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尾歌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劳社险中心函[20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预测预防津贴、技术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岗位津贴。包括:干警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岗位津贴、审计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外勤津贴、人民干警岗位津贴、人民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津贴、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1998]3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或补贴[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已。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务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48号)];
(11)企业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线作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已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已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2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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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温柔依旧在
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包括三部分:
(一)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主要指保留物价副补项目。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具体分为:
1、机关津贴、补贴。包括警衔津贴、干警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民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税务税务征收津贴。
2、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包括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国家物资储备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 有害保健津贴、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殡葬岗位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艰苦类别岗位津贴、奥运奖金津贴。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主要指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扩展资料:
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津贴制度
腐朽青春
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其中岗位工资是由职称或职级决定的,而薪级工资是由可计算工龄的在校时间和工作时间决定的。
事业单位工资的构成: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挥霍不一样的天空猖狂不一样的世界
医疗支出 基本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事业单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工资等。津贴补贴反映单位在基本工资之外按规定开支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岗位性津贴和其他各种补贴等。岗位性津贴包括特殊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护龄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等。其他各种补贴是指有按关规定发放的其他各种补贴,如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地区附加津贴含价格补贴等。岗位津贴含包括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津贴、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津贴 医疗卫生津贴 卫生防疫津贴 护龄津贴 教龄津贴 其他岗位津贴 其他补贴反映按关规定发放的其他各种补贴,含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通讯补贴 书报补贴 交通补贴 洗理费 防暑费 其他 奖金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等。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人就业保障金。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保险 伙食补助费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含误餐、夜餐补助等。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长期临时工工资等。临时工工资 加班工资 其他 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咨询费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手续费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水费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邮寄费 电话通讯费 取暖费 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医院取暖费 家庭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保安费 保洁费 绿化费 其他费 交通费反映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租用费 燃料费 维修费 过桥过路费 保险费 安全奖励费 其他 差旅费反映单位国内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出国费反映单位出国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设备日常维修费房屋日常维修费 提取修购基金 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会议费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招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外宾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 专用材料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专用工具和仪器。 卫生材料 血费 氧气费 放材料 化验材料 其他卫生材料 其他材料 低值易耗品 药品费 西药费 中成药费 中草药费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其他商品和
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医疗赔偿费和诉讼费、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业务用燃料费 洗涤费 医疗赔偿费
和诉讼费 会员费 科研教育费 提取坏账准备 离退休特需费 其他费用
她在我不慌
以天津市所发布《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为例
一、严格执行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按照津纪发〔2022〕3号文件规定,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为我市党的机关、机关、机关、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法》的单位(参管单位)。凡不属范围内的单位,均不得发放津贴补贴。
二、严格执行规范津贴补贴的项目。规范津贴补贴后,经或授权人社部、批准保留和新出台的特殊津贴补贴项目包括: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人民法官审判津贴、人民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官检察津贴、人民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信访岗位津贴、安全生产监察岗位津贴、女职工卫生补贴、回维族补贴等。除此之外,凡是未经上级人社、门批准并联合行文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目前有些单位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包括2022年前后的文件)和有关主管领导的批件等为依据发放的津贴补贴必须立即停止,并做好自查清理和上报工作。凡符合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特别是特殊津贴补贴不得扩大范围普遍发放和突破标准平均发放,发放对象和标准必须报批(过去未报批的一律补报),未报批发放的,按违规发放处理。今后上级人社、门出台新的津贴补贴文件后,执行部门必须报批后再实施。
三、严格奖励性补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及上级机关根据工作绩效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为激励某项特殊工作任务完成发放的奖励性补贴(奖金),必须按规定的对象和标准发放,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不得超标准和范围发放。凡属奖励单位的资金,如明确不得发给个人的一律不得发给个人;可以发给个人的,个人年发放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上级文件有明确发放标准的除外)。严格控制部门对本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确因工作需要发放奖金的,必须按规定报批。除了年终全市岗位责任制考评奖励外,各单位可以对内部股室和争先创优给予奖励,对股室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个人的奖励获奖者人均不得超过800元,对股室和个人的奖励面均不得超过30%。
四、严格加班补贴。严禁滥发加班补贴。除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按人社部发〔2022〕184号文件,人民和人民法定节假日之外加班按人社部发〔2022〕17号文件执行外,其它单位加班补贴按如下办法。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因公出差、脱产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及日常轮流值班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一般每月不超过4天,加班人员不超过单位人员30%。特殊情况需延长加班时间或增加加班人员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加班补贴必须以考勤为依据,严格按考勤结果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考勤和补贴的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并存档备查。
五、严格临时机构和中心工作补贴。凡是经市委、市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和以市委、市名义组织开展的中心工作需要抽人下乡镇(含街道)或从事野(室)外作业,造成误餐或需发生交通费用的,可以发给补贴。误餐按每人每天20元补贴,交通费按每月80元补贴。凡报销餐费和派有公车的,一律不发补贴。补贴发放必须以考勤作为发放依据,并按规定报批。不准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准同一对象在同一时间内多次(多处)领取补贴。
六、严格带薪年休假。享有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各单位应尽可能地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可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含津补贴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00%已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收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必须凭考勤记录,并在单位公示。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22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22年不满2022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22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休假的,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严禁年休假工资按职工人数平均发放。
七、严格乡镇(街道)人员值班和交通费。乡镇(街道)可根据离城区的远近和岗位的不同,按月人均80-150元标准合理制定值班和交通费办法,经报批后执行。严禁以值班和交通费的名义滥发津贴补贴。
八、严格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使用。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有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标准计提,严格开支范围,不得将其它资金转为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不得以节假日活动、慰问走访等名义变相给职工发放(购物券)或实物。
九、严格规范程序和纪律约束。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纪律严明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按规范操作。任何单位和领导个人无权出台津贴补贴政策,特别是新设(批)津贴补贴项目。为统一,涉及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审核、解释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归口津市市规范津贴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财政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凡违反规定,对所发津贴补贴一律追回,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本下发后,各单位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发现有违背津纪发〔2022〕3号文件和本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按本规定需要报批的特殊津贴补贴项目的范围和标准、特殊情况的加班补贴、部门对本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性补贴、临时机构和中心工作的补贴、乡镇(街道)值班和交通费补贴等,先由单位(或牵头单位)报市津贴补贴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再报市研究决定。津贴补贴办公室将尽快制定审批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并加强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