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寻蝉半夏之久
目前机关虽然暂时取消职称,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员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会计岗位),如果将来恢复职称的话,会计师的职称也会恢复。目前注册会计师在中国还是凤毛麟角,受欢迎程度不亚于博士,不论在哪里肯定都会吃香,收入肯定也会很高。目前拿着只是细水常流的工资,如果注册会计师到了队伍,在业务上肯定会干得特别出,但是职称并不与待遇钩,待遇只与行政级别钩,除非机关特别聘任的专业人才(虽然是临时聘任的,但待遇相对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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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业务几乎没有区别。审计事务所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部门利益争夺的产物。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行业之初只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是以及下属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后来各级审计机关也举办“审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是国家下属的“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执业人员称为“注册审计师”。
再后来,“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审计师协会”合并,执业人员统一称为“注册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为,但审计事务所仍然靠在各级审计机关,直到2022年行业全面脱钩改制,改制后都称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已成为历史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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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业务几乎没有区别审计事务所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部门利益争夺的产物。
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行业之初只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是以及下属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后来各级审计机关也举办“审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行业协会是国家下属的“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执业人员称为“注册审计师”。再后来,“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审计师协会”合并,执业人员统一称为“注册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为,但审计事务所仍然靠在各级审计机关,直到2022年行业全面脱钩改制,改制后都称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已成为历史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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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恢复注册,但在《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不予恢复。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门备案。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之日起15日内向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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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暂停上市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2上市公司出现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3上市公司出现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4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并在披露年报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
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三年亏损的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再次刊登可能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
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表述国家会计政策的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6除因国家会计政策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出现三年亏损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7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虽然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以下简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由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出具该审计意见的理由、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据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盈亏质的变化。
8前条所述年度财务报告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纠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本所自纠正的审计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调查处理。
7条所述年度财务报告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董事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
六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10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的,本所除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外,并报中国调查处理。
11本所在作出暂停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并报中国备案。
12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刊登《股票暂停上市》。
《股票暂停上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能否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并说明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情况;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的,也应当予以披露。第二节恢复上市
1因1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本所依据中国有关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2因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3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比照本规则7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4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比照本规则9条的规定执行。
5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当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和符合本规则2条规定的机构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
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6在核查过程中,恢复上市推荐人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公司人员、资产、财务的,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公司重组后的业务方向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好转,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公司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小额的须累计计算及其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不确定等;
对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的事项的,恢复上市推荐人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对于拒绝改正的,恢复上市推荐人不得为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出具恢复上市推荐书。
7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二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对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三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对申请恢复上市公司的核查报告具体内容;
五明确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
六明确说明推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简要介绍恢复上市推荐人的内部审核程序;
八中国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恢复上市推荐书》应当由恢复上市推荐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8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意见:
一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业务;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五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六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七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八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九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的纳税情况;
十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
决议;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扭亏所做主要工作的报
告;
四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关于公司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说明:包括公司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等;
七审计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的原件;
八恢复上市推荐人出具的《恢复上市推荐书》;
九法律意见书;
十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工作日发布相关。
11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全部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公司。
上市公司未能按照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刊登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2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3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2条所述核准期限之内。
14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盈利,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但有关材料显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涉嫌虚假的,本所报中国进行调查,调查期间不计入12条所述核准期限之内。
15本所在作出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同时报中国备案。
16中国或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刊登《股票恢复上市》。
《股票恢复上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中国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7上市公司刊登《股票恢复上市》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自恢复上市之日起至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止,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特别处理。第三节终止上市
1本章所称的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况,被中国或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2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1条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根据中国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3上市公司因1条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本所根据中国终止其上市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4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5本所上市委员会对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6上市公司出现4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之一,本所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7上市公司出现4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本所自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8上市公司出现4条第四项的情形,本所在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9上市公司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预计出现亏损,可能出现4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
10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亏损,出现4条第六项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应当刊登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停牌,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1恢复上市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盈利,但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比照7条的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刊登风险提示。
12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对财务报告予以纠正。
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本所报中国调查处理。
上市公司纠正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之内。
前条所述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比照本规则9条的规定执行。
13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审核终止上市的期限之内。
14股票暂停上市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本所并。
本所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5上市公司决议解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立即向本所和中国报告。
本所在收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6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上市公司关闭或者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在收到公司的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中国批准后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17本所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同时报中国备案。
18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或本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股票终止上市》。
《股票终止上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中国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事宜;
四中国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9本所协助终止上市的公司或清算组处理有关股份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