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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闪瞎了我的眼我来做你的眼睛
中华人令2022年第13号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因此,只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除此以外任何人员和机构出具的报告只具备低于司法层面的效力。
比如,审计机关的报告具备行政处罚效力;企业内设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内部处罚效力。
所以具备司法证明效力的审计报告,唯一可以出具的部门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供参考。
夺心少年控梦少女
报备就是为了取得“报备号”,而“报备号”就是由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统一编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唯一编码,该编码得到工商、国税和地税部门的认同,换言之,“报备号”等同于防伪标志,达到杜绝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的目的。
报备就是为了取得“报备号”,而“报备号”就是由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统一编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唯一编码,该编码得到工商、国税和地税部门的认同,换言之,“报备号”等同于防伪标志,达到杜绝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的目的。
从是否报备角度来说,审计报告分为报备和非报备
(1)报备,就是指需要把企业全套信息上传到中国会计师协会网站,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通过反馈回来二维码和一串16位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的报备码,报告使用者微信扫描二维码或验证码即可直接链接到注册会计师网站获取企业的基础财务信息,这类报告的出具相对比较严格,需要企业提供底稿方便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检查。如果出现问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本人进行眼里处罚,甚至销从业资格,每年都会有多家是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或者限制出具审计报告。
(2)非报备,与报备相反,不需要上传企业财务资料到注册会计师网站。相对比较简单,企业需要提供报表和科目明细即可。
疯人愿愿人疯v
去税务师事务所把审计报告号报一下,看是否有备案记录。
备案方法和程序
(一)备案申请
从事企业验资、审计等业务的经营主体登录青岛市工商行政局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网站(),通过企业名称和注册号(默认密码)进入,填写本单位基本信息维护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执业信息。
本单位基本信息维护包括、工商联络员姓名、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编号规则、企业印鉴等。
注册会计师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姓名、会计师证书编号、上传注册会计师签名图片等。(详见附件《青岛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作手册》)
(二)提交报告
工商行政局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网站(),首先输入企业的注册号或企业名称进行验证,拟设立企业输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中名称序号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填写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姓名、报告编号、报告日期等,并上传该企业电子版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上传成功后,完成《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网上备案程序。(详见附件《青岛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网上备案作手册》)
(三)报告
为确保《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的真实有效,工商年检、注册登记人员接收到企业递交的书式《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后,应与网上备案信息核对。
已收到电子文档的,与书式内容完全一致,且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未收到电子文档的,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人员应在收取材料当日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联络员进行核实,漏报的应及时补报;涉嫌伪造、篡改《报告》的,对拟设立或变更企业,提出严肃批评,受理人员将收取的材料全部退回;对申报年度检验的企业,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我姓阿也许我只能等你爱我
《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指导。
所以门不可能对所有审计报告都进行查验。
门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
(一)日常。利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平台,对报备信息跟踪、分析和利用,全面掌握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等执业情况,通过报备资料跟踪分析重点企业的财务报表,了解其财务状况。
(二)现场调查。对日常中发现的线索、疑点和问题,通过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三)专项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执业质量专项检查。
(四)质量评价。
給不起的承诺
根据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体制、终止委托行政职能的决定,条法司、会计司、检查局、中注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清理、终止委托行政职能及工作交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了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事务所设立审批的相关内容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审批;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审批;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审批;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其他审批事项。 (二)需要交接的资料 涉及上述审批及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文件、审批程序及要求; 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注协办理的批复文件或发放许可证的情况;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未使用的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许可证》;相关的软件及作程序;全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 省级注协(或门)报送中注协备案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的有关资料; 涉及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 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上述审批及相关事项的有关资料; 其他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等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批准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应抄送中注协及相关省级门和省级注协; 会计司代表受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与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批准决定抄送中注协、相关省级门和省级注协; 省级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备案,同时抄送省级注协和中注协。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涉及注册会计师审批、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内容 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备案; 注册会计师的年检备案; 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证券许可证的年检; 其他相关内容。 (二)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现行有效的涉及注册会计师备案、年检及证券许可证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等; 省级注协向中注协备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审批的资料; 中注协批准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 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包括批复文件、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数据库、申报材料、审批材料、年检材料等; 未使用的证券许可证书及相关表格、计算机软件等; 未了事项的移交,包括:未办理完结的各省注册会计师备案材料;正在申请取得、变更、恢复及准备收回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及年检的有关材料; 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备案、证券许可证审批相关的资料。 (三)工作协调 注册会计师的备案 (1)省级注协受理并批准注册后,将准予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门。 (2)会计司发现省级注协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注册,有关的省级注协撤销注册,同时抄送省级门和中注协。 (3)省级注协应将年检材料报会计司备案,同时抄报中注协、省级门。 (4)会计司和中注协可根据需要对省级注协的批准注册及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1)注册会计师法、样式和具体,由会计司统一负责。 (2)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销由省级门作出决定,报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省级注协负责收回。 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1)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证券许可证的审批。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向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3)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由及有关部门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门、省级注协。 (4)和有关部门对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其他资格条件进行抽查。 (5)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的销由会同中国作出决定,同时抄送中注协和有关的省级门、省级注协。 三、审计准则(包括执业准则、规则,下同)审批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有关资料 审计准则组组成人员名单; 审计准则国内、国外、港澳台专家咨询组人员名单; 审计准则制定规划; 已发布、正在制定中及以后准备制定的审计准则项目。 (二)工作协调 审计准则专家咨询组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中注协负责审计准则的制订等,会计司负责和批准。 四、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考试的政策文件规定,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证券期货业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考试的政策规定;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以往考试的基本情况(基础材料)。 (二)工作协调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等涉及考试政策的规定由会计司制订、修汀,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注协承担; 为便于工作沟通协调,会计司有关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五、检查职能的交接 (一)需要交接的资料 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 已经办结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资料。 (二)工作交接的程序 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中注协负责按年度、分类封存,并提供封存清单,按档案有关规定保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由相关司局和中注协组成联席会议,由中注协牵头,提出办理有关案件的工作计划,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局负责行文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三)工作协调 检查局收到属于行业自律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中注协处理;中注协收到属于行政范畴的投诉举报等,转检查局处理; 检查局在行政中发现的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中注协给予行业自律惩戒;中注协在行业自律中发现涉嫌重大虚假报告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检查局处理; 检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会签条法司、会计司,有关行政处罚的告知、听政、决定书等文件抄送中注协。 六、其他要求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部内建立由条法司、会计司、检查局、中注协有关领导及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沟通、协调工作交接及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建会计、审计等专家技术鉴定委员会。吸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会计、审计、法律、证券、税务等专家成立专家库,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提供技术支持。 (三)做好交接工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注册会计师行政职能交接工作。中注协向会计司介绍有关审批、备案及相关工作的程序、的重点和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日常的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向检查局介绍涉及行政的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时,详细列明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