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委托出纳

小三给姐跪下唱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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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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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务执业风险是指注册税务师因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完成事项或未能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表现为:其一、因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事项,即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其二、因失败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违法成本,从而引起委托人为转移违法损失,向人追诉而产生的失败风险。虽然典型的税务纠纷案例尚未出现,但其潜在的执业风险也将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重视。
  税务风险的成因

  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根本上说,主要来源于委托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自身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环境三个方面。

  (一)委托人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委托人委托时的纳税意识。委托是税务的起点,有的委托人纳税意识薄弱,他们不是为了降低税收违法风险,而是为了降低正常税负。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作为中介人,很难完全深入企业纳税业务各环节,无法完满完成工作。

  2、委托人的合作态度。有的委托人的纳税意识并不差,但不很理解税务工作的特殊,他们虽然签订了税务委托合同,但其在合同中未充分表达意思,比如:减少税务部门寻查的麻烦、减轻财务人员不足的压力、享有注册税务师专家理税的优势等,在诸多的潜在非约定目的的驱使下,他们往往认为可以以一当十,加之缺乏有效的配合,使注册税务师违约风险增加。

  3、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无论纳税人自行申报,还是由注册税务师受托申报,会计核算均是税务申报的基础。注册税务师受托纳税申报,其前提也是纳税人需提供合格真实的计税资料(会计凭证等)、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资料如果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经营的完整情况,申报中出现少缴、多缴税的问题就难以避免,风险也由此产生。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税务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其工作态度和质量。执业人员是否能遵守税法、客观公正、兢兢业业、认真细致地工作,对税务业务是否能高质量的如期完成,其影响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能够坚持原则进行显然可降低执业风险;反之,则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违约或失败风险。

  2、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失败的最主要原因是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能力不足,遇到各种复杂问题无力解决,致使执业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执业风险难以控制。

  3、税务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税务机构自身要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税务的工作规程、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注册税务师对助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指导、,重要税务文书的多级复核制等等。税务机构质量控制体系越完备,其税务执业风险就会越小。

  (三)注册税务师执业环境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名不正言不顺,无法定业务。在《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我国注册税务师名称首先就受到质疑。再看我国注册税务师的主要业务,尽管国家税务先后制定了《税务试行办法》、《税务执业规程》等规范文件,对税务的权利、义务、业务范围等作了规定,但均未明确提出法定业务的概念,到目前为止仅仅提出了可作业务的概念。另外上述法规的效力层次也是个问题。这就为税务执业者留下了很大隐患。一方面,纳税人对税收中的事宜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事务所为了发展业务,要么依靠行政介绍或强行划分业务;要么采取各种办法满足客户要求,为客户争取更多的“利益”。在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下,这两种方法都有风险。另一方面,事务所进行的很多业务,如弥补亏损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既可以理解为是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收征管而采取的办法,也可以理解为是强制,到底如何裁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规则缺席,注册税务师各显神通,又无所适从。注册税务师至今没有执业准则。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审计准则,它既是执业过程的行动准则,同时是注册会计师的保护伞。只要注册会计师按准则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除非已审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一般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但到目前为止,注册税务师行业仍未制定具体的执业准则,执业人员只能根据自己认为正确的工作方法对委托单位进行活动,注册税务师在活动中对委托单位账务进行检查的深度、广度均无规则可循,难免产生一些遗漏。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注册税务师将可能承担因失败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严法厉律,业务没有回旋余地。《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漏税、少缴税等概念。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无论纳税义务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只要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税务稽查部门一般都认定为偷税。在此情况下,注册税务师没有任何回旋余地,他将可能面对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双重责难甚至处罚。

  税法的缺陷和弹,既是机会,更是陷阱。我国目前的税法,在许多环节都不够完善或有弹,在许多方面又赋予税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不完善的环节吸引着纳税人和一些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目光,国家对这些不完善的环节又常常以不断发布的文件来修补,当纳税人和注册税务师没有注意到新发布的文件时,便易走向偷税。税法给税收征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让纳税人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也给纳税人以侥幸心理,却让注册税务师无所适从一一注册税务师的税务报告不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在出现判断困难时可出具保留意见的报告。上述税法的两个方面,给注册税务师带来的虽然是一种机会,但更多的是陷阱。

  税务风险的避免

  避免税务风险,是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一项的、常年的任务,目前业内尚无公认有效的方法,这里笔者只能提几点看法。

  1、法是一切中介机构执业的基本保障,税务也不例外,加快税务法制建设已刻不容缓。借鉴国际税务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近年来税务发展的经验,制订税务相关法规,真正以法律的形式,将业务范围、执业规范、职业道德以及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下来,使从业人员有法可依,名正言顺,放心、大胆地开展业务,不断发展税务事业。

  2、谨慎受理业务,严格订立合同,是避免风险的前提条件。税务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与被关系,依据《合同法》订立委托合同,让客户明确其在委托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工作的开展。特别对那些不太配合的客户,在合同中详尽列明客户配合的具体要求、应尽的义务、不予配合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等,对避免风险有很大的益处。

  3、提高业务素质、保证税务质量是降低风险的首要条件。税务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智力劳动,需要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他不仅要精通税法,还要熟知会计知识、审计知识、企业知识和其它经济法规,因此,除了资格考试之外,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身应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精通税法、熟悉财务、审计、及通晓法律的税务队伍。

  4、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树立风险意识。事务所要把执业质量控制贯穿于全过程。在业务承接、协议的签订、人员委派、检查、、复核等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保证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在业务承接阶段,充分了解客户情况,把握是否应该承接;在具体实施阶段,充分收集税务相关证据,确定客户纳税事项;在完成阶段,对已获税务相关证据,认真评价真实、合法、充分;对重大事项应实行多级复核制度。

  5、积极与税务部门和委托人沟通。沟通可使客户了解税务行业的特点,同时也可让注册税务师更深入的了解客户。沟通可使税务部门了解注册税务师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也可让注册税务师获取税务方面的新规定、新动态,从而与税务部门增进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共识,消除摩擦,争取得到支持,避免误入陷阱。

131评论

你的葬礼我会风光出席

审计业务约定书不管是纸质或者电子形式都属于书面形式。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工作的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出具报告的形式等事项的书面合同。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具有其他根据《中华人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样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如果出现法律诉讼,它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首要依据之一。从审计工作本身来看,当委托和受托目标全部实现后,即审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妥善保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工作底稿资料,纳入审计档案。
  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在审计三个方面的关系人中,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某种经济利益关系,出于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资金变动情况的目的,所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委托审计业务。委托人包括机关、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还可以是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某个自然人,如企业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等。通常我们把那些正式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约的单位或个人称为委托人,即确认委托和受托关系之后才算委托人,而对于那些有委托意向,尚未正式签约的单位和个人称之为潜在的委托人。
  签约主体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约主体必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即委托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委托人是个人的时候,受托人仍应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因为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在签约主体双方中,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某种关系或某种利益驱使另一方与自己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签约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切忌采用口头形式签约。

11评论

对妳掏心掏肺纯属自作多情

是的。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因此,审计报告除了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外,还应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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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评论

各种矫情贱人都死光唯爱一人少年心中央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委托人对提供的报表负责

  被委托人对提供的审计报告负责

  出事后
  负主要责任的还是委托人(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44评论

若爱不能长久

必须以机构接受委托而非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如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由会计师事务所派出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不能由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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