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场陈述

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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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不曾允许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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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问题用陈述句的语气说出来就是答案了,大专毕业的,考中级会计师一定要要5年工作经验。有的人没有拿到中级会计师证也能去报名考试注册,中级会计师证和注册会计师证之间没有因果或层次关联,比如有些会计系的在校生就开始考注会了,而他们肯定是没有中级会计师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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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立我们在等你

层声明,是指被审计单位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关于财务报表的各项陈述。层声明的书面声明,就是层声明书

(一)定义:层声明,是指被审计单位层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关于财务报表的各项陈述。
  (二)作用:层声明具有以下两个基本作用:
  一是明确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二是提供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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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迩笑着说白白

就是注册会计师利用报告使用者的合理信赖,出具了具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对报告使用者产生了误导,给报告使用者造成了损失。
对于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责任,采用责任推定,就是推定你是有错的,只要报告使用人能够证明出具的报告不实,而且自己是信任报告的,而且和被审计单位有过交易或者买卖了被审计单位的证券并且有损失就可以,也就是说不需要举证来证明他们有错,法律上认定注册会计师是有错的,而注册会计师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没错,只能自己找证据证明自己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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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我长发及踝我定娶你为妻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进一步发展,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见证人和的第三方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审计准则》的实施在促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出现的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严重地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且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的审计有助于提高信息的可信,同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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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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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逢场作戏我将计就计

以下是一个范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所),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李晓敏:男,2022年3月9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甘路园南里三区7号楼1405号。
 熊建辉:男,2022年10月11日出生,成城股份2022年报、2022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25号苑。
 依据《中华人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中磊所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磊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们于2022年1月2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磊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对成城股份2022年度、2022年度年报审计时,中磊所将成城股份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的投资定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对于成城股份就该笔初始投资会计处理的异常,以及2022年安华保险实收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中磊所未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对安华保险的1000万元原始投资虚假记载为5000万元,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成城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时,中磊所针对成城股份与上海科泉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泉)的重大、异常资产交易未保持对公司舞弊的职业怀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未发现成城股份虚构向上海科泉出售物华广场一、二层商铺的资产交易事项,该笔虚假交易虚增2022年度收入18444万元、虚增2022年度利润总额5265万元,使2022年成城股份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导致审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中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10条和第11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城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中磊所提供的审计工作底稿、李晓敏、熊建辉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磊所上述未勤勉尽责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中磊所的上述违法行为,李晓敏、熊建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和听证会上提出的主要申辩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勤勉尽责,审计失败源于公司层等的故意舞弊。吉林证监局审计、之前的年报审计工作等均未发现问题。成城股份的会计责任、中磊所作为单位的审计责任未处罚。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李晓敏、熊建辉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中磊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审计成城股份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上海物华广场产权中,未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吉林证监局的情况和之前的审计情况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成城股份在投资安华保险和转让物华广场产权中的会计违法事实清楚,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中磊所在上述审计中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违法成立。认定处罚签字会计师的事实清楚。对成城股份和中磊所如何处罚不影响本案认定。我局已充分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多种因素,对于当事人在量罚上已经从轻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磊所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三、对熊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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