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财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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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如下:

1、律师执业,根据《律师执业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二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律师职业,虽有过失犯罪例外规定,但在实际作中,都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即使过失犯罪,也难以从事律师执业。

2、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
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
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
满五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满五年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格,如果取得资格也先注销,刑满五年以后重新实习两年,这基本上断了一个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前程。

3、大型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也会刑事犯罪记录,甚至买房子女入学也会对有刑事犯罪记录明里暗里设定限制条件。

4、如果子女要入伍考军校,父母的犯罪记录对他们的政治都有一定影响。

5、、警察、事业单位、银行等单位对用人的招聘也十分严格,对具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也是限制极大。

6、证券行业,比较特殊,尤其是是从事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技术的人员要求就更严格,很多证券股票的商业机密一旦泄露后果可想而知。因此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技术规范(试行) 明文规定:禁止录用有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人员从事证券行业计算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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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的人爱着爱我的人

1会计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会计人员, 既包括在各级各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 也包括从事会计中介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职业的从业人员。   2会计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履行会计职责, 或在履行会计职责过程中, 严重侵害职务规范。   3会计职务犯罪的客体是侵害了国家关于会计的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对会计核算、 会计等会计内容及与会计核算有关的税收征管、 金融结算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会计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刑法和会计法关于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 即必须实施了侵犯会计法规定的具体行为。   如,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可靠, 而会计人员故意使用伪造、 变造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同时, 会计人员应该保护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安全, 而会计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其毁坏,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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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太美

你所说的罚款应该是罚金吧?如果是被判罪名成立,刑罚是罚金的话,就会有犯罪记录,如果不在2022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判决的话无法封存该记录。对工作出国原则上没什么影响,但有的地区国家要求签证时提供无刑事犯罪证明,就不可以了。根据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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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你一片星海

你好,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体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这对建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从而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注册会计帅。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过失不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成立。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

  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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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从未

单纯的笔录和手印不属于案底,这是警方案件调查的流程。只有刑事犯罪才会被记录在档案中,并且联网可查。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部门保存。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定义的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

所以,如果只是配合案件调查或者属于普通治安事件的,构不成犯罪的,不会留下犯罪记录(案底)。

扩展资料:

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包括党政机关、机关、机关、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系列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书记员、人民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人员、企业破产人。

5、保险、证券类职业:期货从业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保险精算师、保险营销员、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其他职业:导游、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案底

百度百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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