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我的人麻烦你先把牙
nhxfxeucdg0467227002合伙会计0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t有3名以1上d的合伙人w;二b有书5面合伙协议;三o有会计8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2公6场所。 有限责任会计5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n有6名以7上v的股东;二q有一l定数量的专x职从4业人t员不c包括股东;三n有不z少6于k人a民币460万p元b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d有会计6师事务所名称;六5有固定的办6公2场所; 合伙人r股东条件: 一r持有中2华人i注册会计3师证书5; 二t在事务所专a职执业; 三m成为5合伙人q股东前0年内6没有因执业行为8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7师证书5后最近连续7年在会计0师事务所从5事下o列审计2业务的经历b,其中3在境内2会计2师事务所的经历s不l少2于e3年:五b成为3合伙人n或者股东前0年内7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f正当手6段申请设立会计0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b作出不s予2受理、不c予1批准或者撤销会计6师事务所的决定。 注册会计8师在成为6会计8师事务所的合伙人c或者股东之z前,应当在省、自治区f、直辖市注册会计4师协会办4理完从4原会计4师事务所转出的手5续。若为7原会计7师事务所合伙人p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5及q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2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7续。 办6理程序: 一x由全体合伙人n股东向会计7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q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送省厅d前,先由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会计1机构协助核实股东、办0公2场所、注册资本的真实。 二j按照《会计3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0法》令第53号第40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x对申请人j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x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m齐全或者不k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3内5一d次告知申请人c需要补正的全部内4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l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p予3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a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d用印章和注明日8期的书7面凭证。 四对申请材料的内4容进行,并将申请材料中7有关会计8师事务所名称以6及s合伙人t执业资格及w执业时间等情况予0以7公1示6。 五j自受理申请之o日8起70日2内7作出批准或者不u予3批准设立会计6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0作出批准设立会计8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j日5起00日0内6向申请人p下j达批准文8件、颁发会计1师事务所执业证书7,并予7以1公3告。省级门z作出不p予1批准设立会计5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不e予8批准决定之i日5起20日3内3书7面申请人p。书6面中6说明不b予1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t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c省级门h作出批准设立会计0师事务所决定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v日6起80日8内4将批准文2件及u有关材料报送、中7国注册会计2师协会。发现批准不h当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z日0起70日6内3书8面省级门o重新。 八m经省级门r批准设立的会计4师事务所,应依法办5理工k商登记手7续。 九m会计7师事务所的合伙人m应当自会计8师事务所办3理完工o商登记手5续之o日2起50日8内7办5理完转入t该会计7师事务所的手5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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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会撤销你的建造师证书的。而且三年内是不能考试的。提供虚假材料,以欺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和《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28二建考试时用假学历报名的,在注册时造假学历被查出,有什么后果?将会撤销你的建造师证书的。而且三年内是不能考试的。提供虚假材料,以欺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和《注册建造师规定》(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耍帅耍到爆装纯装到死
中华人令 第25号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2022年1月22日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做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以下简称“省级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注册申请人。书面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和所在地的省级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或者所在地的省级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或者所在地的省级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和省级门应当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2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材料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经研究,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定于2022年9月19日至21日举行。 《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22年度中华人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相关考试信息请考生关注各地考办,或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 )浏览考试信息。 特此。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高楼断不见故人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以下简称“省级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
十年换你
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
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一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第十五条 省级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级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申请人。书面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省级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省级门重新。
第十七条 经省级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