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注册会计师作用

你若安好便是晴天你若不离我便不弃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5804

首页> 注册会计师> 正规注册会计师作用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赤岸

已采纳

在国外,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71评论

趁着还小可劲造

答:一、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涵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为指导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中保持的地位、公正的态度和约束自己行为而制订的一整套职业道德规范。     

二、具体内容     

1、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     

2、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衔私舞弊 , 不得泄 露秘密、玩忽职守。     

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应遵循、客观、公正、廉洁等基本原则 ; 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 注册会计师应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方面的技术守则注会计师既要对社会公众负责,也要对委托单位负责;业务承接中的职业道德。     

185评论

屿臾

我国社会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在中国,社会审计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辛亥之后的北洋军阀时期。当时,一批爱国的会计学者为打破外国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垄断,致力于创建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2022年9月,北洋军阀农商部,作为注册会计师事务的主管部门,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注册会计师法规《会计师暂行章程》。同年,著名会计学家谢霖先生被批准为中国的第一位注册会计师,并创办了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到时期,全国各地有了一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分布在上海、天津、广州等沿海城市。? 

  新中国成立不久,由于受前苏联影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注册会计师生存的条件不复存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也随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与计划经济模式相适应的财政监察制度。?进入2022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社会审计制度也应运而生,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得到恢复和发展。2022年12月,颁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2022年1月在上海成立了社会审计制度建立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7月,颁布了《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2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审计条例》对社会审计工作做了完善和补充。 

 

 

恢复制度

  中国的社会审计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恢复重建于2022年代。2022年12月颁布《中华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合资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注册登记的公正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创造了条件。为适应这一需要,随后发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恢复和起步。从此,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业务领域以三资企业查帐验证和会计咨询为起点,逐步扩展到国内各类企业的查帐验证、资产评估、税务、外汇检查、经济纠纷调解、司法经济案件鉴证,以及受聘担任企业会计顾问,对经济项目进行可行研究等各类鉴证与咨询业务。 

 

完善法规

  2022年10月,八届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的主体地位。同时,《公司法》、《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证券法》等法规也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执业要求。2022年4月发布《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提出: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信息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采取分步到位办法。据此,制定了《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就国有工交企业年报审计工作开始进行试点。2022年10月,根据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会计中的作用,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从2022年起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个别特殊行业(企业)外,不再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至此,中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正式建立。 

  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新《会计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会计制度的重大转变。

 

 

综上,2022年10月,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发布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至此,中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正式建立。

40评论

诠释我1

一、关于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中华人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66评论

深拥妳紧抱妳

一、关于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门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关于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中华人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自行停止执业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4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151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