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商业银行

未许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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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财会[2022]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公司法》和《中华人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作规程和会计信息;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有关部门的严格。

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风险;
(六)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

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法规及银行机构的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及电子资金转账;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重要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法规的错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条 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和相关内部控制;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制;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的程度,评价交易前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控制难以奏效,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作计算机信息和电子资金转账;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

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验证、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及时发现舞弊与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

第三十四条 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
(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
(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

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
(四)关键人员的素质;
(五)银行机构的程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层沟通。

第五章 实质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程序。

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
(一);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和完整;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

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 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机构规定的流动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计划;
(九)银行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法规;
(十一)银行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层的计划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

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2022年01月01日 法规

63评论

学会了咽下

当然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近年来含金量越来越高!学霸君为大家列举一些注会从业方向,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一)投资银行小伙伴们如果想要进一些一流的投资银行是有些难度的,起码要有很高的学历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但在这些一流的投资银行可以享受的待遇也是非常高,如果你是硕士刚刚毕业,在这种投资银行就能拿到七八十万的年薪,另外还有一些年终分红,这收入可以说是相当可观了。
(二)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注册会计师会比较多,所以成了很多小伙伴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之后的首选。而且会计师事务所的薪资待遇也不错,工作相对来说也比较体面。但一些顶尖的会计事务所会要求员工是名牌大学毕业的,比如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和安永,而且这些大的事务所工作的强度会很高。
(三)国内商业银行一般商业银行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所以小伙伴们如果真的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大家可以将商业银行作为职业发展的方向。银行高管一般都是CPA或高级会计师。所以要想在银行有好的发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工作待遇相对于国外投资银行要少一些。

176评论

互不相认

当然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近年来含金量越来越高!学霸君为大家列举一些注会从业方向,大家可以借鉴一下!(一)投资银行小伙伴们如果想要进一些一流的投资银行是有些难度的,起码要有很高的学历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但在这些一流的投资银行可以享受的待遇也是非常高,如果你是硕士刚刚毕业,在这种投资银行就能拿到七八十万的年薪,另外还有一些年终分红,这收入可以说是相当可观了。(二)会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注册会计师会比较多,所以成了很多小伙伴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之后的首选。而且会计师事务所的薪资待遇也不错,工作相对来说也比较体面。但一些顶尖的会计事务所会要求员工是名牌大学毕业的,比如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和安永,而且这些大的事务所工作的强度会很高。(三)国内商业银行一般商业银行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所以小伙伴们如果真的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大家可以将商业银行作为职业发展的方向。银行高管一般都是CPA或高级会计师。所以要想在银行有好的发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是必不可少的,但工作待遇相对于国外投资银行要少一些。

177评论

怪人老友

注册财税师、注册企业理财师与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是中国财务行业的四大资质。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是财务核算方面的最高资质,注册财税师、注册企业理财师是财务方面的最高资质。注册财税师、注册企业理财师填补了我国在财务方面没有资质证的空白。中国建行、交通银行总行,把拥有中国理财规划师协会注册理财规划师资质证书的人作为高级人才进行。如果您到这两个银行,拥有这个资质的人,都会在办公室的书柜上摆出。贵州商业银行、吉林商业银行发文要求报考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的资质证书。凡持有中国理财规划师协会颁发的证书者,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得到认可。

159评论

一生一世今生今世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和总体要求。
一、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了银行间函证程序的含义。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在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经常要对一些出现在财务报表和附注中的重要项目和其他信息如存款、贷款、同业往来、资金拆借、衍生交易和担保及承诺等进行函证,这既涉及银行间函证,也涉及对非银行客户的函证。银行间函证的范围包括同一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不同国家的不同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函证。
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确认银行是注册会计师寄发询证函的对象,可以是银行、政策银行、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通过银行间函证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十分重要,因为其直接源于的第三方,因此相对于仅从商业银行记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具有更强的可靠。
二、银行间函证程序的总体要求
银行间函证程序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包括选择确认银行、确定询证函的主要内容、编制和寄发询证函以及回函的评价。此外,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还可能要面临许多与语言、专有名词、一致表述和函证事项所涵盖的范围等相关的困难。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控制好上述五个环节,提高函证结果的可靠。因此,本准则第三条规定,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

第二章询证函的编制与寄发
本准则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八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选择确认银行和函证方式、询证函的编制方法和寄发。
一、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与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下列主要因素:
1.账户余额的大小。在对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形成的账户余额进行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和交易量等特征进行分层。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选取超过一定金额的账户余额进行函证,再从剩余账户余额中采用抽样或其他方法选取样本进行函证,以保证样本足以代表总体。
需要注意的是,账户余额的大小不是决定确认银行的唯一条件。对于一些资产负债表日余额较小但交易发生频繁的账户,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进行函证。
2.交易的质、数量和金额。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交易的质、发生频率和金额来选择函证重点,并重点关注特殊且复杂的交易或事项。例如,当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之一是卖出回购资产如票据、证券和贷款时,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根据回购交易的发生频率、发生额和期末余额等有针对地进行函证,包括买断式回购协议下担保物的再或再质押等情况。
3.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与函证样本量的选择负相关。通常,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越高,函证的样本量越少;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越低,函证的样本量越多。
4.重要与审计风险。重要和审计风险是决定确认银行的重要因素,也是确定函证样本量的重要依据。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水平也称为可容忍错报。可容忍错报越小,注册会计师选取函证的样本量就越大;可容忍错报越大,注册会计师选取函证的样本量就越小。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选取的样本通常也越大。
以上四个要素相互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其影响,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以恰当确定函证的样本量和选择确认银行。
二、函证方式的选择
在函证方式选择上,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确认银行对所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予以回函。
在积极的函证方式下,注册会计师要求确认银行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在消极的函证方式下,注册会计师只要求接受询证函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通过积极函证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要高于通过消极函证方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这主要是因为在采用积极函证方式册会计师在未收到回函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程序,而采用消极函证方式时,未收到回函被视为被函证信息是正确的,即使接受询证函者没有理睬也是如此。由于商业银行拥有大量货币资产,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金额巨大,且存在大量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潜在风险很大。因此,为了保证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本准则要求采用积极函证方式。这既是由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和面临的诸多风险决定的,也是注册会计师保证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要求。
三、询证函的编制方法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编制询证函时,可选用下列方法:
1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确认银行确认其准确和完整;
2要求确认银行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详细情况,据以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比较。
第一种方法便于确认银行进行核对,有利于提高回函率,但是确认银行有可能不认真对待询证函,导致回函质量降低;第二种方法有利于提高审计证据的可靠,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确认银行的工作量,导致回函率较低。因此,在选用上述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函证的目的、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
四、询证函的寄发
1.寄发人和收件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经商业银行同意,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并要求确认银行直接向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尽管确定函证的内容和寄发询证函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但是获取被审计商业银行的授权也是必要的。
为了提高确认银行的回函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商业银行认可询证函中的下述文字:“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须询证贵行与本行往来账户的余额或其他信息。本询证函共××页,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中的信息出自本行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情况;第二部分的信息空白处,请贵行根据我们的要求据实填列。有关询证费用请本 行支付。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参见附录 1612-1,并加盖公章。
2.寄发时间的选择。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事项的质等因素确定寄发询证函的时间。
函证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并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适当时间实施。对于质、金额不重要或发生不频繁的交易,如果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可信赖程度较高,注册会计师也可以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对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进行函证,并对剩余期间的变动情况实施其他实质程序。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确认银行的回函时间,以便尽可能在审计工作结束前获取函证的全部资料。

第三章函证的内容
本准则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询证函的内容。
一、函证内容的确定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目的及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等情况确定函证的内容。
函证的目的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函证,获取和评价与函证信息相关的审计证据。函证通常能够提供支持存在或发生、权利和义务等认定的审计证据,而难以对计价和分摊等认定提供证据支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相关交易和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目的及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特点等情况确定易于回函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类型。
此外,询证函的内容应当明晰,而且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一致,以便于确认银行理解。
二、函证的主要内容
本准则第十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函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的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包括零余额的往来账户和在函证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注销的往来账户的余额及到期日、利息条款、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抵销权、抵押权和质押权等详细情况。询证函应当载明账户摘要、账号和币种等有关信息。
2.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询证函应当载明或有负债的质、币种和金额等有关信息。
3.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询证函应当载明协议标的、签订日、到期日和达成交易的条件等有关信息。
4.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询证函应当载明每项合约的编号、交易日、到期日、成交价格、币种和金额等有关信息。
5.确认银行代为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询证函应当载明项目摘要和权属等有关信息。
除上述内容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同一确认银行的相关账户和其他信息同时进行函证,以保证完整,并提高审计效率。

第四章回函的评价
本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回函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和实施替代程序。
一、评价回函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评价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函证程序的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对函证过程的全程控制,以提高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规定,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在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1确定确认银行;2将确认银行的名称、地址与商业银行的有关记录核对;3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商业银行的有关资料核对;4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5询证函经商业银行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6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7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8评价函证结果的可靠。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消除疑虑。
2.不符事项的质和金额。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不符事项的质和金额,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不符事项可能是由于商业银行和确认银行因记账时间不同而形成的未达账项,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例外事项。因为未达账项的存在是客观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其他原因导致的不符事项。这些事项可能隐藏着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错误或舞弊。
3.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能够为函证程序提供佐证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一并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二、替代程序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当未收到确认银行的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如果在预期时间内没有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与确认银行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取得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并再次发出询证函。如果仍未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如审计期后事项或检查有关凭据。
替代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取决于未回函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重要程度、未回函潜在的错报类型、未回函账户或其他信息的期后流动以及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等。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对所有未回函账户或其他信息实施替代程序,即使余额很小或为零。
本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如果通过函证、替代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函证范围或追加审计程序。
附录 1612-1:
银行间询证函参考格式

银 行 询 证 函
编号:
××银行: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行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须询证贵行与本行往来账户的余额或其他信息。本询证函共页,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中的信息出自本行账簿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情况;第二部分的信息空白处,请贵行根据我们的要求据实填列。有关询证费用请本行支付。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
邮编: : 联系人:传真:
第一部分:
截至年月日,本行有关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等列示如下:
1.活期存款单位:元

2.定期存款
单位:元

3.贷款 单位:元

4.存放同业

5.同业存放 单位:元

6.拆出资金 单位:元

7.拆入资金单位:元

8.回购协议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单位:元

9.远期外汇合约、未履行合约 单位:元

10.其他合约 单位:元

11.代保管有价证券和其他项目 单位:元

12.其他事项,如未使用授信额度和抵消权等
银行盖章
年月日

结论:信息证明无误。
银行盖章
年月日

信息不符,请详细列明不符情况及其原因可随函附送相关材料。
银行盖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
请列出在年 月 日前十二个月注销的任何账户的情况

或有负债例如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外项目单位:元

其他事项
银行盖章
年月日

不知道是不是,还是看一下吧,谢谢你哦
最后说一句,选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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