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退休人员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京外事业单位落实政策。
偏执与他
是指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未休年休假补贴就不算违规; 或:人为存在的人情,发放金额不足或超额发放,发放范围扩大(本没有休年休假补贴的,走后门发放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法》、《行政机关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法》管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规范津贴补贴问题的》(中纪发〔2022〕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法》、《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离别不说再见
转载一则,供参考。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一、公司体系的构成
工资:
每月固定工资-基准内工资+奖金
基准内工资:基本工资+职能工资+补贴+津贴+基准外工资
二、工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规定如下:
1�工资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6日起至当月26日止,并于每月28日支付。
2�采用工作绩效工资制订的计算期间,则从上个月的11日起至当月的10日止,并于每月的15日支付。
3�工作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三、基于公司业绩成长与社会经济变动的考虑,或者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使工资变动成为必要时,在与工会取得协议的前提下,可对员工的基本工资实施加算或减算处置。
四、每年在11月21日实施定期加薪,但加薪决定是在11月21日以后定出时,可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追补。
五、下列员工不在定期加薪的范围之内:
1�临时工、公司特别制定工资的员工。
2�外聘人员。
六、凡具晋升资格者,则依照各等级所制定的标准实施升级加薪,并于升级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七、下列情况应实施特别加薪,并在发布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1�技术进步明显并足以成为同事之楷模者,经由部门主管人员推荐及人力资源部评定后,认为其绩效优良有加薪必要时。
2�任职于特殊职务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评定后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3�其他有优异表现的员工,受到表彰而使公司认为有加薪必要时。
八、基准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和职能工资、补贴资格等级津贴和职位津贴等两大部分。
九、工龄工资的规定如下:
1�公司根据员工的工龄区别,制定“工龄工资参照表”,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实施调薪。若物价上涨时,工龄工资亦随其比例变动而调整。
2�初次任用员工的工龄工资,除了第一年应依照“标准学年毕业工龄”的工资标准任用外,工作满一年时,得依照“自然工龄”工资标准支付。
十、职能工资的规定如下:
1�公司依人事考核的成绩来制定员工的职能工资。若物价上涨,则职能工资额应随之发生变动。
2�各等级的级职工资,以该等级的初级工资作为调升级职工资的标准依据。
3�员工晋级增资时,以晋级前的职能工资加上资格等级的晋到级加薪标准,
晋级后的金额若不满晋级的级职工资标准时,应以标准职能工资为基准。
十一、初任职位人员的工资规定如下:
1�新进员工的工龄工资与职能工资,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及录用年度作为毕业年度,其标准见表1:
表1新进人员工龄工资与职能工资标准表
学历标准工龄职能等级基本工资
研究生毕生25岁三等30级5 000元
大学毕业22岁二等29级3 000元
专科毕业21岁一等18级2 500元
2�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在衡量员工之间的工资均衡性后,再决定其任用工资标准。
3�初任工资标准,除依照公司规定办理外,对于同行业间的工资标准也须一并考虑。
4�公司对于初任者的工资,可在10%的范围内,依员工表现状况来决定其增减。
十二、凡具有资格等级第五职等到第九职等及特别职等、一职等的员工,公司依下列资格等级给予津贴。
表2员工资格等级津贴表
资格等级特别职等
一职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
资格津贴10 000元4 500元3 500元2 500元
1 500元800元
十三、凡负责管理及职务的员工,公司依下述规定支付职位津贴。
表3员工职位津贴支付表
职位主管经理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
职位津贴500元800元1 500元2 500元3 500元4 000元5 000元
十四、基准外工资包括下列七项:
1�住宅津贴。
2�抚养津贴。
3�交通津贴。
4�派遣津贴。
5�特殊工作津贴。
6�外勤津贴。
7�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十五、住宅津贴是对因无自用住房而必须租赁房屋的职工所做的补贴,其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1�需抚养家属且住房人数在3人以上者,每月津贴800元。
2�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员工不另行补助住宅津贴。
1居住于公司员工宿舍的单身员工。
2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基金利息津贴者。
3�员工资格家属抚养状况有所变动时,应提出申请变更住宅津贴。具有或丧失津贴接受资格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当月下一工资支付日前,根据申请事由办理津贴增额或减额。
4�非居住公司宿舍或工厂宿舍的员工,因地利之便居住于非直系亲属的家中者,每月给予100元的住宅津贴;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基金利息
的员工亦适用此项规定。
十六、抚养津贴的规定如下:
1�抚养津贴是公司对于需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抚养家属最低生活保
障的员工所补助的津贴,抚养津贴的标准如下:
1配偶的抚养津贴额,每月800元。
2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属抚养人数以不超过4个人为原则,每月每人200元。
2�欲接受抚养津贴或抚养家庭人数增加时,则需提出申请变更抚养津贴。津贴享受资格丧失或抚养人数减少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当月内
下个工资支付日之前,根据申请的事由办理津贴额的增减事宜。
3�员工亲属具备下列资格者可申请抚养津贴:
1配偶。
2满60岁以上的父母、祖父母。
3未满18岁的子女。
4身体且无工作能力的直系亲属不受年龄限制。
4�其他。
1夫妻二人同时在本公司工作时,按一人发给补助抚养津贴。
2员工本人为养子时,可向公司申请抚养津贴赡养父母。
十七、交通津贴的规定如下:
1�员工由住宅到公司上班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时,给予交通津贴,但以使用经济合理的交通工具为限。
2�交通津贴发放的标准以通车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的员工为给付对象,公司应以补助定期车票或一个月25日来回月票的金额为基准。
十八、员工奉命调驻外地执行勤务时,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经公司承认的房屋租金或旅馆费用,可依实际费用的使用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
2�调驻津贴除作为补助员工的租赁费用外,另拨出基准内工资的5%作为员工调驻外地的开销和补贴。
3�调驻津贴的计算,从调派到达之日开始算起。
十九、特殊工作津贴支付的对象包括警备员和设备,每月以补助600元津贴为基准。
二十、依据人力资源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于规定时间外的工作和休假日的工作,依下列计算方式给付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1�规定工作时间外及休假日工作的津贴标准为单位:元小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8�50=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2�一般工作时间外,自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为止的超时工作津贴
标准为单位:元小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9�00=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3�规定工作时间为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时,应依下列标准支付津贴单位:元小时:
1自晚上十点至十二点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6�50=夜班津贴
2自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时:
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7�00=夜班津贴
4�第七职等以上的员工不予补助时间外工作津贴。
5�带薪休假及特别休假日出勤上班者,则依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的方式处理。
二十一、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则依人力资源管理规章的规定不予扣除
工资:
1�行使公民权时。
2�调驻休假。
3�婚假。
4�丧假。
5�害休假。
6�年度带薪休假。
二十二、奖金的发放
1�公司根据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并考虑到员工的表现,原则上在每年6月及12月份两次确定并发放奖金。
2�奖金的计算及发放依下列规定办理:
1上期奖金。计算期间为上年10月21日至本年度4月20日,于6
月发放。
2下期奖金。计算期间为本年4月2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于12
月发放。
3�从奖金计算期间开始到奖金发放日一直在公司任职者,方有资格领
取奖金。但对于届满退休者,应视其工作时间按日计算并发放。
4�员工若已达58岁,则其奖金在按一般计算方式计算出来以后,以其
金额乘以80%作为奖金支付标准。
梦断相思
新疆人民
关于印发新疆事业单位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市各部门:
《新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党的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一律不得突破国家的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正确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八年三月四日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国人部发〔2022〕56号)和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国人部发〔2022〕5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
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件1、2、3)。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件1、2、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
事业单性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属于财政支付的,由财政负担。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
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管理。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单位
1.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2.经批准参照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3.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改革,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人员
1.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2022年7月1日按照新工资制度套改工资的人员:
2022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不含2022年6月30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留任的人员)。
2.从2022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执行的人员:
(1)2022年7月1日以后仍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的各类学校毕业生;
(2)2022年7月1日以后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工人。
3.2022年6月30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且2022年7月1日以后,仍在见习期间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级工资待遇的各类学校毕业生,从2022年7月1日起改按新工资制度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4.暂缓套改新工资制度的人员:
(1)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被羁押的人员;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被机关收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正在处分或处罚期内,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费的人员。
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
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件4、5、6)。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2022年6月30日。
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的评估指标体系,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按国家规定执行。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和授权的人事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按人事部、规定执行。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六、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22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七、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八、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九、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2022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工人,下同),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