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中来过
二级建造师不注册是不会过期的
1、国家规定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
2、如果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3、因此,考生三年未注册,想要继续注册,则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如何申请继续注册?
答: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级建造师合格证书需要注册之后才能执业,所以在拿到证书之后就要准备注册事宜。
忘记来时的路
摘要对于你的这种情况,可以咨询,你所在的省注册会计师招生办公室。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172022年注册会计师因为疫情隔离未参加考试,以过科目可以延迟吗对于你的这种情况,可以咨询,你所在的省注册会计师招生办公室。北京注协发布了官方。考生之前科目成绩可以延长一年。是今年发布的吗?我今年不过有2科作废,那就是延迟一年下还有一年的缓冲期是,对吗?北京的是2022年发布的。辽宁省适应吗?还是看地方的规定你最好登录注协官网查询一下,最新。好的,谢谢你的这种情况是不是需要提出申请了老师,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多关注什么嘛?关注官方发布的啊。像北京发布的延迟一年,只适用北京报考的考生吗?提成申请要找地方注协吧?北京的当然是适合在北京报考的考生了。提出申请你在哪里报考的就向哪里申请
我痴情笑
二级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计算时间为注册日起,或发证日起,如果是注册的,以注册时间为起点算起,如果没有注册的,以发证日为起点算起。
但还有一条,2022年年底前对所有证书都要进行继续教育,因为继续教育最早没有做过,只是2022年住建部发下文件之后才开始做起,所以对以前的所有证书都要进行继续教育。
扩展资料:
二级建造师证书的年审年检
证书年审
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后证书三年一审核,每次审核都要参加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者年审不通过) 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证书年检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二级建造师必须达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级建造师条例”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级建造师
真心的思念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执业资格,不是职称。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级5个级别。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
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考试设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用印的中华人《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注册
(一)注册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4、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注册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旧人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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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网络搜索查看《注册消防工程师规定》(部令第143号),下面为注册部分内容摘要,供参考。
第二章 注
册
第八条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三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提交新聘用单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证明;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提交户籍信息变更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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