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场烈酒不醉不休
一、湖北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武汉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武汉、黄石、黄冈、咸宁、十堰、襄阳、荆门、荆州、宜昌、恩施,共十个考区。报名时考生可自主选择就近考区。
二、说明。2022年注册会计师报名简章已经发布。同时湖北省也公布了《湖北省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规定:
1、报名程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简称网报)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2、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1)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公司战略与风险、经济法、税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2)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2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2年)》确定了考试范围。
3、考试方式。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4、考试时间和地点。
(1)考试时间。综合阶段考试:2022年8月26日 0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专业阶段考试:2022年10月14日 08:30-11:00 审计;13:00—15:30 财务成本;17:30—19:30 经济法;2022年10月15日 08:30—11:30 会计;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17:30—19:30 税法。
(2)考试地点。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武汉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武汉、黄石、黄冈、咸宁、十堰、襄阳、荆门、荆州、宜昌、恩施,共十个考区。
孤独行者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编辑本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国家外汇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附录1: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外汇收支情况表
附件: [编辑本段]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被审核单位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
如果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或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基础。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和完整,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提供的保证。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承接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国家外汇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经营内容;
(三)被审核单位外汇核算的原则和方法;
(四)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五)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
(六)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情况;
(七)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八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外汇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原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实施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编制规定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水平、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的错报风险等因素确定审核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货币资金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获取外汇开户核准文件,检查填列项目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规定;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含预付、预收类项目,不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明细账户重新分类,外汇应付类项目账龄的划分是否正确;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境外投资和境内外汇投资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检查是否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金额一致;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列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本年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恰当反映在经常项目差额中;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检查非外汇形式资产的本年变动情况;
(二)检查其他相关外汇项目余额的本年增减变动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获取的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中的非外汇形式资产;
(三)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结算的债权、债务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四)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重新计算本年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中;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本年变动金额的合理。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本年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
(二)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例如占期末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和完整;
(三)如经进一步检查仍无法将其他资产金额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应当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借款类项目(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借款明细余额表,并将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相应的金额和非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应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外汇借款明细余额重新分类计算,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获取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类项目填列金额是否完整;
(四)对计提的借款利息实施分析程序,评价应付外汇利息本年发生额的合理,并确定其对经常项目差额的影响;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收外汇资本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外汇资本增减变动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汇资本增减变动金额与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本年是否发生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的情况;如果发生,则获取相关文件,检查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后的填列金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资产方相应项目填列信息的一致;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如果被审核单位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果被审核单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相关编报有效实施测试的基础上,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实质分析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调整相关项目的本年期末数,并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对外担保本年变动及余额,应当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对于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应当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考虑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使用的限制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或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二十七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九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名称和日期;
(二)被审核单位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实施分析程序;
(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参照《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有关规定的情形,或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且已在本年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外汇收支情况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当局签署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于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后附已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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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武汉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中心 路11号(武汉市财政局政务公开服务大厅) 027-85729300
十堰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十堰市财政局注管中心(北京北路财政综合大楼613) 0719-8102752
襄阳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襄阳市襄城檀溪路23号(市财政局十楼2022房间) 0710-3535562
宜昌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市财政局十二楼) 0717-6330183
黄冈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黄冈市七一路3号(市财政局注管中心) 0713-8621179
荆州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35号(市财政局一楼) 0716-8262259
恩施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14号(州财政局五楼) 0718-82317
则与牵我手情深跟我走
摘要(1)【正确答案】(1)不恰当。(5分)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特别风险实施实质程序/仅实施控制测试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7分)(2)不恰当。(5分)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业务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5分)(3)不恰当。(5分)应当将实际执行的重要作为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7分)(4)不恰当。(5分)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应当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总体复核分析程序是必要程序。(7分)(5)不恰当。(5分)甲公司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仅实施实质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实施控制测试。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7A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上市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部分审计工作底稿摘录如下:1、A注册会计师拟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库存监盘。2、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规定,推行业务档案电子化,将纸质工作底稿经电子扫描后存为电子档案,同时销毁纸质档案。3、甲公司层拒绝提供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拟发表否定意见。4、A注册会计师邮寄询证函时,在核实甲公司提供的被询证联系方式后,未使用甲公司的邮寄设施,而是在邮局投递。5、A注册会计师计划在审计报告日后对甲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形成的重大判断和结论进行复核。针对以上5点,注册会计师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1)【正确答案】(1)不恰当。(5分)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特别风险实施实质程序/仅实施控制测试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7分)(2)不恰当。(5分)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业务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5分)(3)不恰当。(5分)应当将实际执行的重要作为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7分)(4)不恰当。(5分)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应当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总体复核分析程序是必要程序。(7分)(5)不恰当。(5分)甲公司采用高度自动化处理,仅实施实质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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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工作底稿归档的期限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 针对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 二、审计工作底稿归档后的变动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一)需要变动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注册会计师已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但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不够充分。 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 (二)变动审计工作底稿时的记录要求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理由; 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对于连续审计的情况,当期归整的档案中可能包括以前年度获取的资料(有可能是2022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当期取得并至少保存2022年。 四、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 (一)项目组成员实施的复核 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包括项目合伙人)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 复核工作应当由至少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以由高级助理人员复核低层次助理人员执行的工作,也可由项目经理完成,并最终由项目合伙人复核。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时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人员)对审计项目组执行的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内容)复核。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 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