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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22年11月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次全国会员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CICPA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全国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国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和外国的本会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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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行业工作。2022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发布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在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完善行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全行业脱钩改制的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该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行业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令第24号)第十一条明确: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该办法还对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作出了规定。《暂行规定》则未包括上述相关内容,需加以补充完善。
(二)适应新的发展阶段行业的特点。事务所脱钩改制,将注册会计师彻底推向市场,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更多的机会和挑战,转所的人数急剧增加,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矛盾。同时,一些拟新设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后,至新所批准期间,其资格如何进行等,均需要进行规范。
(三)简化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材料。《暂行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转所的要求较为严格,需由转出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转入事务所向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时,应附送转入事务所的申请报告、与该注册会计师签定的聘任合同书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转出事务所对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鉴定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现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发布后,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对注册会计师实施任职资格检查,因此,转所时再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已无必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注册会计师重复提交证明材料,应当简化注册会计师转所需提交的材料。
(四)推动注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注册会计师服务。《暂行规定》中未规定办理转所手续的时间,不仅无法处理那些办理转出手续后,长期不办理转入手续的注册会计师;而且由于各地注协对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一周办理一次,有的一月办理一次,给注册会计师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地方注协办理转所手续的期限。对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转所时所形成的矛盾,需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予以调解。
二、制定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自2022年起草并修改至今,中注协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曾先后3次征求全行业意见,2次征求相关司局意见,2022年5月,在中注协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8月,在充分吸收地方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及相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修改后,再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形成了《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送审稿)》,提请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共19条,从制订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转所程序、审核要求、相关责任、转所信息的录入和档案保管等七个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转所作了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严格。根据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呈现的新特点,为加强,在第四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明确,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构建和谐。为了构建和谐的执业环境,针对转所中出现的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在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并规定“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的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对于调解无效的,地方注协可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但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行业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 提高效率。为促进地方注协提高办事效率,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优质服务,第九条对地方注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时间进行了规范。地方注协收到注册会计师提交的材料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同时,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对出现合并、分立、迁移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批量转注册会计师的,还简化了转所手续。可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
(四)创新机制。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结合的需要,第十二条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关系可由注协代管的三种情形: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的;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新增加的注协代管的形式,不仅填补了中的漏洞,对于那些暂不能归属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明确由注协来;而且明确了权限,即由转出地注协代管,避免在对这些注册会计师的与服务中,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五)加强。第十三条强调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六)信息。为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增加了信息录入及的要求。第十六条要求,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情况,应当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网和行业信息中录入;第十七条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转所信息应在行业网站上进行。
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还对《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的保管期限进行了规定。
迩若是病莪愿放弃治疗迩若是火莪愿葬身火海
滕州理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2022-01-04在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滕州市善国中路30号。
滕州理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481720736884X,企业法人曹新宇,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滕州理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证、经济案件鉴定,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以上项目中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27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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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经理具有2022年以上从事工程工作经历。2、技术负责人具有2022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倣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 XIN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XJICPA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履行“服务、、、协调 ”的职能,即服务本会会员,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 、民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批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 册;
二 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检查实施情况;
三 依法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新疆考区的考试工作;
五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六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调查研究, 提供技术支持;
七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八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开展与区外、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 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 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本会纪律;
四 接受本会的、;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会员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本会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修改会费办法;
六 其他应由会员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筹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会员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执业会员在理事中占12以上。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负责。其职权是:
一 提议召开会员;
二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 通过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 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一人,副若干人。和副由财政厅推荐,理事会通过。
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协助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资助;
四 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